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09/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25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澄清職業退休計劃即使在註冊後按照《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作出
某些更改,或作出某些該條例沒有禁止的更改,也不會影響該計劃根據《強制
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申請豁免的資格。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財經事務局發出的C13/4/11/1C(99)號文件(該份文件沒有註明發出日期)。

首讀日期

3.1999年6月16日。

意見

4.為了符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第16條
獲豁免的資格,現時受保險安排所規管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必須轉為受信託
所管限的計劃。此外,現行的計劃必須在1995年10月15日或之前設立,而職業
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必須在1996年1月15日或之前接獲一份分別根據《職業退
休計劃條例》第7或第15條就該計劃而提出的豁免或註冊申請。

5.然而,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倘若現行的計劃其後按照《職業退休計劃
條例》作出某些更改,該計劃或須重新申請註冊。舉例而言,某個註冊計劃如將
其保險安排轉為受信託所管限的計劃,該計劃便須重新註冊。對於這類重新註冊
的計劃或其他經過更改的計劃是否仍符合資格申請豁免受強制性公積金制度規管
的問題,為了免除這方面可能產生的疑問,條例草案透過以下做法,對《職業退
休計劃條例》作出修訂:

  1. 澄清任何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如因其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申請註冊或豁免的日期,而符合資格根
    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獲豁免,將不會僅因其後按照《職業
    退休計劃條例》作出的或該條例不禁止的某些更改,而令該計劃喪
    失獲取豁免證明書的資格;及

  2. 列舉若干例子,闡明就申請豁免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管
    而言,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更改。

公眾諮詢

6.政府當局已諮詢香港律師會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指引制定委員會的成員
。他們對有關建議均表支持。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政府當局並沒有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8.本部已就若干有關草擬方面的問題向政府當局提出疑問。經政府當局作出澄
清後,本部信納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沒有問題。除非議員另有意見
,否則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