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62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立法會
政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0月19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黃宏發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副主席)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陸恭蕙議員
張永森議員
程介南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漢銓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張文光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森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華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項

署理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
葉文娟女士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1)
劉焱女士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2)
張淑婷女士

議程第III項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
陳梁夢蓮女士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6)
梁志仁先生

議程第IV項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7
梁采怡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424及425/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21及26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2.主席表示,為跟進1998年 9 月26日會議紀要第20段所述有關委任顧問一事,政府
當局已提供資料摘要(立法會CB(2)445/98-99號文件),該份文件已於會上提交。議員
可在議程第III項下繼續就此事作進一步討論。

II.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
(立法會CB(2)427/98-99(02)號文件)

3.署理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根據當局的文件,向議員簡述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
政府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外交部駐特區特派員公署及解放軍駐港部隊
的工作關係。她表示設立特區政府駐京辦事處(駐京辦事處)會進一步加強香港特區政
府與中央人民政府的聯繫和溝通。

4.李柱銘議員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已清楚訂明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在香港特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他指出,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內地委員建議把此條文納入《基本法》內,藉以向香港委員作
出保證,表明內地在港設立的機構在1997年7月1日之後不會享有超然地位。然而,
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4月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對《釋義及
通則條例》(第1章)第66條作出修訂,訂明除非條例明文訂定,否則任何條例對該等
機構不具約束力,因而令該等機構的地位高於法律。李議員詢問提交該法案究竟是
香港特區政府抑或中央人民政府的決定,以及給予該等機構超然地位的原因何在。

5.署理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解釋,對第 1 章第66條所作的適應化修改,是香港特區
政府提出的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的其中一部分,該計劃旨在對600多條法例中凡與
《基本法》或與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不一致的提述作出修訂。

6.李議員表示,香港法律對 "官方" 不具約束力的歷史原因是當時香港為英國殖民地
。既然香港特區政府現已成為中央人民政府的一部分,並享有高度自治,他質疑有
否需要保留第 1 章第66條。署理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表示,此問題關乎法律政策。
她重申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屬技術性工作,而並非一項法律改革工作。

7.主席表示,有關的爭議可追溯至當局對第 1 章第66條進行適應化修改,把對"官方"
的提述改為"國家"的時候。事務委員會或可在日後會議詳細討論此事。吳靄儀議員
表示,此事已安排在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中討論。

(會後補註:此事已於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在1998年11月2日下午4時30分舉行的會
議上討論。)

8.吳靄儀議員詢問新華社是否內地在香港特區設立的獲授權機構之一;若然,為何
政府當局擬備的文件內並不包括新華社。署理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表示,派駐香港
特區的獲授權"國家"機構包括外交部駐特區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及新華社
。在回歸之前,新華社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政府聯絡的機構,但在回歸之後
,新華社的角色有所改變,而該機構與香港特區政府在工作上的接觸亦大為減少。
因此,該份主要講述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關係"的文件並未把該機
構包括在內。

9.吳靄儀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文件中加入資料,講述新華社與香港特區政府的關係
,並提供內地在港設立的所有機構的名單,不論其與香港特區政府有否任何工作關
係。司徒華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一份清單,載列新華社的各項獲授權職能。關於
當局指香港特區政府與新華社之間的接觸已減少的說法,李柱銘議員表示,據魯平
先生所述,在回歸之後,新華社並無需要在香港繼續存在。

10.劉慧卿議員問及中國共產黨擔當的角色,以及該黨與內地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機構
之間的關係。署理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解釋,此事不屬政制事務局的工作範圍。她
回應議員提出的質疑時表示,香港特區政府並未獲中央人民政府告知中國共產黨屬
內地在香港特區設立的獲授權機構。

11.劉慧卿議員關注到,倘若新華社是代表中國共產黨的機構,根據第 1 章第66條的
規定而對作為國家機構的新華社適用的任何豁免條文,將自動引伸為適用於中國共
產黨。署理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告知議員,中央人民政府或有關的中央當局的附屬
機關必須符合下列3項準則,才合乎第1章第66條中"國家"一詞的定義 --

  1. 該附屬機關行使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職能,或行使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
    民政府負責行使的職能;

