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貓狗條例》(第167章)第3條提出的議決案及
《〈1997年貓狗(修訂)條例〉(1997年第97號)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

1999年7月23日會議
所關注並要求當局跟進的事宜

引言

1999年7月23日,四個代表團體及兩位公眾人士出席小組委員會會議,講述其對建議的《危險狗隻規例》的意見。會上提出多項關注。當局同意就這些關注事項作出回應,供委員考慮。

背景資料及統計數字

提供背景資料,解釋為何1997年3月英國修訂有關管制狗隻的法例。本港制訂措施管制狗隻時,又可否借鑑英國的經驗。

2. 英國的1991年《危險狗隻條例》強制毀滅未經登記的格鬥狗隻。其後,該國內政委員會1997年2月26日的報告總結「比特鬥牛㹴…曾令公眾人士及警方日益關注」,該法例已「大致上達到杜絕繁育或畜養某種作犯罪或有損公眾利益用途的狗隻的目的」,因而可以放寬原有法例中「無庸置疑的繁苛」。故此,於1997年3月英國政府修訂了其《危險狗隻條例》,使該條例的運作有更大彈性,特別是:

  1. 讓法庭在判刑方面有更大酌情權,使以往強制性毀滅格鬥狗隻的刑罰無須適用於每一隻根據該法例被判刑的狗隻;及

  2. 准許先前沒有登記其比特鬥牛㹴而能提出合理理由的狗主,登記其狗隻。
3. 當局於草擬香港的《危險狗隻規例》時,曾詳細研究英國的法例,並留意到英國先前的制度缺乏彈性。為了避免這些問題,香港的建議容許狗主在狗隻受管制的情況下畜養格鬥狗隻,而不跟從英國1991年的《危險狗隻條例》強制毀滅未經登記的格鬥狗隻的規定。只要格鬥狗隻遵照新的管制措施,接受絕育手術,狗主便可繼續飼養其現有的格鬥狗隻。因此,英國1997年的法例修訂與香港的建議關連不大。

提供本港狗隻咬人的數字,包括家犬,流浪狗隻和體重超過20公斤大型狗隻在戶內、戶外公眾地方咬人的統計數字。

4. 下表載列1997-98及1998-99年度香港狗隻咬人的有關統計數字。

表1 向漁農處舉報以及該處調查的狗隻咬人個案


1997-98年度
(個案)
1998-99年度
(個案)
宗數百分率宗數百分率
扣留狗隻及予以調查的個案1,68768%1,38868%
未能進行調查的個案*79632%66132%
舉報狗隻咬人個案的總數2,483100%2,049100%

*註:有些個案未能進行調查原因是未能找到受害人、受害人不合作或未能辨認咬人狗隻,或未能捕獲咬人狗隻。

表2 狗隻咬人的地點-漁農處予以調查的個案

地點1997-98年度
(個案)
1998-99年度
(個案)
宗數百分率宗數百分率
屋內53332%38528%
戶內公眾地方23014%28220%
公共道路79947%57641%
建築地盤493%252%
其他764%1209%
總計1,687100%1,388100%

表3 咬人狗隻是否由人擁有的情況-漁農處予以調查的個案

擁有情況1997-98年度
(個案)
1998-99年度(個案)
宗數百分率宗數百分率
狗主認領1,06463%68649%
狗主放棄擁有24615%27420%
沒有狗主或未能找出狗主(包括流浪狗)*37722%42831%
總計1,687100%1,388100%

*註:這類別包括未被狗主認領的無牌飼養的狗隻,或沒有狗主的流浪狗隻。

根據漁農處統計,在過去兩年經調查的狗咬人個案中,涉及本地唐狗及雜種狗的百分率超過50%。根據有關品種的典型體積計算,漁農處估計在1997/98及1998/99年分別有74%及70%的狗咬人個案牽涉體重超過20公斤的狗隻。

與格鬥狗隻有關的事宜

在建議的《危險狗隻規例》訂明四類格鬥狗隻的分類準則,並表明日後會否把更多類型的狗隻列為格鬥狗隻,以及本港是否有足夠專家可以分辨狗隻品種。

5. 建議的《危險狗隻規例》附表1所列的4種格鬥狗隻,即比特鬥牛㹴、阿根庭杜告狗、巴西非拉狗及日本土佐犬,是國際公認被繁育作格鬥用途的狗隻。這些狗隻均有沒被激怒而展開襲擊的共同特性。一旦展開襲擊,牠們會不理受害者是否有屈服的徵象,及可能繼續襲擊,直至受害者死亡為止。所有這些格鬥狗隻都特別強壯,有異常的好鬥傾向。其他國家,包括英國、澳洲、荷蘭和新加坡,均已立法管制其中一種或多種上述的狗隻。

6. 當局無意把其他品種的狗隻納入格鬥狗隻的類別,除非有確鑿證據顯示有需要這樣做。

7. 漁農處表示,香港有能夠分辨狗隻品種的專家。他們適合委任為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的委員,以分辨格鬥狗隻及其混種狗隻。這些專家包括狗會認可的評判以及富經驗的獸醫。

澄清當格鬥狗隻在本港過境及轉機時,運輸工具的擁有人及操作人會否觸犯《危險狗隻規例》第3條。

8. 建議的《危險狗隻規例》第3條禁止從抵達香港的運輸工具中移走格鬥狗隻,第4條禁止輸入格鬥狗隻。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輸入"是指以空運方式或循陸路或水路而運入香港,或導致以空運方式或循陸路或水路而運入香港。

