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及工業經營(身體檢查)規例》
政府就十八個團體
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提交的意見書
作出的回應


A. 新邨西醫協會
(1) 政府在向小組委員會提交的回應正文第(2)項中,已解釋為何須由指定醫生為暴露於危害性物質及物理介質的工人進行身體檢查。
B. 香港中小型企業聯合會
(1) 我們估計,除了建造業以外,其他行業的總營運成本在加上身體檢查的費用後,只會增加0.01%。這些費用與東主在工人患上職業病後須承擔的醫療開支、補償金和疾病津貼等相比,其實數目甚小。
(2) 為免不同的指定醫生所作出的建議差距太大,勞工處會發出指引,協助他們提出意見。
(3) 由衞生署、勞工處及醫院管理局接辦身體檢查工作並不恰當,因為公共資源應運用於執法工作和治療護理服務。勞工處會協助須承擔責任的人士,履行擬議規例下的責任。
(4) 各類身體檢查的費用應由東主與指定醫生議定。據估計,為暴露於過量噪音的工人進行的身體檢查,每人平均費用為400元;至於接觸其他介質的工人方面,每人平均費用由200元至600元不等。
(5) 據估計,195 000名需要接受身體檢查的工人當中,只有26 000人(即13%)受僱於製造業。與工人的健康得益相比,製造業受到的財政影響實屬輕微。我們認為暫時豁免製造業並不是適當的做法。不過,我們會監察是否有足夠的指定醫生,並會分階段實施這項規例,把涉及過量噪音的行業納入最後實施階段。
C. 香港家庭醫學學院
(1) 身體檢查須由曾經接受職業醫學訓練的指定醫生進行的原因,以及指定醫生的供應量和培訓安排,已載於政府回應正文的第(2)及第(3)項。
(2) 我們會鼓勵更多學術機構開辦職業醫學課程,藉此進一步增加指定醫生的培訓名額。
(3) 勞工處職業健康服務會與所有指定醫生保持聯繫,並監察其服務表現,以確保身體檢查工作獲妥善進行,而且並無交由未經訓練的醫生負責。事實上,規例有條文訂明關於發出虛假身體檢查報告的罪行。指定醫生如就並非由他本人進行的身體檢查工作發出醫生證明書,即屬違反擬議規例第15條的規定。如有足夠證據,當局會展開檢控行動。
D. 註冊安全主任協會
(1) 擬議規例並不是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制訂的原因,已載於政府回應正文的第(1)項。
(2) 如果一名工人接觸超過一種危害性物質或物理介質,便須根據擬議規例附表2列明的檢查規定,接受所有有關的身體檢查。舉例來說,一名接觸到硅石並暴露於過量噪音達90分貝(A)以上的建築工人,必須在受僱前及受僱期間每隔12個月,接受一般身體檢查,包括矽肺病的病徵及症狀、耳鏡檢查、胸部X光檢查和聽力檢查。
(3) 我們無意要求接觸很小量危害性物質的工人接受身體檢查。身體檢查基本上是監察僱員健康狀況的機制,以斷定他們的健康是否出現毛病,並且及早採取必需的預防措施。一般而言,進行身體檢查的對象,應是那些暴露於空氣中含化學品(無論是元素或化合物)的工作環境,而化學品的濃度可能超過職業衞生標準的一半的工人,或很有可能食入該化學品的工人。在這些情況下,工人必須接受身體檢查,以評估這些有害物質對其健康的影響。此外,《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會就監察工作環境方面制訂自我規管架構,從而與這條擬議規例相輔相成。與此同時,我們會向僱主、僱員和指定醫生發出指引,詳列各種行業中從事哪些職業的工人須接受身體檢查。
(4) 我們擬分析身體檢查的結果,並用於籌劃日後的職業健康服務和制訂安全及健康法例的工作上。
E. 香港建造業總工會
(1) 在建造業方面,建造業訓練局(建訓局)是指定機構,負責就建築工人的身體檢查工作指定多位指定醫生提供有關服務,並負責支付有關費用。因此,指定醫生與東主之間應該沒有利益衝突。無論如何,所有執業醫生均須遵守其專業守則,只可向有關東主提供工人是否適宜工作的必要資料。如果醫生未經有關工人同意而把不適當的資料交予第三者,醫務委員會將會把這些做法視作違紀行為而從嚴處理。此外,東主或工人如因指定醫生的建議而感到受屈,可向勞工處處長委任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2) 建議規例第6條訂明,所規定的一切身體檢查、檢驗及證明書的安排和進行,其費用均由東主負擔。這包括安排給假進行所規定的身體檢查。如有需要,我們會闡明這方面的用意。不過,我們無意給予工人"有薪假期";有薪假期指全日無須工作,而進行身體檢查並不全日給假。
