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1506/98-99(01)號文件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有待研究的事項



建議討論時間
1. 關於設立獨立法律援助機構的研究工作

在1998年9月15日的會議上,法律援助服務局(下稱"法援局")向事務
委員會簡介其就顧問公司研究報告提出的各項建議。行政署長表示
,政府當局現正研究法援局的報告,一俟完成有關工作,便會向事
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1999年5月


2. 終審法院的運作事宜

  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1997年 5 月28日研究一項有關終審法院的人員編制建
    議時,建議在終審法院開始運作約18個月後(即1998年年底)監察其運作的事
    宜;及

  2. 《香港終審法院規則》及《香港終審法院費用規則》小組委員會在討論於
    1997年7月1日在憲報刋登的有關附屬法例時,建議跟進《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及《香港終審法院規則》內為何並無訂定條文,規管在終審法院使用語文
    的事宜。

3. 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

此事項由主席在1998年11月17日的會議上提出。委員或可在日後的會議上就此事進
行討論。

4. 《1998年法律執業者(費用)(修訂)規則》

上述修訂規則規定提高發出大律師執業證書須繳付的費用。在1998年12月18日內務
委員會會議上,法律顧問建議將訂立規則以訂明發出大律師執業證書須繳付費用的
適當賦權條文,究竟是《法律執業者條例》第72條還是第30(4)條此一問題,交付事
務委員會另行研究。

5. 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四)條發布的行政命令

此事曾在《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近期舉行的會議上提出。在
1998年12月15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主席建議在日後的會議上就此事進行討論,委
員表示贊同。

6. 基於公眾利益提出的刑事檢控

在1999年2月25日的會議上,劉慧卿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應就"基於公眾利益提出
的刑事檢控"一事進行研究。委員同意在日後的會議上就此事進行討論。

7. 覆檢17條條例是否適用於"國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機構

在1999年 2 月25日的會議上,事務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就若干事項向其匯報,其中
一項是政府當局與中央人民政府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否適用於"國家"駐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機構一事進行磋商的進展。此外,事務委員會亦要求政府當局就香港
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 -- 將'國家'豁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的適用範圍與《釋義及
通則條例》(第1章)第66條"內所提各論點置評。委員或可決定應在何時進一步研究該
等事宜。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