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31/98-99號文件


1999年3月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文件

終審法院所作宣告對《入境條例》及
1997年第21號號外公告有關條文的影響
法律事務部報告


在1999年1月29日宣告的終審法院民事上訴1998年第13、14、15及16號案件的判決
中,終審法院宣告《入境條例》(第115章)、《入境規例》(第115章,附屬法例)及
根據該條例第2AB(2)(a)及2AC(2)(a)條發出的政府公告(1997年第 21 號號外公告)的
某些條文無效。本部已在附件中標明各項受影響的條文,供議員參考。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法官在終審法院民事上訴1998年第13號案件的判決書第
12頁指出,法院沒有宣告《入境條例》附表1第2(a)段所載"而在其出生時或其後任
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等字句是否符合憲法規
定,但不應將此當作表示該段此部分符合憲法規定。受影響的部分在附件第4頁以
方形括號顯示。

本部從終審法院得悉,各項判決的中文本仍未備妥。因此,在附件中文本內的標
示,乃根據該等判決的英文本作出。在終審法院發出該等判決的中文本後,上述
標示可能與之有所差異。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法律事務部
199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