9. 如過境的格鬥狗隻涉及轉機,有關人士(包括運輸工具的擁有人及操作人)會觸犯第3條及第4條。如過境的格鬥狗隻不涉及轉機,有關人士會觸犯第4條。

10. 當局無意讓格鬥狗隻在香港過境,主要因為不希望促進有關這類狗隻的貿易,此外,有格鬥狗隻可能會被偷運入港的危險。

解釋如何估計出《危險狗隻規例》實施後會有200頭格鬥狗隻由狗主交出毀滅。

11. 200頭格鬥狗被交出毀滅的估計數目,是領有牌照的格鬥狗數目與格鬥狗混種狗隻估計數目的總和。

與已知危險狗隻有關的事宜

解釋基於甚麼理由把在未被觸怒的情況下咬死或嚴重咬傷其他受飼養的動物的狗隻列為「已知危險狗隻」。狗隻天性喜與其他動物如貓等打架,如狗隻只是嚴重咬傷其他動物便給歸類為「已知危險狗隻」,可能並不恰當,政府應詳加考慮。

12. 容許人們在其狗隻可能會殺死或嚴重傷害他人寵物的情況下,把狗隻帶往公眾地方是不合理的。假設家犬天性喜與貓等其他動物打架是錯誤的。一頭受良好畜養及訓練的狗,除了在被觸怒的情況下,不預期會襲擊其他動物或與牠們打架。在未被觸怒的情況下曾咬死或嚴重咬傷其他受飼養的動物的狗隻是危險的,為了公眾安全着想,當局建議把這些狗隻納入「已知危險狗隻」類別,使其在公眾地方時須受管束。至於是否把某一狗隻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的決定,是由裁判官於考慮個別情況的事實之後而作出的。

與大型狗隻有關的事宜

代表團體指出狗隻的體重與體型未必一定相關,即體重超過20公斤的狗隻不一定體型龎大,而且按規定戴上口套後的狗隻會更有攻擊性,這點需要當局作出回應。

13. 20公斤的準則是為了把唐狗和雜種狗納入管制範圍內而建議設定。在所有經調查的狗咬人個案之中,有一半以上是由該等狗隻造成的。除了痴肥引致重磅外,狗隻的體重與體型有顯著的相互關係。當局同意並非所有大型狗隻都是危險,但建議中的措施只會令狗主有少許不便,同時令市民安全更受保障。大型狗隻的狗主只要能通過考試證明其狗隻即使在公眾地方沒有受狗帶牽引的情況下仍受控制,便可獲豁免遵守有關規定。

14. 漁農處不察覺有任何科學證據證明狗隻適當或短暫地戴上口套後會更有攻擊性。

規例的執行工作

澄清在戶內公眾地方參加狗展的狗隻是否須遵守戴上口套的規定。

15. 如有關方面已採取足夠的措施保障市民安全,大型狗隻在參加狗展時,可獲豁免。

就是否有合適口套供所有類型狗隻(包括比特鬥牛㹴)使用一事提供資料。

16. 市面上有很多不同尺碼和形狀的口套出售,適合各類狗隻(包括比特鬥牛㹴)。大型狗隻只須在戶內公眾地方時戴上口套。

就以下問題提供意見:豁免考試的舉行次數會否足夠,以滿足狗主的需求;以及規定每隻狗須接受單一次考試的做法,是否足以決定一隻狗是否不會危害公眾安全。

17. 豁免考試的舉行次數會因應市民的需求而調整。漁農處認為只要考試夠嚴謹和設計得好,每頭狗隻在其個別畜養人規管下接受一次考試便已足夠。如有證據顯示獲豁免的狗隻對市民的安全構成威脅,漁農處處長可撤銷該豁免,及據此通知有關狗主。

就以下問題提供意見:當局預料在鄉郊地區執行該規例時會否有任何困難,如有的話,會否採取措施解決這方面的困難。

18. 漁農處的動物管理隊在市區及鄉郊地區工作。該處不預料在鄉郊地區執行該規例時會有無法克服的困難。

解決狗隻管制問題癥結的措施

推行有效措施管制流浪狗隻,例如在建築工程完竣後捕捉遭遺棄的狗隻。

19. 漁農處已制訂管理建築地盤狗隻的指引,供建築公司遵守。該處的動物管理人員定期巡視建築地盤,並特別留意那些將近完工的地盤。該處會繼續與建築地盤的管理人合作,以減輕這問題。

對未能管束其狗隻的狗主施加更重刑罰。

20. 根據建議的《危險狗隻規例》,狗主不遵守規管措施的刑罰包括:可被判處第4級罰款($10,001 至 $25,000),以及監禁3個月(適用於大型狗隻及已知危險狗隻的狗主)或6個月(適用於格鬥狗隻的狗主)。個別個案判罰的輕重,是由法庭決定的。

控制從內地偷運狗隻來港的情況。

21. 漁農處已作出很大努力,防止偷運狗隻來港。該處不斷與內地有關當局聯絡,防止從內地偷運狗隻入境。內地當局以羅湖火車站附近那些被認為是企圖偷運狗隻主要來源的深圳寵物店作為目標。那些寵物店最近已停業。另外,海關、警方及漁農處會繼續聯手對付偷運狗隻問題。

加強教育及宣傳計劃,以培養狗主的責任感並使狗隻容入社區。

22. 漁農處已實行多項措施,以加強教育市民及宣傳飼養狗隻的應有責任感。有關措施包括派發養狗之道的小冊子,以及於1999年稍後推行一項有關微型晶片及狗隻領牌的宣傳運動。其他宣傳刊物亦正在籌備階段。

經濟局/
漁農處

199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