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2086/98-99(01)號文件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有待研究的事項



建議討論時間

1.終審法院的運作事宜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1997年 5 月28日研究一項有關終審法院的人員
編制建議時,建議在終審法院開始運作約18個月後(即1998年年底)監
察其運作的事宜。政府當局的文件已於1999年4月19日隨立法會
CB(2)1693/98-99(02)號文件送交事務委員會各委員。

1999年6月

2. 向終審法院提出"越級"上訴

此事項由主席在1999年 3 月23日的會議上提出。當時負責研究《香港
終審法院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曾討論有關"越級"上訴程序的建議
,以便容許案件經原訟法庭審訊後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無
須先經上訴法庭聆訊。雖然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該建議有其好處,但
政府當局認為,在一開始設立終審法院之時便訂定有關向終審法院提
出越級上訴的程序是不智的做法。政府當局又認為,該事宜應在較後
時間再作研究。委員或可決定應在何時進一步討論該事宜。

1999年6月

3. 關於設立獨立法律援助機構的研究工作

在1998年 9 月15日的會議上,法律援助服務局(下稱"法援局")向事務
委員會簡介其就顧問公司研究報告提出的各項建議。政府當局表示,
此事或可在6月進行討論。

4. 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

此事項由主席在1998年11月17日的會議上提出。委員或可在日後的
會議上就此事進行討論。

5. 《1998年法律執業者(費用)(修訂)規則》

上述修訂規則規定提高發出大律師執業證書須繳付的費用。在1998
年12月18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法律顧問建議將訂立規則以訂明發
出大律師執業證書須繳付費用的適當賦權條文,究竟是《法律執業
者條例》第72條還是第30(4)條此一問題,交付事務委員會另行研究。

6. 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四)條發布的行政命令

此事曾在《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會議上提出
。在1998年12月15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主席建議在日後的會議上
就此事進行討論,委員表示贊同。

7. 基於公眾利益提出的刑事檢控

在1999年 2 月25日的會議上,劉慧卿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應就"基
於公眾利益提出的刑事檢控"一事進行研究。委員同意在日後的會
議上就此事進行討論。

8. 司法機構的資訊科技計劃

在1999年 3 月23日的會議上,何俊仁議員提及在司法機構資訊系
統策略下法庭支援服務電腦化工作的進展,並表示司法機構的電
子法律參考系統似乎未能與法律專業團體的電腦系統配合。委員
或可決定應否要求司法機構政務長在日後的會議上就此事提出意
見。

9. 勞資審裁處案件的法律代表

在1999年 4 月2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一名議員在討論《1999年
勞資審裁處( 修訂 )條例草案》時建議,勞資審裁處審裁官應否獲
賦酌情權,准許複雜案件中的雙方可有法律代表一事,應加以研
究。議員當時同意此事應交由事務委員會研究。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