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716/98-99號文件

檔號:CB2/SS/5/98

1998年11月2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第4條
提出的5項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第4條提出的5項決議
案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背景

2.《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下稱"該條例")在1998年2月20日開始全
面實施。該條例第4(1)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經立法會批准後,可就任
何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藉附有一份該安排副本的命令,指示該條例(在受該命令
內指明的該等變通的規限下)須適用於香港與該安排所關乎的香港以外地方之間。
第4(3)條規定該等變通須撮錄於該命令的附表內。第4(7)條則對立法會根據《釋義
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5(b)條將附屬法例全部或部分修訂的權力作出限制,使立
法會只可接納或廢除附屬法例的全部。

3.香港政府在回歸前與澳大利亞及法國政府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簽署兩項雙邊
協定。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政府在回歸後亦就有關事宜與新西
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簽署3項雙邊協定。

4.在1998年10月13日行政會議的會議席上,行政會議建議及行政長官指令根據該
條例第4(1)條訂立以下5項命令--

  1.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澳大利亞)令》;

  2.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國)令》;

  3.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新西蘭)令》;

  4.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聯合王國)令》;及

  5.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美利堅合眾國)令》。

5.以上5項命令使上文第3段所述的雙邊協定得以生效。每項命令的附表1均載有香
港與有關國家訂立的雙邊協定。

6.該5項命令列明與提供刑事事宜協助有關的範圍及程序。此外,該等命令亦訂定
條文,保障涉及刑事法律程序的人的權利。此等命令大致上符合該條例的規定。

7.該5項命令將分別於保安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開始生效。

5項決議案

8.保安局局長原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1998年11月11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5項決
議案,請立法會通過上文第4段所述的5項命令。鑑於內務委員會決定成立小組委
員會研究該5項命令,保安局局長其後撤回有關預告。

小組委員會

9.在1998年10月30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
5項命令。

10.小組委員會由涂謹申議員擔任主席,於1998年11月17日與政府當局舉行了一次
會議。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11.議員同意採用有關的法律事務部報告(立法會LS56/98-99號文件),作為討論的基
礎。該報告載列當局訂立5項命令的背景,以及為何對該條例作出每項命令的附表
內所載的各項變通。

澳大利亞令

12.議員曾詢問澳大利亞令附表2所載對該條例作出的各項變通,政府當局回應時
表示,該等變通反映了香港與澳大利亞訂立的協定和該條例不同的地方。此等不
同之處反映澳大利亞有關法例所規定的做法。當局有必要對該條例作出此等變通
,使本港可履行協定內訂定的責任。

13.政府當局解釋,該條例第5(1)(e)條規定,如有關的要求關乎因某項罪行對某人
進行的檢控,而該人已就該罪行在提出要求的司法管轄區被定罪、裁定無罪、赦
免或懲罰,律政司司長須拒絕提供協助。協定第四(1)(e)條把此項保障的涵蓋範圍
擴及接獲要求的司法管轄區。對該條例第5(1)(e)條作出此項變通,反映了協定內
的有關規定。

14.政府當局進一步解釋,根據該條例第17條,由另一司法管轄區前來香港提供協
助的人可獲得若干豁免權。如該人在有機會離開香港的情況下,並非為了提供協
助的目的而仍然留在香港,該等豁免權便不再適用。協定第十七(2)條規定,在該
人有機會離開香港後的15天期限內,有關的豁免權將繼續適用。此項變通就該條
例第17條訂定15天的期限,反映了協定所作出的額外保障。

15.主席就協定第四條第(2)段提出質疑,政府當局回應時指出,此段是協定範本並
未訂定的新段,目的是就拒絕提供協助的3項酌情理由作出規定。協定範本未有處
理"時效消失"的問題,因為本港極少出現因時效消失而不能就嚴重罪行提出檢控的
情況。澳大利亞政府要求在協定內訂明在有關罪行如於被要求方的管轄區內觸犯,
會因時效消失而不能提出檢控此類罕有情況下,拒絕提供協助的酌情理由。當局
應澳大利亞政府提出的該項要求,在協定第四條加入第(2)(a)段。

16.政府當局指出,協定第八條關乎把所提供資料保密或限制使用該等資料。但澳
大利亞政府要求在關乎履行協定的限制的第四條中清楚訂明,被要求方在要求方
不能保證以保密方式處理所提供的資料時,可拒絕提供協助。議員詢問在涉及香
港法院公開進行的法律程序時,第八條的規定將如何適用。政府當局回答時解釋
,該等法律程序可閉門進行。

17.政府當局亦解釋,第四條第(2)(c)段所載的拒絕提供協助的酌情理由,涵蓋了在
要求方管轄區以外地區所犯的罪行,此項安排把雙重犯罪的規定延伸至有關條文。

18.議員認為應支持澳大利亞令。

法國令

19.小組委員會注意到在法國令附表2所載的兩項變通中,首項變通與澳大利亞令訂
定的變通完全相同,其目的亦在於把該條例第5(1)(e)條所作出保障的範圍擴大,以
涵蓋在接獲要求的司法管轄區被定罪、裁定無罪或赦免的情況。

20.政府當局解釋,對該條例第5(1)(e)條作出的另一項變通,是為了使有關當局可在
某罪行假如在香港發生,會因時效消失而不能提出檢控的情況下,拒絕提供協助。
此項變通反映香港與法國訂立的協定中第四(1)(f)條的規定。法國政府要求把有關"
時效消失"的規定納入協定內,因為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已對多項罪行指明提出檢
控的法定時限。

