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58/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1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廢除若干並不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的條例及附屬法例。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由保安局於1998年10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SBCR 1/5/1162/88 (98))。

首讀日期

3. 1998年11月11日。

意見

4.條例草案建議廢除《外地司法管轄權(開支)條例》(第223章)、《偷運貨品進入中
國(管制)條例》(第242章)及《Smuggling into China (Control) Specification》(第242章,
附屬法例)。上述條例及附屬法例並不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
的地位,而且已屬過時。

5.《外地司法管轄權(開支)條例》(第223章)旨在為通常居於香港的人根據英國
《Foreign Jurisdiction Acts》在女皇陛下領地以外的任何國家或地方的法院被定罪或
因精神錯亂獲判無罪的情況,就與該人有關的開支訂定條文。《Foreign Jurisdiction
Act 1890》第6及9條適用於任何英國殖民地,並於1997年7月1日前憑藉《英國法律
應用條例》(第88章)在香港實施。

6.自1997年7月1日起,該兩項《Foreign Jurisdiction Act》的條文已不再適用於香港,
因為:

  1. 香港已不再是英國的殖民地;及

  2. 根據於1997年 2 月23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
    定》,《英國法律應用條例》(第88章)不獲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因此,《外地司法管轄權(開支)條例》(第223章)已過時。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所載,當局並無因為此條例而帶來任何開支的紀錄。

7.《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第242章)及其附屬法例於1948年制定,使英國
政府與當時的中國國民政府就防止中港走私活動的措施所簽署的協定得以生效。
這些措施包括限制某類船隻裝載貨物的地點或卸下以中國為目的地的貨物的地點
,准許中國海關人員在該條例指明的香港領海若干區域("禁區")巡邏及採取執法行
動。

8.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自《進出口條例》(第60章)於1972年制定以來,
當局從未援引第242章所訂有關走私罪行的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
7月1日在第221號命令頒布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界線後,第242章指明的禁區亦已過時。

9.政府當局證實,就律政司所知,條例草案已包括所有為達到其目的而需要整條廢
除的法例。

公眾諮詢

10. 政府當局並未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1.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12.條例草案在法律和草擬兩方面皆無問題。倘議員並無其他意見,條例草案可恢
復進行二讀辯論。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