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74/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在1998年12月發出的L/M (C) in PELB(CR) 10/32/98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以及條例草案所載各項建議修訂的摘要,分別載
附件AB。謹請議員注意,附件A所載條例全部與土地及建築物有關。

5.條例草案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各項建議修訂主要是對個別條例作出草
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
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7.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9.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技術性問題,謹建議在《1998年法律適
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作出報告後,才恢復本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以便議
員可將該法案委員會就法律適應化工作一般事宜所提出的建議,與本條例草案一
併考慮。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1月4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條例名稱
1《土地發展公司條例》(第15章)

2《土地拍賣條例》(第27章)

3《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4《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127章)

5《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第130章)

6《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及其附屬法例

7《架空纜車(安全)條例》(第211章)

8《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

9《土地測量條例》(第473章)

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詞建議修訂
ColonyHong Kong
官方1政府/國家
總督2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總督會同行政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由總督決定3由行政長官酌情決定
總裁4公司總裁
立法局立法會
大法官法官
法院法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地政司局長




1(a) 《土地發展公司條例》(第15章)附表1第2段 --

土地發展公司不得視為國家的僱員或代理人,亦不得視為享有任何國家地位、
豁免權或特權。

(b)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5(5)及11(6)條 --
政府受薪職位。

(c)《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3(6)條;
《架空纜車(安全)條例》(第211章)第10(4)及17(5)條 --
作為拖欠政府的債項予以追討。

(d)《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6(3)(a)條 --
政府以交出文件會有違公眾利益為理由所提出的扣起該文
件的要求。

(e)《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8(3)(b)條 --
繳存的款項予以沒收歸政府所有。

(f)《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127章)第10(1)(b)、11及15條;
《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第130章)第10(1)及12條;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第17、18(1)、
19(4)、20(3)、21(6)(a)、21(6A)(c)及27(b)條

就補償及利息的支付對政府提出申索的權利。

(g) 《架空纜車(安全)條例》(第211章)第31條 --
公職的法律責任的限制。

2(a)《土地發展公司條例》(第15章)第3(4)條 --
修訂附表1的命令。

(b)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第4(1)、
5(3)(d)、6、7(3)(d)、8、10(1)及15(4)條 --
收回土地、設定地役權或權利,以及封閉或大幅改動街道的命令。

3《土地發展公司條例》(第15章)第3(2)(d)條。

4《土地發展公司條例》(第15章)附表1 --
就英文本內"Chief Executive"一詞,把"Chief Executive of the L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土地發展公司總裁")與"Chief Executive of
HKSAR"("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