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AS 2/98-99號文件
檔號:AM 12/01/12

1998年7月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關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的選擧及任期的議案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內務委員會通過一項即將提交立法會的議案,該項議案載列立法會行
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擧方式及任期。

背景

2.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第4(1)條訂明,管理委員會的成員除包
括立法會主席,以及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外,亦須包括不超過10名1按
立法會所決定的方式、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其他成員。條例第4(2)條進一步規
定,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管理委員會非當然成員的人數上限。該條例的有關條文
載於附錄I。

3.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5(4)條,獲選成員的任期由立法會決定,但不得超過1年。

4.1995年10月18日,前立法局通過一項決議案,議決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擧須於
內務委員會的會議席上擧行,會議日期須由內務委員會指定。成員的任期由選擧
日起計,為期一年,或直至內務委員會下次為選擧管理委員會成員而擧行會議的
日期,或立法會下次解散的日期為止,以其中較早的日期為準。

5.該條例於1997年7月作出數項修訂,其中包括將根據第 4(1)(e) 條選出的非當然成
員的人數上限由8名改為10名。由於作出了此項修訂,立法會有需要通過一項新的
決議案,訂定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人數。現亦藉此機會,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1998至99年度會期及其後會期的選擧安排,徵詢議員的意見。

關於下次選擧及日後選擧的建議

6.現建議應盡早於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擧行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下次選擧,選擧方
式列述於下文。除非立法會另有決定,該等程序亦應適用於日後擧行的選擧。

成員人數及任期

7.根據該條例第4(1)(e)條,選任的成員不得超過10人。除非立法會另有決定,成員
的任期由選擧日起計,為期一年,或直至內務委員會下次為選擧管理委員會成員
而擧行會議的日期,或立法會下次解散的日期為止,以其中較早的日期為準。

選擧方式

8.立法會秘書處應於選擧日最少7天前發出通告,請議員以書面提名候選人(提名表
格載於附錄II)。每項提名應由一位議員提出及獲另一位議員附議。提名表格須於選
擧日最少 3 天前送達秘書處。如在截止日期前接獲的書面提名不足10項,可在進行
該次選擧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請與會者即席作出提名。倘最終接獲的提名總人數
少於或相等於 10位,被提名人即告正式當選。

9.倘被提名的人數超過10人,便會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屆時每位議員會獲發1張
選票,他們須在被提名的議員中選出不超過10人。選出人數超過 10人的選票將視作
無效及作廢。選擧將根據"票數領先者當選"的制度進行,即得票最高的 10 位候選人
將告當選。

10.如有被提名人取得相等的票數,便會就該等被提名人進行另一輪或多輪的不記名
投票,直至選出成員出任所有空缺為止。

建議

11.倘議員贊同上文第6至10段所載的建議,兹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在1998 年7月8日
的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附錄III所載的決議案。待立法會議決通過上述決議案後,管
理委員會成員的選擧將於1998年7月17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擧行。

徵詢意見

12.謹請議員通過上文第11段所載的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


附錄II

(請於1998年7月13日或該日前交回秘書處)

致: 香港中區
昃臣道8號
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秘書處
首席主任(總務)
李玉娣女士

圖文傳真:2845 2444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成員選擧提名
提名表格

(由作出提名的議員填寫)

本人擬提名_________________參加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選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姓名)(日期)


(由附議上述提名的議員填寫)

本人附議上述提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姓名)(日期)


(由被提名的議員填寫)

本人接受此項提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姓名)(日期)


附錄III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

決議案

(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
第4(1)(e)及第5(4)條作出的決定)

議決由1998年7月8日起,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成員的選擧方式及
任期,決定如下:

成員人數

1.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條例") 第4(1)(e)條,選任的成員人數不得超
過10人。

選擧方式

2.條例第4(1)(e)條所指的成員選擧,須於內務委員會的會議席上擧行,會議日期("選
擧日")須由內務委員會指定。

3.立法會秘書處須於選擧日最少7整天前,向立法會議員發出通告及提名表格,請議
員提名候選人。

4.每份提名表格只可用以提名1位議員,並須由1位作為提名人的議員及1位作為附議
人的議員簽署,而被提名的議員亦須簽署,表示同意接受提名。

5.填妥的提名表格須於選擧日最少3整天前送交立法會秘書處。

6.倘立法會秘書處在提名截止日期前接獲的提名人數較上文第1段所指的人數為少,
可在擧行管理委員會成員選擧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要求進一步提名;該等提名
須由1位議員提出,另1位議員附議,而被提名的議員須表示同意接受提名。

7.倘根據上文第5及6段接獲的提名人數較第1段所指的人數為少或相等於該數目,內
務委員會主席須宣布被提名人正式當選。

8.倘根據上文第5及6段接獲的提名人數較第1段所指的人數為多,須在擧行選擧的內
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進行投票;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並根據簡單多數或相對多數
的選擧制度(或稱為 "票數領先者當選"選擧制度)進行點票;每位議員可投票選出的
人數不得超過管理委員會成員空缺數目,得票最高的被提名人即告當選。

9. 倘1位本可當選的被提名人因有1位或多位其他被提名人獲得的票數和他相等而未
能當選,須根據上文第8段所述的選擧方式,就該位被提名人與其他1位或多位被提
名人擧行另一輪或多輪的投票,直至選出成員出任餘下的1個或多個空缺為止。

任期

10.除非立法會藉決議另作決定,根據第4(1)(e)條選出的成員,任期為1年,或直至內
務委員會下次為選擧管理委員會成員而擧行會議的日期,或立法會下次解散的日期
為止,以其中較早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