21.議員指出,法國令對該條例第17條作出有關豁免期限的變通,與澳大利亞令訂
定的期限有所不同。政府當局解釋,此情況可反映有關國家採取的做法各有不同


22.政府當局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協定第四條第(1)(g)段與協定範本的條文有所
不同,該段對有關雙重犯罪的規定作出變通,使有關當局可對不涉及使用強制措施
(如取得證據、執行搜查和檢取物品的要求、充公犯罪得益)的要求提供協助。實際
而言,作出此項規定即表示在不構成雙重犯罪的情況下,可以提供的協助只有"非
正式協助",例如提供關於某人下落的資料。此種協助通常透過國際刑警提供,因
此,有關改變實際上影響不大。政府當局進一步解釋,假如法國政府要求本港警
方在警署內會見某人,該人不會被迫提供資料,而且可拒絕合作。

23.據政府當局所稱,協定第九條由協定範本第九(4)條衍生出來。當局把該條文納
入協定內成為一獨立條文,原因是法國法律規定所有要求均須由司法機關執行,
而有關人士則可出席與該等要求有關的研訊,例如出席申請發出搜查令的研訊。
因此,當局決定因應法國的法律把此項條文應用於一般情況,而不限於與取得證
據有關的要求。議員認為第九條可保障個人的權利,故應該應用於一般情況及納
入協定內成為一獨立條文。

24.議員認為應支持法國令。

新西蘭令

25.政府當局指出,新西蘭令附表2所載有關對該條例第5(1)(e)條作出的首項變通,
旨在把該條文所作出保障的範圍擴大,以涵蓋在提出要求的國家、被要求的國家或
屬第三方的司法管轄區被定罪、裁定無罪或赦免的情況。由於根據新西蘭法律的一
般應用情況,以往在接獲要求及屬第三方的司法管轄區被定罪等的情況亦會獲得保
障,新西蘭政府因此要求把該項規定納入香港特區與新西蘭訂立的協定內。鑑於所
提供的各類相互法律協助主要限於辨認和追尋有關的人、取得證據、執行搜查和檢
取物品的要求等事項,且不涉及由其他法例作出規定的引渡安排,香港特區政府答
應有關要求。

26.議員注意到--

  1. 對該條例第5(1)(e)條作出的另一項變通與法國令訂定的變通相同。此項
    變通反映有關協定中第四(4)條的規定;及

  2. 對該條例第17條作出的變通與澳大利亞令訂定的變通相同,但此項協定
    訂定的豁免期限是21天。此項變通反映有關協定中第十七(2)條所作出的
    額外保障。

27.議員認為應支持新西蘭令。

聯合王國令

28.議員注意到--

  1. 對該條例第5(1)(e)條作出的首項變通與法國令訂定的變通完全相同。此
    項變通反映香港特區與聯合王國訂立的協定中第四(1)(e)條的規定;及

  2. 對該條例第5(1)(e)條作出的另一項變通與法國令訂定的變通完全相同。
    此項變通亦反映有關的協定中第四(1)(e)條的規定。

29.議員就該條例第5(1)條加入新訂的(h)段一事提出詢問,政府當局回應時解釋,
該新訂段落規定律政司司長如認為有關的要求關乎沒收犯罪得益的行動,但該項
相關的罪行假如在香港發生將不會成為在香港執行沒收行動的理由,便須拒絕提
供協助。該新訂段落是應聯合王國政府提出的要求而加入協定內,因為該國政府
表示其可用作執行外地沒收令的資源有限。此項變通旨在反映有關的協定中第四
(1)(h)條的規定。

30.議員注意到對該條例第17(3)條作出的變通與澳大利亞令訂定的變通完全相同
。此項變通反映有關的協定中第十七(2)條所作出的額外保障。

31.政府當局亦表示,該條例第17條對前來香港提供協助的人給予各種豁免權,
而第23條則旨在確保由香港前往其他司法管轄區提供協助的人可獲得若干豁免
權。免受任何民事起訴是第17及23條所訂的豁免權之一。對該條例第17(1)及23
(2)條作出的變通,旨在刪除此項豁免權,因為在有關的協定中並未作出此方面
的規定。有此情況的原因是聯合王國的法例並無作出任何保證,確保前往聯合
王國就某宗刑事案件提供協助的人不會在民事起訴中被檢控。當局回應一位議
員的詢問時解釋,該條例並未訂定任何條文,規定任何人前往聯合王國就某宗
刑事案件提供協助。提供此類協助純屬自願。

32.議員認為應支持聯合王國令。

美利堅合眾國(美國)令

33.在研究美國令的過程中,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就美國令的若干問題提供更多
詳細資料。小組委員會在完成有關美國令的商議工作後,會再提交報告。

建議

34.小組委員會建議支持根據該條例第4(1)條訂立的澳大利亞令、法國令、新西
蘭令及聯合王國令。

35.小組委員會亦建議政府當局作出預告,在1998年12月9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
議有關上文第34段所述4項命令的決議案。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26日


附錄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第4條
提出的5項決議案小組委員會


委員名單

涂謹申議員(主席)
吳靄儀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健儀議員

總數:4位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