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70/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30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提供巿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為解散臨時區域巿政局和臨時巿政局,以及將其權力和職能移交政府或指
定的公共機構訂定條文。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政制事務局在1999年4月22日發出的C4/17/7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4月28日。

意見

4.條例草案為政府當局提出重組提供巿政服務及解散臨時區域巿政局和臨時巿
政局(下稱"兩個巿政局")的建議提供法律條文架構。

5.《臨時區域巿政局條例》(第385章)及《臨時巿政局條例》(第101章)分別就兩
個巿政局成立為法團、其組成、職能和權力訂定條文。兩個巿政局執行《公眾
衛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委予的職能及行使該條例授予的權力。兩個巿政局
的議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在委任書中述明,但最遲須在1999年12月31日屆
滿。

6.條例草案建議廢除《臨時區域巿政局條例》和《臨時巿政局條例》,以及將
兩個巿政局的財產、權利及法律責任移交政府。條例草案亦建議把兩個巿政局
在簽發酒牌及裁定關乎巿政服務的上訴兩方面的現有職能和權力,移交新成立
的法定委員會。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實施擬議條文的目標日期為2000
年1月1日,即緊接兩個巿政局的議員任期屆滿之日。

7.條例草案中有相當多篇幅關乎對《公眾衛生及巿政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擬
議修訂。現時有兩套分別適用於區域巿政局轄區及巿政局轄區的附屬法例。在
大部分情況下,關乎某特定事項而分別適用於兩個巿政局轄區的附屬法例,內
容會幾乎完全相同。在此情況下,條例草案建議採用其中一項附屬法例、重新
予以命名、對其作出所需的修改,以及廢除另一項附屬法例。據立法會參考資
料摘要所述,政府當局選擇了兩者中較全面的一項附屬法例來進行修改。建議
對《公眾衛生及巿政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各項修訂,載於條例草案附表3。

8.為實施架構重組而對其他各條條例所作的相應修訂,則載於條例草案附表4至
7。

公眾諮詢

9.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32段所載,政府當局已就解散兩個巿政局的建議及設
立提供巿政服務的新架構一事,廣泛徵詢公眾意見。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政府當局曾多次在政制事務委員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及衛
生事務委員會各自的會議,向各事務委員會講述重組架構的建議。特別就本條
例草案而言,政府當局在衛生事務委員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
於1999年2月8日舉行的聯席會議上,向議員講述了條例草案的內容(請參閱立
法會CB(2)1235/98-99(02)號文件)。該次會議的紀要載於立法會CB(2)1470/98
-99號文件。

結論

11.當局建議解散兩個巿政局及改變提供公眾衛生和巿政服務的架構,引起了公
眾廣泛關注及討論。法律事務部現時仍在研究條例草案在法律方面的事宜。與
此同時,議員或可成立法案委員會,對政策方面的事宜詳加研究。


立法會秘書處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
19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