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5/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8月28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1998年9月9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10月7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8年10月14日)


《儲稅券(第4系)規則》
《1998年儲稅券(利率)(第3號)公告》(第302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在1998年9月1日或該日後發出的儲稅券的利息的年利率定為8.04%。

《1995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第2號)條例》
《1995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第2號)條例(1995年第31號)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303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9月28日為《1995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第2號)條例》(1995
年第31號)(下稱"修訂條例")下列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
  1. 第6條(在該條與加入新的第30C條有關的範圍內,而第30C條規定,指定
    代理人須履行一項責任,就是未經正式授權不可使用資訊科技服務發送
    資料);及

  2. 第7條(在該條與加入新的第33(4)條有關的範圍內,而第33(4)條就違反
    第30C條訂明罰則)。
據政府當局所述,把該等條文的生效日期推遲的原因,是配合資訊科技服務的推行。
修訂條例的其他條文已經實施。

《1995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
《1995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1995年第544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304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9月28日為《1995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1995年第544號法
律公告)(下稱"修訂規例")第8條(在該條與加入新的第13B條有關的範圍內,而第13B
條規定:(i)指定代理人須履行一項責任,就是未經正式授權不可使用資訊科技服務
發送資料,以及(ii)就違反此項責任訂明罰則)開始實施的日期。

據政府當局所述,把該條的生效日期推遲的原因,是配合資訊科技服務的推行。
修訂規例的其他條文已經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上訴委員會)規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上訴委員會)規例(1998年第91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第305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9月7日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上訴委員會)規例》(1998年第91
號法律公告)(下稱"該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規例規定成立上訴委員會,以聆訊和裁決入境處處長就特區護照的簽發、有效期、
修訂和撤銷作出的決定。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