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66/98-99號文件

檔號:CB2/SS/6/98

1998年12月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8年11月17日發出的L/M(22/97) in G6/66C(98) IV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8年12月2日。

意見

4.受此等適應化修改影響的條例一覽表及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的有關用語摘要,分別
附件A附件B。條例草案主要是對《公司條例》作適應化修改。其他雜項修訂載
附件C。建議的修訂基本上是修改個別條例的技術上草擬方式。

5.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確保所有法
例的詮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貫徹一致。

公眾諮詢

6.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人士。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8.本部並無察覺此條例草案在法律上有任何獨特的困難,現建議在《1998年法律適
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作出報告後,才恢復二讀辯論此條例草案,以便議員可
將該法案委員會就法律適應化工作一般事宜所提出的建議,與此條例草案一併考慮。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11月30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項目編號 條例名稱
1.《賣據條例》(第20章)
2.《公司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32章)
3.《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
4.《放債人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第163章)




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有關用語的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語 建議修訂
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女皇1中央人民政府
立法局 立法會
外地 香港以外地方
大法官 法官
官方2政府



附註

1.此項適應化修改載於條例草案附表2第2(b)(ii)項,用以修改《公司條例》第20條。第20條列明
"除非獲得行政長官同意,否則公司不得以一個相當可能會令人產生某種印象,覺得該公司與
女皇政府...有聯繫的名稱註冊"(現作適應化修改為中央人民政府)。


2.《公司條例》第265(1)(d)條(附表2第14(a)項)、第290C條(第16項)及第290D(1)條(第17項)均有"官方"
這詞的提述。請議員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4段,以便獲悉有關背景資料。



附件C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予以廢除或修訂的其他條文


項目編號 條例及條號 廢除的條文 修訂的條文
附表2第14(b)項 《公司條例》
第265(6)條
"法定債項"(statutory debt)
指藉或根據任何條例或英
國成文法則的任何條文而
決定法律責任及款額的債
項;

附表2第19及20項 《公司條例》
第294(1)及
295(2)條
總帳盈餘資金的投資

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將該
超額款項...投資在...銀行的
...定期存款...或投資在政府
證券(包括聯合王國政府所
發行的證券在內)

附表2第23及24項 《公司條例》
第312(b)及
313(b)條
合股公司...須將下述文件交
付處長:
  1. ...
  2. ...英式成本帳規例...

附表3第1項 《有限責任合夥
條例》第2(2)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香港經營
業務而公司註冊處處長認
為能恰當地描述為非華人
方式的合夥。
本條例適用於在香港
經營業務的合夥。
附表4第7項 《放債人規例》
第2(a)(ii)條
本規例訂明的表格須
  1. ...
  2. 用英文或中英文;
本規例訂明的表格須
  1. ...
  2. 用英文或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