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1506/98-99(02)號文件

參考文件

1999年3月23日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

香港律師及中國委托公證人
在中國房地產交易中的角色及操守


引言

申訴部曾接獲若干有關內地問題樓盤的投訴,並將此事轉交事務委員會跟進。在
1999年 1 月19日,主席就此事徵詢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具體而言,事務委員會獲要
求探討此事在政策方面的事宜,即香港律師在中國房地產交易中同時作為本地買家
的法律代表及中國委托公證人的角色及操守,以及當局是否設有妥善的監管機制,
藉以處理可能出現的投訴個案。

2.事務委員會同意在1999年 3 月23日的會議上討論此事,並將邀請政府當局、香港
律師會、中國委托公證人協會有限公司及中國問題樓盤業主聯席會的代表出席會議。

背景

3.為方便考慮此事,請委員參考下列有關文件(中文本) --

  1. 中國問題樓盤業主聯席會最初在1997年 9 月24日向申訴部提出申訴。在
    1997年10月22日,接見該團體的議員曾與政府當局、香港律師會及消費者委
    員會的代表舉行個案會議。

    該次個案會議的紀要載於附錄I。委員可特別注意第20至34段所載律師會的回
    應。

  2. 在1998年 9 月15日,該團體再次到申訴部要求進一步提供協助。接見該團體
    的議員指示將此事轉交有關的事務委員會,以便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隨附
    有關文件如下 --

    附錄II -- 申訴部於1998年11月20日轉交該個案的便箋

    附件I -- 申訴團體的意見書

    附件II -- 議員與申訴團體舉行會議的紀要

相關的發展

4.在1997年 9 月25日,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了"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報告書"
,就在香港出售的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的售樓資料的有關規定提出建議,並徵詢公
眾意見。諮詢期已於1997年12月 1 日屆滿。房屋事務委員會曾於1997年11月17日就
此事進行討論。政府當局將須制訂有關法例,以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各項建議。

5.一份由香港律師會編製、題為"境內房地產知多少"的小冊子亦隨附於後(附錄III)。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