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I

檢討立法會議員
津貼事宜小組委員會文件

立法會議員的工作開支補貼
目的

本文件旨在概述有關補貼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的現行安排、有關理據、以及檢討及作出更改的機制。

工作開支補貼的現行安排

2. 立法會議員現時的工作開支補貼制度基本上與前立法局議員的工作開支補貼制度相同,詳情如下:

  1. 每月工作開支補貼,包括:

    1. 最多可獲發還84,380元,實報實銷,以支付辦事處和職員的費用;

    2. 最多可獲發還14,060元,以支付酬酢和交通費用(其中50%為非實報實銷的補貼);及

    3. 最多可獲發還14,060元,實報實銷,以支付辦事處租金、差餉、管理費及公用設施費用;

  2. 最多可獲發放100,000元開設地區辦事處津貼,以支付開設地區辦事處的費用(連任議員最多可獲上述津貼的50%,以支付裝修、搬遷、擴展及/或增設一間或多間辦事處的費用);以及

  3. 最多可獲發放50,000元開設辦事處津貼,以支付議員開設獲編配的中央辦事處所需費用。

[(a)在每年十月參照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加以調整。]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薪津獨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認為現有檢討議員薪津的機制已經過時間的考驗,並獲得議員和市民的接受。

檢討機制

4. 正如各位議員所知,有關更改立法會議員薪津制度的各項建議,需呈交委員會考慮。關於這一點,委員會曾於較早時建議,在第二屆特區立法會任期開始前約一年檢討薪津制度,以便參選人可預先知道,如當選立法會議員可獲的財政資助金額。在第一屆特區立法會任期內,如立法會因應特殊情況要求檢討薪津制度的某些方面,委員會亦會加以考慮。

未來路向

5. 政府當局歡迎各位議員就現時的工作開支應如何調整的問題和理由提出意見,以便可適當地將建議呈交委員會考慮。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八年九月


附錄II

立法會、臨時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
臨時區議會議員辦事處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現時將公共屋邨單位租予立法會、臨時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臨時區議會議員(議員)作辦事處用途的政策,並請委員提出意見。

現行政策

2. 現時,所有租予議員的辦事處都收取十足市值租金。有關編配辦事處的申請,均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處理,同時議員只能在他們所屬選區內的屋邨申請設立辦事處。

3. 議員租用辦事處的政策,曾於1992年檢討(見CPC 12/92號文件),並於1994年再行確定(見MOC 30/94號文件)。檢討後,議員辦事處的編配面積標準放寬如下:

  1. 每位議員可獲提供面積最大為35平方米的地方,但須視乎是否有合適的單位可供使用;

  2. 擁有兩個或多個議會議席的議員,可按每個議席一個辦事處的原則,在不同的屋邨租用兩個或多個面積最大為35平方米的辦事處,或租用一個辦事處,其面積最大為70平方米;

  3. 擁有超過一個議會議席並租用多個辦事處的議員,如終止出任其中一個議會議員,便須交回其中一個辦事處,以符合應佔面積的規定;

  4. 如議員因擁有兩個議席或與另一位議員共用辦事處而佔用面積較大的單位,在其終止出任其中一個議會議員或與其共用辦事處的議員遷出時,可有以下的選擇:

    1. 如能證實將辦事處任何部分交回會有困難,則可保留整個單位;或

    2. 與另一位正物色地方的議員共用辦事處;或

    3. 遷往面積較小的辦事處(如有的話)。

4. 編配標準定為每個辦事處35平方米,是由於議員辦事處通常位於住宅大廈地下的單位,而一個單位的面積約為35平方米,兩個相連單位約為70平方米。

有關統計資料

5. 以下是議員租用辦事處的有關統計資料:

  1. 在公共屋邨設有辦事處的立法會議員: 共17位

  2. 在公共屋邨設有單一辦事處的立法會議員: 14位

  3. 擁有單一議席而在公共屋邨設有兩個辦事處的立法會議員: 3位

  4. 在公共屋邨設有辦事處的臨時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議員: 共63位

  5. 在公共屋邨設有辦事處的臨時區議會議員: 共200位

6. 房屋署歡迎各位就現行政策提出意見及建議。


房屋署
199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