立法會

立法會LS275/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的進一步報告

議員或會記得,法律事務部曾於1999年7月2日就此條例草案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請參閱立法會LS216/98-99號文件)。扼要而言,條例草案對若干與某些專業註冊有關的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隨文附上報告的附件AB,以便議員參閱。

2. 在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本部告知議員,本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有關《香港紅十字會條例》(第1129章)的適應化修改建議。該等修改的目的,是反映香港紅十字會由1997年7月1日起,脫離英國紅十字會,改為隸屬中國紅十字會。

3. 政府當局已回覆本部的查詢,現將答覆概述如下:

  1. 隸屬關係的改變,對香港法例第1129章或香港紅十字會章程內所訂明的職責、權力、權利、義務或法律責任並無影響;受影響的只是那些直接與隸屬關係改變有關的事宜。例如香港紅十字會的內部管理事務,不再按照香港法例第1129章所述,根據《英廷敕書》(英國紅十字會成立為法團的依據)予以解決或執行。

  2. 香港法例第1129章第2A條訂明香港紅十字會須按照《國際紅十字會及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法規》而行事。中國紅十字會公告(下稱"公告")是要體現有關"統一"的基本原則,即每個國家只應有一個國家的紅十字會。因此當香港的主權回歸中國後,香港紅十字會須成為中國紅十字會的分會,由1997年7月1日起根據公告行事。

  3.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A(1)條訂明,所有原有法律均須在作出為使它們不抵觸《基本法》及符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而屬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及例外的情況下,予以解釋。在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後,香港紅十字會的隸屬關係必須改變。根據第1章第2A(1)條,香港紅十字會由1997年7月1日起,將香港法例第1129章當作已作出適應化修改解釋,並予以遵從。因此,儘管公告在本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才納入香港法例第1129章,在法律上香港紅十字會可由1997年7月1日起根據公告行事。

4. 政府當局亦證實已就擬議的修訂,諮詢條例草案涉及的所有有關團體及組織。該等團體及組織均支持修訂建議。

5. 經政府當局作出上述澄清後,本部認為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除非議員另有意見,否則可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條例及附屬法例名稱
1《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
《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56章的附屬法例)
2《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
《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61章的附屬法例)
3《助產士註冊條例》(第162章)及《1997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1997年第61號)
4《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及《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1997年第82號)
5《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
6 《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
7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
8 《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
9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
10 《香港紅十字會條例》(第1129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

擬議修訂摘要

A. 修訂

原來用詞擬議修訂
總督會同行政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官方1政府
the ColonyHong Kong
總督行政長官
總督決定2行政長官酌情決定
海外3香港以外地方
國家或地區4國家、地區或地方
英國紅十字會的香港分會5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註明日期為1908年9月3日的《英廷敕書》
成立為法團的英國紅十字會6
中國紅十字會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
他繼承人的權利
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
《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
享有的權利
立法局立法會
外地其他地方
該院該庭
本港或外地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

B. 刪除用語

刪除《香港紅十字會條例》(第1129章)對"敕書"的定義7

註:

1
此項提述見於《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及《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指任何人若被裁定觸犯未經註冊而從事該兩條條例所述的專業的罪行時,將其從事該專業時使用的物料及設備沒收歸予官方。

2
此項提述指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成員的任期由總督決定。

3
《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第19A(6)(a)條。此項提述指在海外執業的註冊醫生,在返港繼續執業時申請將其姓名從非本地名單轉移至本地名單。

4
此項提述指在香港以外國家或地區註冊或執業的醫生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申請註冊。

5及6
對此等提述作適應化修改,以反映香港紅十字會由1997年7月1日起,脫離英國紅十字會,改為隸屬中國紅十字會。

7
"敕書"的定義,是指英國紅十字會成立為法團所依據的註明日期為1908年9月3日的《英廷敕書》。由於香港紅十字會由1997年7月1日起改變隸屬關係,因而作出相應修改,刪除此項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