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AS31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AM/15/01/01(IX)

檢討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4月1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議員:

劉慧卿議員(主席)
楊耀忠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行政署長
尤曾家麗女士

副行政署長
趙崇幗女士

助理行政署長
林國強先生

列席秘書 :

首席主任(總務)
李玉娣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會計師
鄺柏昌先生

I. 向議員發還款項的正確描述

就政府當局建議修訂向議員發還工作開支的方案,主席指出建議書中使用"津貼"一詞並不恰當,它會令人誤會該等款項是議員薪酬的一部分。尤曾家麗女士同意採用議員現時所使用的"償還款額"一詞。

II. 建議

2.尤曾家麗女士簡略介紹政府當局的建議,並解釋其背後的理據。政府當局認為,由於香港幅員細小、通訊發達及交通便利,議員並無需要增設辦事處。再者,議員在同一時間只能在其中一間辦事處工作。因此,與其提高償還款額的上限,當局建議作出更靈活的安排,將現時的一般開支償還款額(包括職員費用)與地區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合併。至於酬酢及交通開支的償還款額,現建議議員申請發還有關款項時,無須出示收據,以期盡量減省行政費用。此外,當局亦建議將開設由立法會秘書處提供的中央辦事處的償還款額,與開設地區辦事處的償還款額合併。當局更建議每位立法會議員於每屆立法會任期內,獲提供100,000元的償還款額,用以支付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但他們必須符合文件所述的若干條件,才獲發放該筆款項。

目前經濟低迷對議員工作開支的影響

3.李華明議員質疑政府當局建議書中第4(a)段所載資料是否正確。他表示儘管同邨其他商舖均獲享不同程度的租金寬減,房屋委員會並無寬減其屋邨地區辦事處的租金。因此,文件內所述的"議員辦事處的運作成本應已相應下降"並不正確。趙崇幗女士回應時表示,經向房屋署查詢後,得知房委會在重新考慮各租戶的租值時,會顧及多項因素,包括租戶的營商前景、出租單位的位置以及行人流量等。由於議員所租賃的單位並非作商業經營,而他們可獲發還的款額上限亦無減少,房委會因而沒有調低議員辦事處的租值。尤曾家麗女士答應向房委會提出上述租金事宜。

4.主席贊同李華明議員的意見。鄺柏昌先生應主席邀請發言時,表示並不察覺議員辦事處的租金或職員薪酬有所下降。他補充,辦事處的租金由合約訂定,而新聘職員的薪金,不能與離職職員直接比較,因為兩者的職責及工作量或有不同。尤曾家麗女士同意,說開支"不會增加"或更恰當。為使紀錄準確無訛,馮載祥先生答應提供有關議員開支的統計數據,供政府當局考慮。

議員需開設的地區辦事處數目

5.對於政府當局認為議員不能同時在兩個辦事處出現的論點,李華明議員質疑當局是否理解議員的工作情況。他表示當議員不在其地區辦事處時,辦事處會由職員負責打理。市民較喜歡與議員面對面交談,而不是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進行溝通。他不會預期市民會擁有視像會議的設施。即使這種新的溝通渠道切實可行,亦不會令現時前往議員辦事處申訴的人轉而採用,反之可能會吸引新一批市民尋求議員協助。吳亮星議員表示,即使在商界,本地辦事處之間亦甚少舉行視像會議。主席亦表示,由於交通費用高昂,大部分市民寧可前往區內的議員辦事處會見議員,即使他們需等候較長時間,才能向議員訴說不滿,亦在所不計。何秀蘭議員補充,政府當局漠視現時各個地方選區所覆蓋的更多人口,以及隨之增加的處理個案。關於視像會議的問題,她指出在市民能使用議員辦事處的先進設施前,必先有交通便利的議員辦事處。

以交通及酬酢開支償還款額聘用職員

6.主席提醒與會者,由於當局並沒有建議將交通及酬酢開支償還款額與一般開支償還款額合併,議員如利用該筆償還款額聘用職員,便須自付有關的遣散費,因為只有利用一般開支償還款額聘用的職員,其遣散費才可獲發還。楊耀忠議員建議,與其將整筆償還款額用作支付職員的每月薪金,議員應預留若干數額以支付日後的遣散費。不過,何秀蘭議員要求政府當局重新考慮可否將交通及酬酢開支償還款額與一般開支償還款額合併,以便議員以有關金額聘用職員時,亦可獲發還該等職員日後的遣散費。她補充,如採用此方案,當局每年只需額外為每位議員承擔約10,000元。楊耀忠議員提醒議員,此做法或許不大恰當,因為若將整筆交通及酬酢開支償還款額與一般開支償還款額合併,即表示議員可將整筆合併後的款額作酬酢用途,而根據新的建議,該等開支均無須憑單據證明。議員提出另一方案,就是可選擇將部分交通及酬酢開支償還款額與一般開支償還款額合併,只餘小量數額,用作無須憑單據證明的交通及酬酢開支。

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償還款額

7.尤曾家麗女士強調,擬議增設的償還款額只可用於通訊,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例如購置傢具。

8.何秀蘭議員關注議員或已達致現行發還款項指引下的數量限額,因而不能增購資訊科技或通訊設備。為消除議員的疑慮,李玉娣女士保證秘書處會顧及新的償還款額,對數量限額作出修訂。

9.尤曾家麗女士在回應何秀蘭議員的詢問時確定,設立議員網站的顧問費用,可根據此項目申領發還。

10.吳亮星議員建議將新增的可獲發還數額訂為一項經常性項目,於立法會會期內分期提取。李玉娣女士亦建議,該筆償還款額可與開設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合併。

獨立委員會對建議的重新考慮及落實推行

11.因應主席的建議,尤曾家麗女士答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機關議員薪津獨立委員會(下稱"獨立委員會")反映議員的意見及建議。與會者亦得悉,由於該等建議涉及將數個可獲發還款項的項目合併,因此最終的建議必須得到財務委員會批准才能生效。由於批核過程需時,而現屆的立法會任期將於2000年6月底屆滿,尤曾家麗女士同意在諮詢獨立委員會後,盡早向小組委員會提交新的建議。

III. 職員附加費用的財政撥款

12.由於政府當局提供的"計算職員開支的分項"(於會上提交的附錄I)只提及按中點薪金計算的撥款,以支付職員費用,主席因而詢問現時的一般開支償還款額,有否根據1993年財務委員會文件的原先建議,包括一筆用以支付職員醫療、保險及退休福利的財政撥款。趙崇幗女士解釋,現行的制度載列於FCR(95-96)44號文件,該文件是根據當局在1995年進行的一項有關議員實際開支的調查而擬備。經修訂的計算基準反映當時實際的職員費用,並已獲財務委員會通過。由於澄清此問題須詳細參閱1993年以來的文件,主席要求馮載祥先生核實計算職員費用基準的轉變。

[會後補註:根據FCR(93-94)28號文件附件2,當局以中點薪金估計議員聘用職員的薪金及標準福利。]

休會

13.會議於下午3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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