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審議與職業安全及健康有關的規例的小組委員會
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會議上
就《工廠及工業經營(身體檢查)規例》
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


1. 建議規例如何鼓勵業界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以及保障從事危險行業的僱員的健康?請政府提供落實這些施政方針,以及把法例保障範圍擴及非工業機構僱員的時間表。

倘若指定醫生在進行例行的身體檢查時,發現僱員患上職業病,則該名醫生有法律責任將此事通知勞工處處長。勞工處人員會着手調查,並勸籲東主按照《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附屬規例,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以改善工作環境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水平。當局亦會在情況需要時採取執法行動。此外,透過醫生診斷和對僱員所患職業病作出治療,以及採取各項適當的措施(例如使用個人防護設備),可防止疾病惡化和復發,工人的健康因而獲得保障。

工作地方的環境評估和監察,與身體檢查同樣重要。為了進一步鼓勵和推動業界提供自我規管的安全工作環境,我們現正把這方面的工作納入擬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的14項要素之中。我們計劃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向立法會提交這條規例。

政府的最終目標,是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納入《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之中。不過,這樣做須找出各項實際問題和法律問題,並將這些問題解決。舉例來說,《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責任承擔人不同。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下的責任承擔人是東主、承建商和工人,而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下的責任承擔人是僱主、處所佔用人和僱員。由於我們須仔細研究有關安排在法律上對這些責任承擔人有何影響,同時須就《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運作累積一定經驗,因此,關於把規例的保障範圍擴及所有非工業機構僱員的問題,我們在現階段實在無法提供確實的推行時間表。

2. 當局何以規定身體檢查工作只可由指定醫生進行?實施這項規定的安排如何?

在海外,為暴露於危害性物質和物理介質的工人檢查身體的工作,一般已規定只可由具有職業醫學資格的醫生擔任。國際勞工組織也曾提出類似的建議。由醫學界不同專科人士組成的香港醫學會,亦贊同這類檢查身體的工作,應由曾接受職業醫學專科訓練的醫生進行。

我們必須指出,職業醫學是一門專科,旨在幫助工人保持適宜工作的身體狀況,以及監察其健康,而非在於治療一些已診斷的病症。治療工作主要應由其他臨床專科負責。職業醫學醫生曾專攻有關工作中所接觸危害性化學品及物理介質的醫學毒理學,並在促進職業健康和教育方面接受過專門訓練,因此具備較佳的條件,為工人提供適當的職業健康輔導,例如應如何選擇和正確使用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等等。

我們打算分階段實施這條規例。在現行法例的規定下已須接受身體檢查的工人,例如受僱於礦場和石礦場、從事挖掘隧道和在壓縮空氣中工作,以及工作時須使用、處理或暴露於石棉和可致癌物質的工人,均須於規例通過六個月後,由指定醫生為其進行身體檢查;暴露於新納入規例範圍內的13種危害性物質和物理介質(過量噪音除外)的工人,則須於12個月的寬限期過後,接受身體檢查;對於那些暴露於過量噪音的工人,有關規定則會在最後階段實施。採用這種分階段實施的安排,可使我們有充分時間,讓足夠的普通科醫生取得指定醫生的資格。

3. 當局何時可提供足夠的合資格醫生,負責進行這些身體檢查工作?會有哪些培訓安排?

假設工人接受身體檢查的時間是全年平均分布的,而有關指定醫生都是全職的,我們估計,為195 000名工人檢查身體的工作,由25名指定醫生擔任已經足夠。目前,大約有25名私人執業醫生曾接受職業醫學訓練,另有14名醫生現正攻讀香港中文大學(中大)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的職業醫學文憑課程。我們估計到二零零零年,這些指定醫生的總人數約為35人(在政府和醫院管理局工作的醫生不計算在內)。中大每年可培訓30名醫生。建議規例通過後,我們相信會有更多私人執業醫生參加指定醫生培訓,因為屆時市場對這類專科服務的需求將會更大。

如有更多醫生有興趣參加指定醫生計劃,中大會因應確實存在的需求,考慮開辦更多全日制的職業醫學課程。此外,負責審批指定醫生資格的香港社會醫學學院亦考慮准許其他學術機構開辦類似的職業醫學課程,以滿足需求。

4. 散工/日薪工人的身體檢查費用,由哪一方負責繳付?

根據建議中的規例第6條,一切身體檢查、檢驗及證明書的安排和進行,其費用均由東主負擔。有關工人究竟屬於長期僱員還是散工/日薪工人,在這方面並無分別。

5. 對於經診斷為不適宜繼續從事該行業的現職工人,當局有何安排?

我們估計,在由指定醫生提交的身體檢查報告中,被診斷為不適宜從事有關工作的工人相信為數甚少。新加坡的經驗可以證明這一點。在大部分情況之下,如果醫生發現僱員有一些輕微的徵狀,為了保障僱員的安全和健康,都會建議僱主和僱員採取預防及保護措施。僱員如能遵從醫生囑咐,當可繼續工作。

僱員如經指定醫生診斷為不適宜工作,並獲批准放取病假,則可根據《僱傭條例》("該條例")支取疾病津貼。僱員在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其僱傭合約。

僱員如在身體檢查期間,經指定醫生發現患上職業病,則可領取僱員補償,包括按期款項(如情況適合)。在支取按期款項期間,僱主亦不得解僱該名僱員。

在僱主與受影響的僱員雙方同意下,可把僱員調往從事另一種該種危害並不存在的工作。不過,如果不能重新調配工作,或僱員認為新調配的工作不能接受,則僱主須終止該名僱員的僱傭合約,並根據合約條款和該條例的規定支付補償。

如果有關僱員的服務年期不少於五年,並經證明永久不適宜再從事該種工作,他另外可選擇離職,並根據該條例領取長期服務金。

關於服務年期少於五年而又經證明不適宜工作的僱員,如果政府再加重其僱主的財政負擔,規定他們除了提供該條例指定的僱員福利以外,還須向上述僱員支付按比例計算的長期服務金,則不僅不適當,而且亦不公平,理由如下︰

  1. 新規例的目標在於保障從事有關職業或行業的僱員的健康,我們無意藉此增減該條例所規定的僱員權益。僱員和僱主在該條例之下的權利與義務將會維持不變。

  2. 新規例已令僱主的開支增加,例如身體檢查費用和終止僱用補償,如果再加重其負擔,在現時經濟調整之下,一定百上加斤,尤其是小型公司的僱主,定會倍感困難。

  3. 僱主亦會因經驗豐富的僱員離職而有損失。

    新規例生效時,勞工處會發出指引,建議僱主在這些情況下應如何處理,才是良好的人力資源管理方法。如果有問題出現,僱主和僱員可向勞工處求助。


6. 政府應再次考慮建議中的規例應否包括在卡拉OK工作的僱員。

由於卡拉OK並非《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指的工業經營,因此我們認為不宜把在卡拉OK工作的僱員納入建議中的規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