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48/98-99號文件

檔號:CB2/T/1

1999年9月24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獲選出任教育機構規管當局及
其他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議員匯報工作的事宜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以下事宜徵詢議員的意見:獲選出任教育機構規管當局及其他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議員,應如何向議員匯報其工作。

背景

2. 在1999年4月23日及7月2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議員曾提出由獲選加入教育機構規管當局及其他諮詢委員會的議員匯報工作的事宜。一位議員要求,內務委員會應在適當時候,討論有關的議員應如何匯報其工作的事宜。

3. 立法會議員透過互選,選出議員加入以下教育機構的規管當局及諮詢委員會 ??

    a.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b. 保良局顧問局;

    c. 東華三院顧問局;

    d.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e. 香港大學校董會;及

    f. 英基學校協會。


此等機構的職責/職權範圍及組成方式的詳細資料載於附錄,方便議員參閱。

4. 選舉議員出任此等機構成員的工作,業已在內務委員會1998年7月10日、10月23日及1999年4月23日的會議席上進行。選舉結果如下 --

機構 當選議員
(a)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梁劉柔芬議員
劉千石議員
(b) 保良局顧問局 朱幼麟議員
(c) 東華三院顧問局程介南議員
(d)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田北俊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鑑林議員
(e) 香港大學校董會 涂謹申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f) 英基學校協會 曾鈺成議員
夏佳理議員

匯報工作的事宜

5. 因其立法會議員身份而獲選加入上述機構的議員,作用是在該等機構與當時的立法機關之間擔當橋樑。現謹建議,有關議員應在會期內(最好是在會期臨近結束時)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工作最少一次,而該等報告應載述以下資料 ??

    a. 有關機構研究的重要/特殊工作範疇;及

    b. 有關議員擬特別提出的其他工作。


徵詢意見

6. 謹請議員就上文第5段建議的安排提出意見。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20日


附錄

教育機構規管當局及
其他諮詢委員會的職責及組成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賑災基金於1993年12月1日,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藉通過決議而設立。賑災基金旨在提供一個機制,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能夠因應國際間要求人道援助的呼籲,迅速伸出援手。決議又訂明,行政長官須委出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就基金發放款項事宜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該諮詢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載於附件I。

2.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庫務局局長、衛生福利局局長、兩位行政會議成員及兩位立法會議員。諮詢委員會按情況在有需要時舉行會議。

保良局顧問局
東華三院顧問局

3. 保良局顧問局根據《保良局條例》(第1040章)成立,就影響保良局及其管理的事宜向董事會提供意見。該條例附表第18段訂明顧問局的職責及成員組合,有關條文現載列於附件II。顧問局由不多於15名成員組成,並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出任主席。根據該條例附表第18(2)(e)段,立法會議員須透過互選,提名一位議員出任顧問局的當然成員。

4. 東華三院顧問局則根據《東華三院條例》(第1051章)成立,就影響東華三院及其管理的事宜向董事局提供意見。該條例附表第19段訂明顧問局的職責及成員組合,有關條文現載列於附件III。顧問局由不多於14名成員組成,亦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出任主席。根據該條例附表第19(2)(c)段,立法會議員須透過互選,提名一位議員出任顧問局的當然成員。

5. 兩個顧問局均透過傳閱文件的形式處理大部分事務,但可按情況在有需要時召開會議。每年3月,保良局顧問局均與保良局董事會舉行聯席會議。東華三院顧問局則並無此項安排。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6. 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規程11,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的成員應包括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人士3名,任期為3年。然而,議員如在3年任期內停止出任立法會議員,則須停止出任大學校董。校董會每年舉行4至5次會議。該條例規程11第1及第8分段訂明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的組成方式、權力及職責。有關條文現載於附件IV。

香港大學校董會

7. 根據《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規程XV,香港大學校董會的成員應包括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人士5名,任期為3年。議員如在3年任期內停止出任議員,則被視為辭去校董會成員的職務。校董會每年在12月舉行一次會議,而大部分事務均以傳閱文件的形式處理。該條例規程XV及XVII訂明香港大學校董會的組成方式及權力。有關條文現載於附件V。

英基學校協會

8. 根據《英基學校協會條例》(第1117章)第10條訂明的規例,立法會議員須透過互選,提名兩位議員出任英基學校協會的成員。根據《英基學校協會條例》訂定的規例第3條訂明該協會的組成方式、權力及職責。有關條文現載於附件VI。規例第3.3條規定,獲提名的成員每次任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該協會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分別在6月及12月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