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56/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7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工商局於1999年4月發出的TIBCR 43/18/3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5月5日。

意見

4.受該條例草案建議的各項修訂影響的6條條例一覽表,以及該等修訂的摘要,分別見
附件A附件B。載列於附件A的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主要與知識產權有關。各項建
議的修訂,基本上是對個別條例作技術性修改。

5.就此6條條例特有的修改,載於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5段。本部注意到廢除《商標
條例》(第43章)有關商標上載有皇室徽號等方面的規定,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
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事實上,一條《商標條例草案》剛剛於1999年5月5日提交立
法會,一俟該條例草案制定為法例,現行《商標條例》將隨即予以廢除。其餘 5條條
例均於較近期才制定為法例。《專利條例》(第514章)、《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
章)及《版權條例》(第528章),均僅於1997年7月1日前(即1997年6月27日)制定為法例
。除"總督"及立法會的中文名稱等用語外(請參閱附件B),其大部分用語均已顧及適應
化修改。《版權條例》第185(3)條的修訂,目的是以涵蓋1997年6月30日後在憲報刊登
的條例草案。此等修訂並無涉及任何政策方面的改變。

6.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確保在1997年7
月1日及該日後,所有法例的詮釋均貫徹一致。

公眾諮詢

7.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人士。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9.除《版權條例》(第528章)第54(2)條有關"立法局"中文名稱的修訂出現一處遺漏外,
本部並無察覺此條例草案在法律上有任何特殊的困難,政府當局已同意就這名稱提出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本部因此認為或許無需成立法案委員會。現建議議員支持此條例
草案,及可恢復進行二讀辯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5月5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項目編號條例及附屬法例名稱
1.《商標條例》(第43章) 及其附屬法例
2.《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第412章)
3.《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第445章)
4.《專利條例》(第514章)
5.《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
6.《版權條例》(第528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有關的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語建議修訂
總督會同行政局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總督 行政長官
聯合王國 中國
或領域 領域或地方
官方 政府
總監 關長
立法局 立法會

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