(3) 政府已在回應正文第(5)項中,說明對經診斷為不適宜工作的工人有何安排。
(4) 如工人經診斷患上職業病,他們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或《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的規定,獲得醫療費、疾病津貼和其他福利方面的適當補償。此外,經濟有困難的工人亦可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社會保障援助。
F. 香港工業安全協會
(1) 見上文第E(3)項。
(2) 根據新加坡人力部在十多年來實施法定身體檢查計劃的經驗,醫生着令工人永久停止進一步接觸危害性物質或物理介質的情況十分罕有。接受過職業醫學專科訓練的指定醫生會建議工人採取特別的預防措施,例如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設備,以減少進一步接觸危害性物質或物理介質的機會。這項安排不會令招聘有經驗僱員的工作更為困難,所以不會阻礙工作進度或影響其他員工的安全。
(3) 在建造業方面,指定醫生須向東主、工人和建訓局簽發身體檢查證明書。這種做法可讓東主按照指定醫生的建議行事。
(4) 有關的安排是,東主在要求建築工人接受身體檢查時,必須先請總承建商確認該名工人的僱傭身分,並將工人的職銜知會建訓局,然後才進行身體檢查。此舉可以盡量避免建訓局的代理服務被人濫用。
(5) 我們預料不會有太多索償申請。事實上,長遠而言,及早發現有關工作對工人身體造成的損害,並且盡快治理,會有助防止工人變成永久傷殘,因而可減少索償申請的數目。工人身體健康,最終受惠的是整個社會。
G. 肺積塵互助會
(1) 該會第二份意見書所提的意見和建議與第一份意見書所提的相若,請參閱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對該會所作的回應。
(2) 見上文第E(2)項。
(3) 上訴委員會的職責,是重新審議指定醫生就僱員健康所作的建議,特別是有關該名僱員是否適合工作的建議,而不是任何其他與僱傭有關的事宜。因此,上訴委員會的成員,不適宜包括僱主、僱員或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代表。
H. 香港職業及環境衞生學會
(1) 有關是否有足夠指定醫生的問題,政府回應正文第(3)項已經作答。
(2) 我們完全同意,監察工作地點的環境,與進行身體檢查同樣重要。詳情見政府回應正文第(1)項。
I. 香港衞聰聯會 - 進一步提交的意見書
(1) 目前醫生已有責任在發現任何被懷疑或經證實的職業病時知會勞工處處長,以便勞工處執行法例訂定的預防和控制措施。詳情見政府回應正文第(1)項。
(2) 見上文第F(2)項。
(3) 見上文第G(3)項。
(4) 新加坡的《1997年工廠(身體檢查)(修訂)規例》第10(2)條規定︰"任何受僱於危險工作的人士,如果健康可能會或已經因工受損,指定的工廠醫生得建議該人不應再受僱於這項工作,或永久或暫時停止受僱於這項工作。以後者情況而言,期間由該名醫生訂定。"因此,永久停止受僱於會進一步暴露於危害性物質的工作這一項規定,雖然不常引用,但仍納入新加坡的《工廠法令》內。
(5) 由於指定醫生在進行聽力測驗方面接受過足夠訓練,並包括恰當的聽力測驗儀器或測驗室的規定,因此我們認為把這個列為指定醫生的責任,比列為其他技術人員的責任更為恰當。
(6) 見上文第E(2)項。
J.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1) 不把涵蓋範圍延伸至所有工人的原因,已在政府回應正文第(1)項加以解釋。
(2) 用作測量四氯乙烯的吸收量的三氯醋酸不夠敏感,未能用以監察吸收狀況和對工人身體造成不良影響的程度。我們現正與新加坡國立大學環境及職業健康中心及中山醫科大學共同進行研究,尋找其他更佳的生物測量媒介。為使用及處理四氯乙烯的工人進行身體檢查一事,將於稍後才審議。
(3) 見上文第E(2)項。
(4) 見上文第E(3)項。
(5) 我們曾諮詢平等機會委員會。該會也贊同我們的意見,就是擬議規例並無牴觸《殘疾歧視條例》。
K. 香港理工大學
