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13/98-99號文件

1999年2月26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2月5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2月10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3月10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9年3月24日)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
《1999年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修訂)規例》(第35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規例》(第311章,附屬法例),以 --
  1. 禁止供應或出售含鉛汽油;及

  2. 禁止供應、出售或分配含鉛的燃料添加劑。
根據此規例,任何汽油供應商明知而供應含鉛汽油,或任何汽油零售商明知而出售
含鉛汽油,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50,000元)。任何人明知而供應、出售或分配
含鉛的燃料添加劑,亦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50,000元)。不過,汽油零售商或任
何人出售或分配含鉛的燃料添加劑,如能分別證明他所出售的汽油或添加劑,是從
供應商獲取或購買,並從該供應商獲得指該汽油為無鉛汽油或該添加劑並不含鉛的
保證書或其他書面證據,則不屬犯罪。

此規例將由1999年4月1日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9年2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
(E)55/01/123(98)),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據該資料摘要所載,政府當局已諮詢
各油公司、香港汽車商會、香港汽車會、各車隊經理、各公用事業公司及對古典
車輛有興趣的會社。他們普遍支持建議的修訂,但有部分古典車會社對不含鉛燃
料添加劑的效能表示懷疑。此外,環境諮詢委員會已在1999年1月26日的會議上
討論並通過建議的修訂。

《普查及統計條例》(第316章)
《普查及統計(對外申索、負債及收益調查)令》(第36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指示統計處處長進行關於本地個人及本地經營的對外申索、對外負債及對外
要素收益流動的統計調查。此命令中列明該調查的目的,須就何等事項提供資料、
收集資料的方式及其後對資料的處理。

此命令廢除《普查及統計(非製造業經營的外來投資按年調查)令》(第316章,附屬
法例)及《普查及統計(對外要素收益流動按年調查)令》(第316章,附屬法例)。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9年2月1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SB EAD
8/5141/87Pt.3),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據該資料摘要所述,收集有關本地個人及
本地經營的對外申索、負債及收益的數據,將會方便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國際貨幣
基金的標準及規定,編製完備及有系統的對外交易統計資料(即國際收支平衡統計數
據)。

據該資料摘要第8段所載,統計諮詢委員會及經濟諮詢委員會均支持收集有關的數據
。政府當局在訂定有關數據的編製方法時,已考慮過日後需要提供有關數據的人士
/機構、工商組織及高等教育院校的意見。

《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
《1999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豁免)(修訂)令》(第37號法律公告)

《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
《1999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修訂附表)公告》(第38號法律公告)

第37號法律公告對《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豁免)令》(第 187章,附屬法例)作出修訂
,以豁免若干物種使其免受《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對管有或控制列
明物種所施加的限制。

第38號公告修訂《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的附表,以實施於1997年6
月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載瀕危物種所作的更改。該公約經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批准延伸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並規定其附錄所列某些物種的進出
口均須受到管制。

第38號法律公告將由經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而第37號法律公告
則自第38號法律公告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1999年2月4日發出的兩份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CON
19/3231/73),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據該資料摘要所述,當局已徵詢過瀕危物
種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成員包括來自科學界和有關行業的代表。該委員
會對修訂建議並無異議。

《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
《1999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第39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旨在修訂《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以就下列各項訂定條文 --
  1. 透過中國內地的司法機構在中國內地送達令狀;

  2. 在香港送達來自中國內地的司法文件,而在該事宜中,司法常務官接
    獲一份來自中國內地司法機構的送達請求書;及

  3. 勘正在《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內的某些在草擬方面的
    輕微錯漏。
與在中國內地送達令狀及在香港送達來自中國內地的司法文件有關的修訂,將由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在1999年2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CSO/ADM CR 1/3221/87(99)Pt.8),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據該資料摘要所述,
當局已於1998年12月15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介紹有關修訂。議員普
遍對有關修訂表示歡迎。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199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1999年第22號法律公告)1999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40號法律公告)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1998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1999年第23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
期)公告》(第41號法律公告)


此兩項公告指定1999年2月5日為《199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1999
年第22號法律公告)及《1998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1999年第23號法律公告)
有關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該等條文對昔多芬(通稱為威而鋼)施加管制。

此兩項公告亦指定1999年4月1日為該兩項規例尚未實施的餘下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等條文對其他物質施加管制。

《普查及統計條例》(第316章)
《1999年普查及統計(僱傭及職位空缺按季調查)(修訂)令》(第42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普查統計(僱傭及職位空缺按季調查)令》(第316章,附屬法例),以更
改自1999年首季調查期起須向統計處處長提供的資料。

此命令將由1999年3月31日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9年2月4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SB
CR4/5141/68),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