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81/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12月18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1999年1月6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9年2月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9年2月10日)

《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
《1998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第382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令》(第208章,附屬法例),以新的核准地圖取代
馬鞍山郊野公園的核准地圖,從而將約0.1公頃的棄耕農地從馬鞍山郊野公園削除,
以擴濶西沙路。

當局已諮詢過大埔臨時區議會和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他們並無提出任何反
對意見。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12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PELB(E)55/21/13(98)),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
《1998年龍虎山郊野公園(指定)令》(第383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由行政長官在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後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14條
訂立。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CP/LFSB號地圖上所劃定並填上粉紅色的範圍現指定為
龍虎山郊野公園。該郊野公園將由漁農處負責保護及管理。

政府當局除諮詢過中西區臨時區議會環境及工程委員會外,亦有徵詢郊野公園及海
岸公園委員會的意見,而他們均支持有關建議。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12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以了解更多
有關資料。

《旅館業條例》(349章)
《旅館業(豁免)令》(第384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豁免下列處所,使其不受《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的規限:

  1. 《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2. 《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3. 《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4. 《安老院條例》(第459章)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5. 符合以下情況的處所:在該處所內,所有住宿的提供基準均為就每次出租而
    言,最短租出期間為連續28天,而如該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縮短至少於連續28
    天,將不會免收、退還或減收費用。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圖書館(市政局轄區)指定(第5號)令》(第385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香港灣仔軒尼詩道225號駱克道市政大廈3樓C單位、4樓及5樓指定為駱克
道公共圖書館,以取代該圖書館現時的地址,即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225 號駱克道市
政大廈4樓及5樓。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博物館指定(修訂)令》(第386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指定位於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 100 號的香港歷史博物館為《公眾衞生及市政
條例》(第132章)所指的博物館,並停止將位於九龍尖沙咀海防道九龍公園S61及S62
座的建築物指定為該條例所指的博物館。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10)(第2號)令》
(第387號法律公告)
《1998年市政局轄區內街市(修訂)(第2號)宣布》(第388號法律公告)


藉此兩項命令,臨時市政局宣布位於鴨脷洲市政大廈內的鴨脷洲街市為街市,亦指
定為公眾街市。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1998年律師執業(修訂)(第4號)規則》(第389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的主要目的,是規定所有香港律師須獲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寬免遵從《律師執
業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第 4 條的規定,才可與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獲得資格但
沒有在香港獲認許為律師的律師分享利潤收費,並規定所有香港律師須作出按《律
師執業規則》附表表格 1 的聲明,表明他們並無與任何並非香港執業律師的人分享
其利潤收費,但獲理事會批予寬免者或表格1附表1所列出者,則屬例外。

此規則由1999年1月1日起實施。

《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
《<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1998年(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第390號法律公告)


房屋局局長指定1999年1月1日為該條例某些關乎地產代理發牌計劃的條文開始實施
的日期。

《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
《<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第403章,附屬法例)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391號法律公告)


該規例由當時的總督會同行政局於1993年 5 月11日訂立。憲報於1993年12月23日刊
登了 1 則第4794號的一般公告,將1994年1月1日指定為該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該
公告並無以附屬法例形式提交當時的立法局省覽。政府當局認為必須刊登另 1 則生
效日期公告,才能令該規例具法律效力。此公告現指定1999年1月1日為該規例開始
實施的日期。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12月發出的參考文件,以了解有
關詳情。

法律事務部已就此第 2 則生效日期公告的法律效力向政府當局提出疑問。政府當局
認為,首次意欲行使指定生效日期的權力之舉,因不遵守向立法會提交有關公告省
覽的規定而並無效力。就本部所知,這是首次政府當局發現此類不遵守規定的事件
,並認定有關附屬法例因而並未有效訂立。議員應注意,關於已訂立但並未提交立
法會省覽的附屬法例的法律效力,現時並無任何具約束力的司法根據可援。不過,
即使假設政府當局的觀點正確無誤,作出似乎是第 2 則的生效日期公告,亦未必是
既能處理有關問題,而又不會對自1994年1月1日起便受該規例影響的各方造成混亂
的最佳方法。

雖然政府當局已證實,自1994年以來當局並無採取任何檢控行動,但議員或可研究
自該日起此事對有關行業所造成的其他實際影響,以及其他如為該1994年生效日期
公告制定確認條例的立法行動,會否是處理該問題的較恰當方法。

《儲稅券條例》(第289章)
《1998年儲稅券(利率)(第5號)公告》(第392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1998年12月21日或該日後發出的儲稅券的利率定為年息5.7083%。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