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73/98-99號文件

1998年12 月1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12月4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8年12月9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1月6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
展至1999年1月13日)


《仲裁條例》(第341章)
《1998年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修訂)令》(第368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亞美尼亞、文萊、吉爾吉斯、毛里塔尼亞及巴拉圭加入《仲裁(紐約公
約締約方)令》(第341章,附屬法例)的附表內,因為他們均是在該命令上次於
1997年3月修訂後才參加《紐約公約》1的國家。在上述任何國家所作出的仲裁
裁決,將在香港特區獲承認為公約裁決 2,並會獲得強制執行。

議員可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SO/AW/LD 11/12 IV),以了解有關的
背景資料。

《入境條例》(第115章)
《〈1998年入境(修訂)規例〉(1998年第318號法律公告)3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6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12月4日為《1998年入境(修訂)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8年12月15日


1.即在1958年6月10日由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會議通過採用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
341章第2條所載"紐約公約"的定義)。

2.請參閱(a)第341章第2條所載"公約裁決"的定義及(b)該章第42條。

3.該規例訂明申請人要求將所申請的海員身份證或簽證身份書送往香港以外地點時所須繳付的附加
費,並規定可減免或發還該等費用。法律事務部就該規例所擬備的報告(立法會LS38/98-99號文件)已
於1998年10月9日送交議員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