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5/98-99號文件

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
作出的《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第2號)令》
(1998年6月22日在憲報刊登的第249號法律公告)

法律事務部報告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第2號)令》(下稱"該命令")是行政長官在徵詢行政會
議的意見後,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下稱"該條例")第2條作出的命令。
頒布該命令是根據該條例而採取的臨時措施,旨在使政府於 1998年6月22日公布的 9
項振興香港經濟的新措施的其中一項具有法律效力。該項措施便是降低須就輕質柴油
繳付的稅項。賦予該項新措施法律效力,使該項新措施在本財政年度餘下期間生效的
決議將於稍後時間按一般立法程序提交立法會省覽。

2.根據該條例第2條,該命令在有效期內具有十足法律效力。第5(2)條則規定在下列情
況該類命令即告有效期屆滿並停止生效
  1. 該命令是就某決議作出的,而憲報公布立法會已否決該決議或該決議已被
    撤回;或

  2. 該決議按一般方式成為法律(不論有否修改);或

  3. 自該命令生效日期起計的4個月屆滿,
以上各項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3.該條例第7條規定,就某決議作出的命令倘已停止生效和沒有被該決議所取代(不論
有否修改 ),則在緊接該命令生效前須繳付的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在
緊接該命令停止生效之後即變為須全數繳付。

4.該命令賦予將會提交立法會省覽的決議臨時法律效力,並由 1998年6月23日開始生
效。載於該命令附表的決議旨在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附表1,以降低就輕
質柴油稅而須繳付的稅項,將其稅率由現行的每升2.89元減至每升2元;是項減稅措
施由1998年6月23日開始直至1999年3月31日止。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