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2086/98-99(02)號文件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需要政府當局採取跟進行動的事項一覽
(截至1999年5月11日的情況)
事項
| 有關會議日期
| 需要採取的跟進行動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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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覆檢17條條例是
否適用於"國家"駐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
港特區")的機關及相
關事宜
| 199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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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香港大律師公會
就此事提交的意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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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要求政府當局就大律師
公會的意見書 -- "將'國家'
豁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
例的適用範圍與《釋義及
通則條例》(第1章)第66條"
(請參閱立法會CB(2)1324/
98-99(3)號文件)內所提各
論點置評。
| 有待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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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覆檢《個人資料
( 私隱 )條例》是否
適用於"國家"駐香
港特區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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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要求政府當局示知完成
覆檢工作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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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局的初步回覆
已在1999年 5 月14日
隨立法會CB(2)1970/
98-99(01)號文件發出
。政府當局答允一俟
有關覆檢工作完成,
便會向事務委員會匯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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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國家"駐香港特區
機關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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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要求政府當局就
香港特區政府是否
同意在香港特區設
立《基本法》第二
十二條所指的機構
和宣傳設立該等機
構的機制及程序,
提出意見。
有待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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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3個現已駐港的
"國家"機關,解釋
政府當局根據甚麼
程序同意它們在香
港特區設立。
有待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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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曾在1999年 4 月
13日致函提醒政府當局就
1.1、1.2及1.3項作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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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