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33/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28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議員諒會記得,法律事務部曾於1999年1月8日就條例草案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
告(請參閱立法會LS79/98-99號文件)。現再扼要複述,條例草案旨在對關乎某
些宗教組織成立為法團的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
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2.在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本部告知議員,條例草案建議的各項修訂,與《1998年
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建議的一些修訂大致相同。議員同意待研究該條例草
案的法案委員會完成工作後,才考慮本條例草案。

3.《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經修正後,在1999年4月28日獲立法會通
過。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前,政府當局與研究該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商定,條例
草案中有關保留女皇陛下等的權利的條文,應適應化修改為保留"中央或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為此,政府當局已
相應地就該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4.政府當局現建議對本條例草案的保留條文作出類似的修正。有關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擬本載於附件A

5.鑑於政府當局會提出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本部信納條例草案在法律
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除非議員另有意見,本部認為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