  2. 該附屬機關沒有行使商業職能;及

  3. 該附屬機關在獲中央人民政府或有關中央當局轉授的權力及職能範圍內行事。

12.陸恭蕙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一份有關中國共產黨的文件。署理政制事務局副
局長(1)表示,此事不屬政制事務局的職權範圍,但她答應搜集有關的資料。

13.李永達議員詢問,香港特區政府是否知悉在外交部駐特區特派員公署(特派員公
署)及解放軍駐港部隊工作的人員的行政職能,以及當局曾否獲告知有關人員的姓
名和職銜或獲提供載列有關資料的清單。署理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表示,香港特
區政府備有一些關於特派員公署人員及組織架構的一般資料。至於解放軍駐港部
隊,保安局是香港特區政府與解放軍駐港部隊之間的主要聯絡點。政制事務局首
席助理局長(1)補充,政制事務局與特派員公署在處理對外事務方面已建立工作關
係。然而,在處理對外事務的過程中,政制事務局實際上並無需要取得特派員公
署工作人員的姓名及職銜等詳細資料。舉例而言,該等人員有別於領事人員,他
們並非外國的外交人員,因而不享有任何特權及豁免,故並無實際需要按照某份
名單來核實某人是否享有特權及豁免。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1)進一步回應議
員時表示,非正式來說,政制事務局所知的是特派員公署約有 130 名工作人員。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將於香港特區設立機構的中央各部門必須徵得香港
特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而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區須辦
理批准手續。入境事務處是負責發出香港特區入境許可的機構。

14.司徒華議員關注到,如香港特區政府沒有該等內地機構的人員名單,如何能確定
誰是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在香港特區執行行政職能的人員。

15.李永達議員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駐京辦事處的職能及駐京辦事處主任的職責
。議員同意,為財務委員會於1998年3月討論此事而擬備的文件應送交各委員參閱。

(會後補註:有關建議設立駐京辦事處的FCR(98-99)115號文件及1998年 3 月27日財務
委員會會議紀要的有關摘錄已於1998年10月23日隨立法會CB(2)487/98-99號文件送交
議員。)

16.司徒華議員表示,他曾就回鄉證的簽發事宜與政制事務局局長舉行會議。然而,
政制事務局局長面對進一步的提問時拒絕向他透露負責處理此事的內地官員姓名。
署理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解釋,當局已把司徒華議員提出約30宗個案的詳情轉交港
澳辦。該等個案是由港澳辦而非個別人員以其本身名義作出處理,因此沒有必要提
及負責處理此事的個別人員姓名。

17.由於時間不足,主席建議在下次會議繼續就此事作進一步討論,議員對此表示贊
同。政府當局獲請提供資料,回應議員所提的下述各點 --

  1. 解釋新華社與香港特區的工作關係,並提供載列該機構各項獲授權職能的清
    單;

  2. 提供中央人民政府在港設立的國家機構名單;

  3. 提供資料,講述中國共產黨在香港的角色及活動,以及中國共產黨的存在有
    否影響香港特區的自主權;

  4. 提供新華社及特派員公署的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及職銜);

  5. 解釋港澳辦與香港特區及駐京辦事處的工作關係(文件第5、6及12段),並特
    別說明駐京辦事處作為與中央人民政府聯繫和溝通的"另一渠道"此一角色;

  6. 闡述文件第7段第5行中"處理"一詞的涵意;及

  7. 告知議員香港特區政府在關乎台灣的事宜上應聯絡的內地部門為何。

18.鑑於此事的重要性,議員要求政制事務局局長出席在1998年11月16日舉行的下次
會議,並請署理政制事務局副局長(1)向政制事務局局長轉達此信息。

III. 區域組織檢討
(《區域組織檢討諮詢報告》(諮詢報告)及立法會CB(2)440/98-99(01)號文件)

19.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表示,議員曾在1998年10月 9 日的特別會議就諮詢報告作簡
短討論,為跟進有關事宜,政府當局擬備了一份文件,題為"區域組織檢討:設立提
供市政服務的新架構的立法工作",以解釋提供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服務的新架構。
文件的附件 B 載列須予以修訂或廢除的法例,以及可能對該等法例作出修訂的範圍
。文件的附件 C 為一個圖表,顯示1999年區議會選舉的立法時間表和涉及的有關程
序。

20.劉慧卿議員詢問為何區議會的英文名稱由"District Boards"改為"District Councils",
但中文名稱卻沒有相應的改變,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回覆時表示,此項建議是區議
員在若干年前提出的,而當局只是藉此機會實施建議的改變。

