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償還款額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政府就調整議員工作開支償還款額的修訂建議。

背景

2. 特區首屆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成立了一個檢討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小組委員會(簡稱"小組委員會"),負責檢討與議員工作開支有關的事宜。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的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我們應議員的要求,就調整議員可獲發還的工作開支,提出建議。

3. 就政府當局的建議方案,小組委員會指出 -

  1. 由於地區辦事處租金及職員薪金並沒有減少,議員就辦事處的運作所須支付的工作開支並無縮減;

  2. 鑑於每個地方選區的人口有所增加,而且市民一般都會選擇與議員面談,因此有需要增設地區辦事處。即使有嶄新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可供利用,亦不一定能夠使到這類投訴人改用此等途徑作出投訴;以及

  3. 交通及酬酢開支償還款額應與一般開支償還款額合併。這樣,倘若這筆款項用作聘用職員,有關遣散費會由政府支付。

4. 議員認為,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薪津獨立委員會(獨立委員會)轉達有關意見和建議。立法會秘書處隨後所提供有關議員在職員和租金開支方面的統計數字,亦已經提交予獨立委員會。

經修訂的建議

5. 獨立委員會在參考議員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立法會秘書處提供的統計數字後,已重新考慮議員的要求。獨立委員會理解到議員希望獲得更多資源,以便改善議員辦事處的運作。但是,獨立委員會認為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實在不適宜增加議員的工作開支償還款額,但當局應讓議員更靈活地運用工作開支償還款額,以便盡量利用現有的資源。

6. 在這方面,有鑑於部分議員希望運用更多資源在人手方面,獨立委員會同意讓議員享有更大靈活性,運用"酬酢及交通開支償還款額"的50%,以支付職員開支,並由政府承擔日後有關遣散費的財務責任。獨立委員會認為,"酬酢及交通開支償還款額"需要繼續保留並繼續與其他償還款額分開,因為議員不免須支付一定數目的酬酢和交通方面的開支。

7. 獨立委員會明白到議員希望多設地區辦事處,以便為市民提供更佳服務。但另一方面,獨立委員會亦注意到,由於立法會議員一般都事務繁忙,議員可用於每個地區辦事處的時間實際上會有所限制。現時,大部分議員,透過政府提供的償還款額,已開設了一個中央辦事處以及一至兩個地區辦事處。當中涉及的財政承擔預計大約每年七千四百萬元。有見於現時困難的經濟情況,獨立委員會並不建議增加可達到每年五千三百萬元的財政承擔,以便議員可倍加地區辦事處的數目。

8. 經修訂的建議,包括在四月一日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改變,現載於本文附件

對財政的影響

9. 現時議員的薪津制度所涉及的經常性開支每年最高達一億三千二百多萬元,而議員用作開設辦事處的非經常性開支則可達九百萬元。經修訂的建議將造成額外的財政承擔,當中設立"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償還款額"會帶來額外最高達六百萬元的非經常性開支。

10. 將"地區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及"用以支付辦事處及職員的實報實銷開支償還款額"合併為"實報實銷的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以及最新提出有關准許把"酬酢及交通費用開支償還款額"用於聘請職員的建議,在議員辦事處結束運作的時候,會為政府帶來財政承擔,因為卸任的議員可獲發"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而議員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向職員發放遣散費的實際開支,可獲得政府發還款項。

11. 有關議員開支償還款額制度的修訂,須經財務委員會通過,方可生效。我們打算在徵詢議員的意見後,盡快把經修訂的償還款額制度方案提交財務委員會批核,以便在本年度立法會會期結束前實施建議的修訂事項。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九年六月


附件

經修訂後就調整立法會議員薪津制度的建議

  1. 每月酬金63,870元(註)

  2. 每月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包括-

    1. 最多可獲發還103,360元實報實銷的開支償還款額,以支付辦事處的營運開支;以及

    2. 最多可獲發還14,760元非實報實銷的開支償還款額,以支付酬酢和交通費用。議員最多可以運用這筆開支償還款額的50%,以實報實銷的方式支付職員開支,並由政府承擔日後有關遣散費的財務責任。

  3. 其他工作開支償還款額-

    1. 每位立法會議員於每屆立法會任期內最多可獲發放150,000元開設辦事處的開支償還款額,以支付開設辦事處的費用(連任議員最多可獲上述開支償還款額的50%,以支付裝修、搬遷、擴展及/或增設辦事處的費用);以及

    2. 每位立法會議員於每屆立法會任期內獲發上限為100,000元的"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開支償還款額",以供議員在任期內購買/改善其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在特區首屆立法會任期內領取這項開支償還款額的立法會議員如再度當選為第二屆立法會議員,將不能在第二屆立法會任期重新領取整筆開支償還款額,而只能領取首屆立法會任期內所獲發同一項開支償還款額的餘額。

  4. 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包括兩筆款項 -

    1. 一筆以發還款項方式支付的定額款項,數額相等於支付實報實銷的辦事處營運開支開支償還款額(即103,360元),讓議員因決定不再競選連任,或因本身無法控制的原因,如死亡、重傷、競選落敗或立法會解散,而須卸任立法會議員時,仍能支付所有開支;以及

    2. 另一筆不設上限的款項,數額為遣散費的實數,用以支付以"實報實銷的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及最多達"酬酢及交通開支償還款額"50%所聘用的職員。發還的遣散費金額應符合《僱傭條例》有關條文的規定。

  5. 立法會主席每月可獲發127,730元酬金,每年最多可獲177,200元的酬酢償還款額,而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則與其他立法會議員相同。立法會代理主席,即內務委員會主席,每月酬金為95,810元,而開支償還款額則與其他立法會議員相同。

上文(a)、(b)、(d)(i)項的款額、立法會主席的每月酬金及每年酬酢償還款額,以及代理主席的每月酬金,均在每年十月參照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加以調整。


(註)︰

同時兼任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可獲立法會議員酬金的三分之二。至於兼任兩個臨時市政局及兼任臨時區議會議員的立法會議員,則可獲全份立法會議員薪津(包括開支償還款額)及其他級別議會議員酬金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