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41/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2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10月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1998年10月14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11月11日(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1998年11月18日)


《入境條例》(第115章)
《1998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第324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根據主體條例,把屯門內河碼頭的入境事務處羈留室指定為羈留地點。

主體條例規定,根據該條例規定或授權須予羈留的人,必須羈留在保安局局長的
命令所指明的羈留地點。

此命令已由1998年10月14日起實施。

《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
《1998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令》(第325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把屯門內河碼頭的入境事務處羈留室指定為羈留地點,用作羈留被入境事
務隊逮捕的人,以作總入境事務主任所命令的進一步查訊。

此命令已由1998年10月14日起實施。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第4號)令》
(第326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增撥兩處地方作為區域市政局轄區內的公眾遊樂場地,並將轄區內一個現
有的公眾遊樂場地剔除。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