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47/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下稱"該條例"),以
加強升降機和自動梯安全的法定管制。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9月17日發出的PELB(L)30/30/75(98)IV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8年9月30日。

意見

4.條例草案建議藉下列方法加強該條例的效力:
  1. 把該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及機動泊車系統,但不穿過任何樓面及其升降高
    度不超逾3.5米者除外;

  2. 將該條例對載客升降機所訂的檢驗、測試、維修及安全規定應用於送貨
    升降機;

  3. 提高註冊為升降機或自動梯工程師和承建商所須具備的最低資格、擴大
    其責任範圍,以及規定申請註冊須繳付費用;及

  4. 重組註冊升降機或自動梯工程師和承建商的紀律審裁委員會、紀律審裁
    委員團、上訴委員會及上訴委員團。
5.法律事務部曾就條例草案的技術性事宜提出疑問。政府當局回應時已答允動
議若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改善條例草案的草擬方式。

公眾諮詢

6.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述,業內各個主要專業團體對有關立法建議表示支持。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 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8.本部會在接獲當局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後再提交報告。與此同時,議
員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在政策上的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