(1) 是否要進行身體檢查,以下列兩項準則為準︰暴露於某種化學品的程度可能超逾職業衞生標準的一半,衡量基礎通常為一個八小時的工作日;以及食入該化學品的可能性很大。擬議規例並沒有規定工人暴露於危害性物質多少天才要進行身體檢查,否則必會難以執行。因此,工人應於受僱前接受身體檢查,而如果繼續受僱於有關工作,則應每隔一段指定期間便接受身體檢查。
(2) 進行身體檢查,與監察工作地點的環境同樣重要。擬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已有規定進行自我規管的危險評估,以釐定暴露於危害性物質的水平,這條規例與本擬議規例相輔相成。安全管理規例會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暫時,我們會向僱主、僱員及指定醫生發出指引,盡量詳列不同工業內可能要工人接受身體檢查的職業。
L. 香港社會醫學學院
(1) 我們很高興得到香港社會醫學學院大力支持《工廠及工業經營(身體檢查)規例》。
(2) 我們贊同規定身體檢查只可由指定醫生進行的理據。
(3) 我們很高興知道,學院抱開明態度,準備在香港家庭醫學學院重新研究並改變其職業訓練計劃時接受家庭醫生擔任指定醫生。
M. 香港職業安全衞生協會
(1) 我們完全同意,一個設計周詳的工程系統有助消除工序對健康造成的危害。為達到這個目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下的其他附屬規例已規定不同的工程途徑,盡量減少對健康的危害。在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方面,進行身體檢查與其他預防和控制措施同屬重要。
(2) 擬議的規例把多條附屬規例規定進行的身體檢查歸納在一條規例之內,這會方便當局日後修改有關進行身體檢查的規定。不過,為求具備成本效益,只有潛伏期頗長並有可靠的生物測量媒介的職業病才應進行身體檢查,從而容許有關方面及早作出損害健康的警告並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
(3) 見上文第E(3)項。
(4)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15條,一旦發現任何職業病,不論只是懷疑或已經證實,所有醫生包括指定醫生均應知會勞工處處長。目前勞工處負責存備及監察已予申報並證實的職業病統計數字,因此我們毋須在擬議規例中增訂有關記錄並存備這類統計數字的類似條文。
(5) 擬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已包括就工作地方的環境進行自我規管的監察的規定。
(6) 上訴委員會旨在覆檢指定醫生的建議,特別是工人是否適宜工作的建議。如果有需要重新檢查某名工人的健康情況,檢查工作會由勞工處的職業健康服務進行,費用由政府支付。
(7) 身體檢查證明書有效期維持至下次到期進行定期檢查為止,只要有關工人仍受僱於同一類工作,也不論他曾否在該有效期內轉工。
(8) 擬議的規例,目的是及早發現工人的身體是否吸收了危害性物質,以及是否患上法例涵蓋的任何其他職業病,特別是潛伏期長的疾病。以職業性哮喘病而言,最常見的敏化物質是異氰酸鹽。擬議規例附表1第15項已規定必須為暴露於異氰酸鹽的工人進行身體檢查。至於飲食業工人可能患上的肝炎,則指甲類肝炎,是進食受這類病毒感染的食物所引起的急性疾病。由於為飲食業工人可能患上這個疾病進行醫療監察,在醫學上缺乏充分理據,故這方面並未納入擬議的規例內。
(9) 耳鏡檢查是身體檢查的一部分,因此應由指定醫生進行。至於聽力檢查,指定醫生或曾在聽力檢查方面接受訓練並勝任這項工作的技術員,都有資格進行這項檢查。
(10) 所有在進行身體檢查期間發現的職業病,均應知會勞工處處長,以便處長進行調查及數據分析。根據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和《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所有這些職業病均可獲得補償,因此,我們已有足夠的補償安排,毋需修訂《僱員補償條例》。
N. 香港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職安健舊生會
(1) 見上文第M(2)項。
(2) 見上文第C(1)項。
O. 職業安全健康局
