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267/98-99號文件

檔號 :CB1/SS/5/98

1999年5月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研究有關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
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研究有關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事宜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
果。

背景資料

2.在1999年1月21日舉行的《〈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察悉,於1997年6月27日及6月30日在憲
報刊登的共19項附屬法例(分別為1997年第359至376號和第377及378號法律公
告)並無提交立法會省覽。該等附屬法例的一覽表載於附錄I

小組委員會

3.上述小組委員會於1999年1月22日向內務委員會匯報有關問題。內務委員會
決定成立另一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有關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法律及
程序問題。夏佳理議員獲選為小組委員會主席。小組委員會先後與政府當局舉
行了兩次會議。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I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沒有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附屬法例是否有效

4.小組委員會研究的首個問題是,某項附屬法例會否因沒有提交立法會省覽而
變得無效。小組委員會認為,附屬法例一旦在憲報刊登,立法程序便視作完成
。換言之,有關的附屬法例在刊登憲報後,便具有法律效力。《釋義及通則條
例》(第1章)第34(1)條所訂把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規定,提供了一個機制
,讓立法會可審議根據主體法例所授權力訂立的附屬法例。此機制使立法會得
以監管獲授權人士行使其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小組委員會對此事的意見,與
《〈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於
1999年2月5日向內務委員會匯報的意見相同。

有否需要修改立法程序

5.鑑於附屬法例沒有提交立法會省覽不會影響其效力,小組委員會曾研究應否修
改有關法律,使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成為立法程序的必要部分。議員察悉,
附屬法例未有提交立法會省覽的情況甚少發生,而此次是在主權移交期間發生。
他們亦認為,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是有用的機制,一直行之有效。該
機制使議員得以維持對訂立附屬法例的監管,而無須承擔不必要的工作,處理一
些屬慣常或技術性質,而且沒有甚麼政策成分的事項。小組委員會同意,如議員
認為某事項很可能具有爭議性,他們可在審議擬議的主體法例時規定,所訂立的
有關附屬法例須經立法會以正面議決程序通過。小組委員會信納無需修改現行法
律,規定把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成為訂立附屬法例的立法程序的必要部分。

把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責任及機制

6.為免再度發生附屬法例沒有提交立法會省覽的情況,小組委員會與政府當局及
立法會秘書處研究了一些方法,以改善現行的安排。根據現行安排,印務局局長
把每期憲報送交立法會秘書處,然後由立法會秘書在下次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憲
報第2號法律副刊。

7.議員注意到,憲報第2號法律副刊所載的法律公告並非全部須提交立法會省覽
。行政長官訂立的行政命令,以及立法會就制定《議事規則》或延展某項附屬
法例的審議期限所通過的決議,均以法律公告形式在憲報刊登,但卻不屬附屬
法例。小組委員會認為,雖然把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一事實際上由立法會
秘書處進行,但把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責任卻無疑在於附屬法例的訂立
者。就符合第1章第34(1)條所訂把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規定而言,印務
局局長把憲報送交立法會秘書此舉,並不足以作為向立法會秘書作出的通知。
議員亦認為,由立法會秘書負責鑑別哪些法律公告應或不應提交立法會省覽,
並不適當。

8.為確保所有須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項目均提交立法會省覽,議員建議設立一個
新的機制,把憲報第2號法律副刊分為A、B兩部分:A部分將包括須依據第1章
第34(1)條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項目,而B部分則包括無須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項目
。行政署長會向立法會秘書送交一則一次過的書面通知,確定由某日期起,憲
報第2號法律副刊A部分所載的所有項目,須在下次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政府
當局及立法會秘書處對此建議均表贊同。政府當局現正與立法會秘書處商議在
第2號法律副刊封面所示的確實措辭,以確保該建議方法實際可行,而且符合有
關的法律規定。

作出補救

9.雖然小組委員會認為於1997年6月27日及6月30日在憲報刊登的19項附屬法例
未因沒有提交立法會省覽而變得無效,但事實始終是該等附屬法例並無提交立法
會省覽。議員察悉並獲政府當局證實,第1章第34(1)條沒有提供方法解決附屬法
例並無提交立法會省覽的問題。由於把有關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法定時限
已過了很久,立法會現已不可再根據第1章第34(2)條審議該等附屬法例。為消除
對沒有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附屬法例的效力的疑問,政府當局正考慮是否適宜制定
確認法例。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如政府當局最終決定制定確認法例,有關法案
的草擬方式不會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0.至於就《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刊登兩則生效日期公告(即1993年
第4794號一般公告及1998年第391號法律公告)所造成的混淆情況,小組委員會
得悉,政府當局正考慮有否需要藉立法方式確認前述公告生效,而把後述公告廢
除。

11.小組委員會會監察政府當局就此事所作的決定。

建議

12.小組委員會支持實施上文所述的做法,為把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目的
而更改憲報第2號法律副刊的內容編排方式。

徵詢意見

13.謹請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並支持其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5日


附錄I

1997年6月27日及6月30日在憲報刊登
而並無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的附屬法例一覽表


法律公告編號法律公告名稱
1997年第359號 《1997年生死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令》
1997年第360號 《1997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
1997年第361號 《1997年入境(被羈留者的待遇)(修訂)令》
1997年第362號 《1997年宣布更改職稱及名稱(一般適應)公告》
1997年第363號 《1997年宣布更改職稱或名稱(人民入境事務處副處長、人民入境
事務處助理處長、人民入境事務主任、人民入境事務審裁處及人民
入境管理隊)公告》
1997年第364號 《1996年仲裁(修訂)條例(1996年第75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65號 《持久授權書條例(1997年第17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66號 《1997年授權書(修訂)條例(1997年第18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67號 《專利條例(1997年第52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68號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1997年第64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69號 《官方機密條例(1997年第62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70號 《1997年勞資關係(修訂)條例(1997年第75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
告》
1997年第371號 《1997年法律改革(雜項規定及次要修訂)條例(1997年第79號)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72號 《逃犯(澳大利亞)令(1997年第200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
告》
1997年第373號 《逃犯(藥物)令(1997年第274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74號 《最高法院民事程序(採用語文)規則(1997年第266號法律公告)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75號 《1997年監獄(修訂)規則(1997年第275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
1997年第376號 《1997年販毒(追討得益)(指定國家和地區)(修訂)令(1997年第308號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377號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1997年第86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附錄II

研究有關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
的事宜小組委員會

委員名單


夏佳理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

吳靄儀議員

涂謹申議員

羅致光議員

總數:5位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