對資源的影響

21.李永達議員指出,據近日一些新聞報道所述,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在兩個市政局
解散後會減收差餉,他要求當局就政制事務局局長的說法作出澄清。依他之見,解
散兩個市政局和減收差餉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吳靄儀議員表示,由於政府聲稱精簡
現行架構會令成本降低,故減收差餉似屬合乎邏緝的推論。

2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解釋,根據現行的撥款安排,兩個市政局的收入直接來自按
某個百分率攤分的差餉,有別於其他政府部門每年獲立法會撥款的安排。新設立的
部門及政策局會像其他政府部門一樣,從政府一般收入中獲得撥款。維持現時兩個
市政局的職能和服務所需的公共資源,將足以應付重組架構的費用。政制事務局副
局長(3)表示,解散兩個市政局未必會導致減收差餉。然而,這是財政司司長在下一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須予考慮的事宜。

2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補充,當局會透過重新調配兩個市政總署、衛生署、漁農處
及環境保護署等部門的現職人員,為新設立的部門及政策局提供人手。劉慧卿議員
重申其看法,表示不願看見當局要求"增撥款項"或開設 "新增職位" ,包括掌管新設
立的政策局的任何職位。

24.張永森議員表示,據一些新聞報道所述,解散兩個市政局之後會節省開支。鑑於
政府當局建議增加區議員的酬金及津貼,他希望知道實際上會否節省任何金錢。他
亦要求政府當局就現有及擬議架構進行比較研究,從而就成本及人手方面所節省的
開支提供分析數字。

25.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同意,長遠而言,張議員建議的比較研究是可以進行的。據
她所知,重組架構後應可節省開支。她表示,有關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的顧問研究
一經完成,當局即會告知議員有關的詳情。至於增加區議員的酬金及津貼,她表示
當局現正與民政事務局磋商和研究此事,並會在適當時候把有關結果告知議員。

藝術文化及體育康樂

26.張永森議員對於架構重組工作缺乏整體計劃表示關注。他指出,政府當局在檢討
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服務,以及藝術文化和康樂體育服務兩方面的做法並不一致。
有別於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的檢討,當局在檢討藝術文化及康樂體育服務時並無進
行公眾諮詢或顧問研究。他表示政府當局應擬備實施新架構的整體時間表,供事務
委員會研究。

27.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解釋,政府當局已向立法會各個事務委員會簡述檢討的進度
,並會繼續與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討論日後的發展。關於對藝術及體育範疇的檢討,
雖然藝術界及體育界在公眾諮詢期內對現行架構的問題表示關注,但並無提出具體
的解決方案。政府當局希望現時建議的新架構會有助解決所發現的問題。

28.陸恭蕙議員表示,她支持成立一個新的政策局,負責食物及環境事務,因為把環
境事務交由規劃環境地政局負責會構成利益衝突。她認為當局為新設的政策局命名
時,應把"環境"放在"食物"之前,因為前者的範圍遠較後者廣濶。她詢問政府當局
會否考慮同樣設立一個新的政策局,負責藝術文化及體育康樂事務,因為該等服務
對社會相當重要。依她之見,把該等服務轉交民政事務局負責,並非可取做法。政
制事務局副局長(3)表示,當局在現階段並無考慮設立新的政策局。然而,倘若有人
提出如此建議,當局會加以考慮。

對公眾意見的評估

29.李華明議員表示,諮詢報告曾引述 4 位學者,計有鄭宇碩教授、張贊賢副教授、
劉佩瓊副教授及劉兆佳教授的意見。他曾研究上述學者的意見書,並批評政府當局
選擇性地引述學者的意見。在該 4 位意見被引述的學者當中,劉佩瓊副教授及劉兆
佳教授實際上支持諮詢文件所載的第 (三) 個方案,即把兩個市政局及所有區議會合
併為若干個區域組織,而並非支持第 (二) 個方案,即解散兩個市政局。鄭宇碩教授
支持設立一個兩層的架構,但所有議席須由直選產生。張贊賢副教授支持兩個市政
局在解散後,其權力應轉交區議會。此外,很多其他學者曾表示反對解散兩個市政
局,但當局並無引述他們的意見。李柱銘議員補充,以斷章取義的手法引述意見可
能具有欺騙成分,並會誤導公眾。他表示,有關的學者是否支持當局就檢討提出的
整套建議,實在成疑。

