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2086/98-99(02)號文件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需要政府當局採取跟進行動的事項一覽
(截至1999年5月11日的情況)


事項 有關會議日期 需要採取的跟進行動 備註
1.覆檢17條條例是
否適用於"國家"駐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
港特區")的機關及相
關事宜
1999年2月25日



1.1香港大律師公會
就此事提交的意見

已要求政府當局就大律師
公會的意見書 -- "將'國家'
豁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
例的適用範圍與《釋義及
通則條例》(第1章)第66條"
(請參閱立法會CB(2)1324/
98-99(3)號文件)內所提各
論點置評。

有待回覆。
1.2覆檢《個人資料
( 私隱 )條例》是否
適用於"國家"駐香
港特區的機關

已要求政府當局示知完成
覆檢工作的時間。
政府當局的初步回覆
已在1999年 5 月14日
隨立法會CB(2)1970/
98-99(01)號文件發出
。政府當局答允一俟
有關覆檢工作完成,
便會向事務委員會匯
報。

1.3"國家"駐香港特區
機關的機構

  1. 已要求政府當局就
    香港特區政府是否
    同意在香港特區設
    立《基本法》第二
    十二條所指的機構
    和宣傳設立該等機
    構的機制及程序,
    提出意見。

有待回覆。
  1. 就3個現已駐港的
    "國家"機關,解釋
    政府當局根據甚麼
    程序同意它們在香
    港特區設立。

有待回覆。
*秘書處曾在1999年 4 月
13日致函提醒政府當局就
1.1、1.2及1.3項作覆。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