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AS67/98-99號文件
檔號:AM/15/01/01(VIII)

檢討立法會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7月29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1時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劉慧卿議員(主席)
楊耀忠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列席秘書 :

署理首席主任(總務)
鄺柏昌先生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高級主任(總務)(2)
兪沈淑娟女士


I. 通過上次會議的紀要

議員通過1998年7月24日會議的紀要。

II. 發還議員工作開支及開設辦事費用的財務安排
立法會AS 48/98-99號文件

2.鄺柏昌先生簡述立法會AS 48/98-99號文件所載有關預支營運資金予議員的建議。提供該項資金的目的,是方便議員支付其辦事處的日常開支(以相等於兩個月工作開支的數額為上限,即225,000元)及開設辦事處的費用(預支款額的上限為開設地區辦事處100,000元,在立法會樓宇開設所獲提供的辦事處50,000元)。鄺柏昌先生表示,倘該建議獲小組委員會支持,並經1998年9月4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便會提交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以便管理委員會於1998年9月10日會議席上予以考慮。倘管理委員會通過該建議,秘書處會請議員申請所需的預支款項,但數額不得超過核准的最高金額。鄺柏昌先生預計在接獲議員的申請後一星期內,便可發放款項。議員支持該項建議,並認為由於並非所有議員均需要預支資金,因此在議員提出申請後才發放預支的款項,是公平的做法。

3.陸恭蕙議員表示,在未獲發還工作開支補貼前,她一直依靠需繳納利息的銀行貸款以支付其辦事處的開支。她詢問,可否獲發還她為履行立法會職務而支付的該筆利息。鄺柏昌先生表示,以政府資助金支付的核准開支項目中,並不包括利息開支。雖然議員同意陸恭蕙議員的要求亦有其道理,但普遍認為並不值得跟進此事,原因是涉及的數額不多,同時會引起複雜的問題,例如:如何處理不同財務機構按照不同利率收取利息的情況、應否批准動用個人資金或向親友借貸的議員就所損失的利息收入申請發還款項,以及應否扣除議員透過預支營運資金所賺取的利息等。

4.陸恭蕙議員進而建議,議員或可另行開設一個銀行帳戶,以處理與立法會有關的預支款項及付款,俾能清楚顯示各項利息收入或開支的詳情。議員指出,此建議可能會為議員帶來不便,原因是議員通常以多種方式(如個人信用咭、支票、現金等)付款,如規定須透過某個專用帳戶支付所有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開支,在執行方面會十分繁複。

開設辦事處津貼

5.目前,立法會議員會分別獲發放一筆過的100,000元開設地區辦事處津貼,以及為秘書處提供的中區辦事處購置設備的50,000元津貼。陸恭蕙議員表示,提供予中區辦事處的50,000元津貼不足夠為其4名職員配備所需的電腦硬件及軟件。她建議准許議員更靈活運用開設辦事處津貼,例如可將指定供開設於地區辦事處的津貼用於購置中區辦事處的設備。陸恭蕙議員表示,由於資訊科技的發展一日千里,電腦及軟件很快會過時,每隔2至3年便須更換,因此應為更換該等設備提供額外撥款。鄺柏昌先生解釋,雖然現行兩項開設辦事處的津貼屬獨立項目,不能混合使用,但並無條文限制以其中一項津貼為某辦事處購置的設備,不能在有需要時轉往另一辦事處使用。楊孝華議員亦指出,議員可利用每月的工作開支補貼購置傢具及設備。主席表示,部分議員可能已將每月工作開支補貼大部分用於職員薪酬及日常開支,僅餘極少量款額可用於購置傢具及設備。她建議應請政府當局檢討為議員提供的工作開支補貼及其他津貼的現有水平,議員贊同此建議。

酬酢及交通開支

6.陸恭蕙議員指出,在每月工作開支補貼中,7,030元須憑單據證明的補貼是供議員支付酬酢及交通開支。她建議,如議員有需要,應准許他們以該筆款項聘用職員。吳亮星議員關注此舉或會導致有議員要求靈活運用84,380元的職員及辦事處開支補貼,以支付酬酢開支。議員普遍認為,酬酢及交通補貼可用以支付職員及辦事處開支,但卻不能將職員及辦事處開支的補貼用以支付酬酢及交通開支。

7.何秀蘭議員指出,14,060元的酬酢及交通補貼,大致足以支付議員在本港的交通開支及有限度的酬酢開支,但議員如須進行海外職務訪問,該筆款項便不足夠。主席解釋,根據現行做法,以立法會/立法會轄下委員會名義安排的海外職務訪問,費用由管理委員會支付。以議員名義進行的海外私人訪問,費用則由議員支付,若款額超過可獲發還款項的上限,餘額須由議員承擔。議員普遍認為,無須更改現行制度或提高可申請發還款項的上限,以支付海外旅程費用,原因是此類海外訪問活動並非定期舉行,而開支款額的差別亦很大。

III. 香港立法會議員助理協會的來函

8.主席請議員就席上提交的香港立法會議員助理協會致小組委員會函件(附錄I)的內容,發表意見。

9.該協會建議將議員工作開支補貼中某個比例的款項,指定用於僱用職員。議員認為,應容許議員靈活處理其辦事處的運作事宜,特別是訂定所需職員數目及類別,以及其薪酬水平。

10.該協會亦建議由直選產生的議員應獲得較多財政資助,議員對此不表支持。議員認為,不論循何種途徑選出的議員,均應獲得同等待遇。

11.議員察悉,該協會關注部分議員可能忽略了法例的規定,沒有根據《僱傭條例》的條文,為其僱員提供保險的保障。議員建議,秘書處應透過發出申請發還款項的指引,提醒議員須履行其法律責任。至於向議員助理提供附帶福利的方法及形式,最好留待僱主及僱員自行磋商,以達致一套雙方均可接受的薪酬方案。

IV. 在屋邨內為議員編配辦事處的事宜

12. 席上提交房屋委員會提供的資料摘要(附錄II),概述在公共屋邨內為立法會議員編配辦事處的安排及申請程序。議員認為,該編配政策,特別是有關議員辦事處應佔面積(70平方米)的規定,經已過時及限制過多。他們指出,一些地方選區的選民已增至100萬人或以上,而相應的選區範圍亦較以往增大3至4倍,因此議員只可在屋邨租用兩個辦事處的限制,應予以檢討。議員同意應向政府當局提出此事。

V. 小組委員會的名稱

13.議員認為,"津貼"一詞有誤導成份,因為公眾或會以為津貼是議員另一種形式的收入。議員建議應使用一個較恰當的字眼,例如"工作開支補貼",以確切反映提供予議員的財政資源的用途。議員亦建議,小組委員會的名稱應改為"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補貼事宜小組委員會"。

VI. 下次會議日期

14.議員同意於1998年9月17日下午2時30分舉行會議,並邀請行政署長及房屋署署長出席會議,以討論下列事項:

  1. 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補貼的水平;及

  2. 在公共屋邨內為議員編配辦事處的事宜。

VII. 休會

15.會議於下午12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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