(1)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制定的《工廠及工業經營(身體檢查)條例》規定實施的身體檢查計劃,最初是在一九九二年由職業健康服務專家小組建議,其後進行的諮詢過程,早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於一九九七年通過成為法例前就已經完成。如果根據涵蓋範圍廣泛得多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制定擬議的規例,則整個諮詢過程連同法例草擬過程就要從頭再進行一次,這肯定會嚴重阻延立法進程。為使在工廠及工業經營從事危險工序的工人能夠盡早從建議的身體檢查計劃受惠,當局認為盡快跟進原有方案是較恰當的做法。稍後當擬議的規例獲通過並全面實施時,我們會研究可否把計劃延伸至非工業行業的類似危險工序。此外,在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全面延伸至非工業界別前先行汲取一些實際經驗,也是有好處的。
(2) 見上文第C(1)項。
(3) 由於 指定醫生在進行聽力測驗方面接受過足夠訓練,把進行聽力測驗的責任交給指定醫生是較恰當的。我們希望職安局會開辦更多工業聽力測驗課程,方便指定醫生把這項責任下放給勝任的聽力測驗技術人員。
(4) 由於身體檢查費用是由東主承擔,由東主自行委任指定醫生會較為恰當。不過,當局會擬備一份指定醫生名單,供東主委任及參考,以及供所有僱員參閱。
(5) 建訓局現正制定為建築工人進行身體檢查的行政安排。該局會確保指定醫生的提名有透明度,並監察他們的工作表現。初步的建議是建訓局進行招標後,會訂定服務提供者的名單,而這些服務提供者會僱用指定醫生,提供規定的身體檢查服務。東主在轉介建築工人接受身體檢查時,必須先請總承建商確認該名工人的僱傭身分,然後在要求進行身體檢查表格上註明工人的職銜,並參照勞工處公布的指引,建議工人所需接受的身體驗查類別。指定醫生為該名工人進行身體檢查和了解其受僱的背景時,會核實所要求進行的身體檢查。在檢查完畢後,指定醫生除向東主提交一份身體檢查報告外,亦會向該名工人和建訓局各提供一份副本。工人毋須繳付檢查身體的費用,指定醫生會按照一套收費率,向建訓局收取該筆費用。
P. 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1) 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認為,長遠來說,申請職業性失聰補償的人數應該愈來愈少,因此,該局的資源可改用於保障聽覺的預防、推廣及康復活動上。對此我們完全贊同。
(2) 我們很高興得到該局大力支持由接受過職業醫學訓練的指定醫生進行身體檢查。
(3) 該局認為,恐防失去工作是杞人憂天的。對此我們深表贊同。新加坡實施法定身體檢查計劃十年有多,其經驗顯示工人遭永久停止僱用的情況甚為罕見。
Q. 建造業訓練局
(1) 我們很高興得到建訓局全力支持擬議的身體檢查計劃,也很高興得悉該局認為這項計劃會進一步加強保障建築工人的健康。
(2) 我們同意,該局是最恰當為建築工人進行身體檢查一事擔任代理人的機構。我們也很高興知道該局同意承擔這個新角色。
(3) 擬議的規例如獲通過,將會分期實施,以便受影響的所有人士和機構有足夠時間為新規定作好準備。
(4) 我們會於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立法會期稍後時間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修訂《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為建訓局承擔的新角色及收取額外徵費一事賦予法定效力。
R. 12個機構/名人士作出的聯署聲明
(1)-(5) 所提各點與香港工人健康中心提出的類似。請參閱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對該中心作出的回應。
(6) 見上文第E(2)項。
(7) 接獲身體檢查報告後,東主須確保有關僱員的健康適宜從事指定的工作。方法隨意,例如保存檢查報告證明有關僱員適宜工作,或在該僱員的人事檔案記下有關的檢查報告已予查閱。只要東主已經這樣做,他就已經履行法例規定的責任。關於這方面,我們認為毋須強制規定東主必須保存有效的身體檢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