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72/98-99號文件

檔號:CB2/SS/6/98

1998年12月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11月27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1998年12月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12月16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9年1月6日)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1998年法律執業者(費用)(修訂)規則》(第359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調高大律師執業證書的須繳付費用,由1,000元增至1,300元。

關於訂立此規則所應依據的權力,現正尋求司法機構政務長澄清,說明關乎上述費
用的任何規則,應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主體條例第72條訂立,抑或應由大律師
公會的執行委員會根據主體條例第30(1)及(4)條訂立。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職業退休計劃(更改通知)規則》(第360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載列向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發出更改下列事項的通知時須予提供的細節
:計劃的名稱、有關僱主或其姓名、名稱或地址、管理人或其姓名、名稱或地址、
或僱主代表或其姓名、名稱或地址。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8年11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13/4/2C(98)
VIII),以了解更多有關的背景資料。

此規則將由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1998年職業退休計劃(文件認證及證明)(修訂)規則》(第361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規定須對根據新《職業退休計劃(更改通知)規則》(上文所述的1998年第360號
法律公告)呈交的授權書副本予以證明。

請參閱上文所述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此規則將由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1998年職業退休計劃(費用)(修訂)規則》(第362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訂明就根據主體條例各項條文發出的更改通知所須繳交的費用為零元。

請參閱上文所述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此規則將由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儲稅券(第4系)規則》(第289章,附屬法例)
《1998年儲稅券(利率)(第4號)公告》(第363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1998年12月1日或該日後發出的儲稅券的利率定為年息8.16%。

《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
《〈獸醫註冊(費用)規例〉(1997年第563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64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11月27日為主體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12月2日


* 表示調高收費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