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11/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2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6月11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6月16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7月14日(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下次立法會會議)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1999年僱員補償條例(修訂附表2)令》(第146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在可獲得補償的職業病的列表中加入兩種職業病,即腕管綜合症和退伍
軍人病,並分別就此兩種職業病指明受害人須從事的行業、工業或生產程序的
性質,以及最起碼的受僱期間。

此命令亦--
  1. 擴大手或前臂的腱或相關腱鞘的外傷性炎症的職業病至包括手肘;


  2. 在與職業性哮喘病有關的可刺激或敏化呼吸系統的物質的列表中加
    入"任何其他在工作期間吸入的敏化物質"。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
《1999年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修訂附表2)令》(第147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對主體條例所訂須予呈報的職業病列表作出修訂,修訂的內容與上一項
目(第146號法律公告)所作的修改一致。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1997年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14)(d)作出的宣布)(第2號)公告1999年(修訂)公
告》(第148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訂主體公告,將"八達通"卡的非核心使用範圍擴展至--

  1. 香港國際機場內的公眾收費電話所提供的電話通訊服務;及

  2. 任何運輸處所、運輸工具或香港國際機場內的公眾收費電話所提供
    的圖文傳真、電子郵件及電子數據傳送服務。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9年6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1997年第93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
告》(第14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7月16日為修訂條例尚未實施的餘下條文(第11(a)及12條除外)
開始實施的日期。

根據修訂條例第1(3)及(4)條的規定,上述第11(a)及12條分別由1999年12月31日
及修訂條例制定日期的第二周年日起實施。

修訂條例於1997年6月制定,目的是引入若干措施,以管制煙草產品的使用、售
賣及推廣。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
《〈1998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規例〉(1998年第13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
日期)公告》(第150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7月16日為修訂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修訂規例是因應《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1997年第3號)(上一項目
已有提述)的制定,對主體規例作出修訂。

《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
《〈1999年商船(安全)(長度逾100米貨船的分艙及破艙穩定性)(修訂)規例〉(
1999年第99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51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7月1日為修訂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修訂規例旨在實施《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在1996年6月4日所作出的
修訂。

《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
《〈199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規例〉(1998年第240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
期)公告》(第152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7月15日為修訂規例第2、3(g)及4條開始實施的日期。

正如有關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L/M(66) to TAR 2/2091/78)所作的解釋
,鑑於《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決定結束旅行代理商儲備基金,而其
最後階段的條文亦已於1993年10月15日生效,該3條修訂規例原應同在該日開
始實施。

該3條修訂規例旨在相應地廢除因修訂條例的實施而致過時的條文,以及保留關
乎若干尚在處理中的申請的條文的效力。

該規例的目的只是清除有關的附屬法例中失去作用的條文,延遲生效日期不會造
成法律問題。

《貓狗條例》(第167章)
《〈1997年貓狗(修訂)條例〉(1997年第97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53
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6月11日為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修訂條例於1997年6月制定,目的是加強對有潛在危險性的或已知為有危險性
的狗隻的管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