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91/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1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1月8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1月13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2月10日(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1999年3月3日)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食物業(區域市政局)(修訂)(第3號)附例》(第1號法律公告)


此附例將生食的肉類列為限制出售的食物。此附例的作用是,除非獲得臨時區域
市政局准許,否則此類食物不得在該局管轄的地區內售賣、展示出售或管有以供
出售或以供配製成任何食物。

在臨時市政局管轄的地區內,該類食物自1996年起已被列為限制出售的食物。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
《1998年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修訂)(第2號)規程》(第2號法律公告)


此規程修訂《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使該大學可頒授新設的中醫學學士學位。

《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
《1999年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3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1月15日為主體條例第16條(禁止未經註冊或並無管有有效執
業證明書的人執業)、25(1)(h)條(違反第16條)及31至44條(相應修訂)開始實施的
日期。

主體條例的其他部分及條文已在1997年7月14日及其後的不同日期起實施。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
《1999年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第5號法律公告)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
《1999年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第6號法律公告)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
《1999年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第7號法律公告)


此3項規例的訂立,旨在取代先前於1997年所訂立的版本(1997年第557至559號
法律公告),因為該等版本錯誤地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未獲主體條例授權
的情況下訂立。此等規例理應由衞生福利局局長訂立,故現正式由後者重新訂
立。

此等規例將由《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第16條開始實施的日期即1999年1月
15日(請參閱上文第3號法律公告)起實施。

此等規例旨在對其主體規例中對獸醫的提述作出相應修改,以配合上述的第16
條,而該條規定只有持有效的執業證明書的註冊獸醫,才可在本港作獸醫外科
學執業或提供獸醫服務。

議員可參閱衞生福利局於1999年1月8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HWB/M/22/1 Pt. 4(95)),包括刊登於1999年第4號法律公告的
勘誤。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