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7/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11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訂立法例規管下述事宜 --

  1. 提供生殖科技程序;

  2. 進行胚胎研究;

  3. 處理、儲存或棄置在與生殖科技程序或胚胎研究有關連的情況下所使
    用的配子(即藉性活動產生的細胞)或胚胎;及

  4. 作出代母懷孕安排,特別是禁止作出商業性質的代母懷孕安排。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衛生福利局於1998年9月4日發出,編號HWB/M/39/1 Pt.9 96的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

首讀日期

3. 1998年9月9日。

背景

4.至少在八十年代後期起,香港政府已採取措施,處理生殖科技(前稱"科學協助人
類生殖")所引起的社會、道德、倫理和法律問題。實質上,生殖科技是指以人工方
式協助婦女受孕的應用科學及醫療措施。

5.政府於1987年委出一個委員會,負責研究有關問題。該委員會曾分別於1989年發
表中期報告書,及於1993年發表最後報告書。每次發表報告書均曾進行公眾諮詢。
1994年,當時的行政局通過政府當局提出的一套建議方案。該方案是當局經考慮
1993年報告書的建議及公眾的意見後提出的,其中包括成立一個並非法定的管理局
,就草擬法例及實務守則以規管生殖科技提供意見。

6.當局於1995年12月正式委出生殖科技臨時管理局(下稱"臨時管理局")。臨時管理局
發現生殖科技有兩項進一步的發展,是1994年的建議沒有觸及的。該兩項發展分別
是(a)利用生殖科技進行性別選擇;以及(b)利用胎兒的卵巢或睪丸組織。臨時管理局
於1996年中就上述兩項事宜進行公眾諮詢。臨時管理局其後完成立法建議,當局遂
根據該等建議擬訂一條條例草案(下稱"前條例草案"),其名稱與現時的條例草案相同。

7.前立法局於1997年 1 月15日首讀及二讀前條例草案,並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負責
審議工作。然而,由於條例草案審議工作的優先次序安排所限,前立法局未及在解
散前審議前條例草案。政府當局現已證實,兩條條例草案有些微差異,並提供載列
該等差異的對照表。兩條條例草案在政策方面大致相同,其中一項值得注意的差異
是,前條例草案載有"本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的擬議條文,但現行的條例草案則並
無載列同一條文。

條例草案的主要特點

  1. 設立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


  2. 草案第3條詳細列明有關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下稱"管理局")成員組合的各項
    規定。該條文規定管理局的主席及副主席不得由註冊醫生出任,但其成員必
    須包括醫學界及其他有關界別的專家,以及業外成員。議員或可研究擬議的
    成員組合。雖然並無法定條文規定管理局男女成員的人數應相等,但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第15段已作出承諾,表明當局會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透
    過行政方法,使管理局的男女成員人數相等。管理局所有成員均由行政長官
    委任。

    草案第 4 條列出管理局的一般職能及權力。此條文並沒有明確指出管理局有
    權發給及撤銷牌照,有關牌照方面的規定載於草案第19至29條。

    草案第 7 條規定,管理局必須公布一套實務守則,就正確進行條例草案所涵
    蓋的各種活動提供指引。草案第 8 條訂明,不遵守守則的行為本身並不構成
    罪行,但管理局在決定是否撤銷牌照時,可以考慮此點。條例草案並沒有訂
    明立法會可就實務守則的細節進行干預。

  3. 禁制


  4. 草案第11至18條就提供生殖科技程序及進行配子、胚胎等商業交易訂定禁制
    規定。該等禁制規定撮述於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6段。任何人如違反上述
    禁制,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即25,000元)及監禁 6 個月,再度
    定罪則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禁2年。

  5. 牌照


  6. 草案第19至29條涉及管理局發給、撤銷及暫時吊銷牌照的事宜。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第17段撮述發牌方面的建議。就拒絕發給、更改、暫時吊銷或撤銷
    牌照而言,條例草案訂有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條文(草案第38條)。

  7. 查閱資料


  8. 草案第30條規定管理局須備存一份登記冊,記載捐贈人和獲提供生殖科技程
    序的人士的資料。一般而言,只有經由涉及捐贈配子或捐贈胚胎的生殖科技
    程序出生的人士,才可取得有關資料。查閱上述資料會由管理局訂立的附屬
    法例所規管,但草案第30(4)(b)條特別訂明,可向成年人提供資料,俾能確定
    是否與其擬結婚的對象有親屬關係。就此項規定而言,"成年人"是指年滿16
    歲的人。

  9. 執法及罪行


  10. 草案第36條就條例草案所訂的各項罪行訂定罰則。議員或可研究該條文的詳
    細規定。

  11. 規例


  12. 草案第43條授權管理局就若干事宜訂立規例。該條文亦授權衛生福利局局長
    就若干其他事宜訂立規例。草案第41條授權財政司司長可就收費事宜訂立規
    例。所有此類規例均為附屬法例。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已於1996年9月向前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作一般性質的簡介。

公眾諮詢

9.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當局已就此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進行了三次公眾諮詢。

結論

10.此條例草案涉及重要的社會、道德、倫理及法律問題,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員會
作詳細研究。


立法會秘書處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
199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