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672/98-99號文件

檔號 : CB1/PL/FA

1999年7月9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財經事務委員會報告

《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



目的

此份文件旨在根據財經事務委員會(下稱"事務委員會")的建議,提議在內務委員
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以便在《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提交
立法會前,先行研究條例草案所載的各項主要改革建議。

背景

2.財政司司長在1999至2000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詞中宣布,規管證券及
期貨市場的法例將會進行重大改革,作為政府致力革新和鞏固有關規管架構的
一個整體部分,使本港的證券及期貨業能保持競爭力。法例方面的改革將會包
含在一條綜合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內,該綜合條例草案預計於1999年年底前提
交立法會。

3.即將提交立法會的條例草案,將建基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
會")於1996年4月為諮詢公眾人士意見而出版的《證券及期貨綜合條例草案》擬
本。該綜合條例草案擬本旨在綜合及更新下列9條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條例--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

  2. 《證券條例》(第333章);

  3. 《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

  4. 《保障投資者條例》(第335章);

  5. 《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

  6. 《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第395章);

  7. 《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第396章);

  8. 《證券及期貨(結算所)條例》(第420章);及

  9.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第451章)。


此外,條例草案亦會加入新的原素,例如將財政司司長在財政預算案演詞中宣
布的措施一併納入條例草案內,其中包括清楚釐定證監會的規管目標,以及賦
予其更有效的監管和調查權力的措施。

條例草案所載的各項主要改革建議

4.政府當局曾於1999年7月5日就條例草案所載的各項主要改革建議向事務委員
會作出匯報,該等建議包括--

    .清楚釐定證監會的規管目標

    .賦予證監會更有效的監管和調查權力

    .精簡市場中介機構的發牌制度

    .規管自動交易設施

    .設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賦予《上市規則》法定效力及確立虛報資料的責任

    .法定私人訴訟權

    .證監會介入第三方訴訟

5.事務委員會察悉,政府當局就各項改革建議諮詢公眾意見期間,將同時展開條
例草案的草擬工作。鑑於條例草案內容複雜,事務委員會認為較可取的做法是邀
請政府當局分別就每項改革建議,向議員作出匯報,以便提前進行詳細研究各項
主要改革建議的工作。此舉可使議員與政府當局有更充分時間交換意見,以及徵
詢有關各方的意見。此外,亦可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前,將議員的意見納入條
例草案擬本內。

6.鑑於立法會其他議員亦可能有意參與詳細研究該等建議的工作,事務委員會提
議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以便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前,先行於1999
年9月展開研究條例草案擬本的工作。一俟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後成立法案委員
會,那些已加入小組委員會的議員,屆時可按他們的意願成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
,而其他議員當然亦有權加入法案委員會。

徵詢意見

7.謹就上文第6段所載的建議徵詢議員的意見。該項建議提議在內務委員會之下
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擬議《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所載的各項主要改革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