30.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6)解釋,學者(包括政府當局非正式地聯絡的學者)普遍
贊同沒有必要保留代議政制三層架構。然而,當局知悉學者對區議會的大小及職能
意見不一。部分學者建議各區議會可合併為數目不多的議會,並具有一些行政權力
;其他學者則建議區議會應保留其諮詢角色,並獲給予更多資源。該等意見載於諮
詢報告的註釋33內。主席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詳細分析支持區議會保留其諮詢角色或
應獲給予更多行政權力的學者所佔的百分比,以及有關學者本身的專長範圍。政制
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6)答稱當局並無進行有關分析。

31.經討論後,與會各人同意舉行特別會議,聽取曾向政制事務局提交意見書或關注
此事的學者的意見。

(會後補註:特別會議安排在1998年11月9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舉行。)

立法程序及時間表

32.關於為把兩個市政局的權力或職能轉交政府或公共機構而須予以修訂或廢除的法
例清單(文件的附件B),議員指出當中涉及約 150 條條例及附例。他們關注到完成有
關立法工作的時間非常緊迫。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表示,該等條例中很多只涉及相
應的修訂。

3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回應李華明議員時表示,由於臨時區議會議員的任期將於
1999年年底屆滿,故18個區議會的議員選舉須在不遲於1999年12月舉行。當局會在
1998年年底或1999年年初就區議會的成員組合、職能及選舉安排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鑑於為選舉作出安排需時,該法案須在1999年年初或之前通過。

34.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進一步回應李議員時表示,當局會成立一個新部門和一個新
的政策局,負責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的工作,並會為成立新部門及政策局而要求立
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設立一個新的總目及分目。當局亦會成立一個諮詢委員會,就
主要的政策事宜向新的政策局提供意見。然而,任何旨在把兩個市政局的職能轉交
法定團體,即香港藝術發展局及香港康體發展局的建議,大概會以修訂法例的形式
提交立法會審批通過。

35.司徒華議員要求當局向事務委員會提供附件B所載法例的立法時間表及提交該等
法例的先後次序 (《區議會條例草案》除外)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回應吳靄儀議員
時表示,律政司知悉草擬所需法例的時間表,並會適當地優先處理有關工作。

36.張永森議員表示,鑑於所有因區域組織檢討而出現的立法建議均互有關連,故該
等法例應一併向立法會提交。他建議政府當局就此事提交一條綜合法案,方便立法
會進行研究。若干議員支持此項建議,並指出將該等法例歸納在一項法案下處理,
會令議員對建議的改變有整體的了解,有助議員決定是否支持有關的立法建議,以
實施提供市政服務的新架構。李永達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藉此機會覆檢及更新有
關條例及附例中的過時條文。

未來工作路向

37.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表示,顧問研究的報告或可於事務委員會在11月中旬舉行下
次會議前備妥,以供討論。政府當局亦或會在該次會議向事務委員會簡述《區議會
條例草案》的擬本。張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確實回覆會否提交
綜合法案,政制事務局副局長(3)回應時表示,當局會認真考慮議員的建議,但指出
該建議或會在草擬法例方面引起問題。

IV. 陸恭蕙議員提供的一份題為"可供市民參與議事的公開過程 憲制會議背景
資料文件"的文件

(立法會CB(2)301/98-99(01)號文件)

38.主席請議員參閱陸恭蕙議員的文件,該份文件籲請政府當局考慮制訂一個公開議
事過程 (即成立憲制會議) ,討論關乎社會的主要事項,以期與公眾達致共識。他請
政府當局評論陸議員提出有關設立憲制會議以討論本港憲制發展的建議。

39.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表示,《基本法》已訂定香港憲制發展的藍圖。政府當局會
遵照《基本法》的條文,擬出一個適合香港的模式,以期邁向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
員透過全面普選產生的最終目標。目前,政府當局正積極為2000年的第 2 屆立法會
選舉作好準備。

40.陸恭蕙議員認為,為達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由全面普選產生的目標,在過渡
期間必須進行多項工作。她表示其所得印象是行政長官及政府當局均沒有準備以憲
制會議的形式,主動就此事進行任何討論。在此情況下,她建議立法會有關的事務
委員會或可考慮舉行公聽會,以公開及有組織的方式聽取公眾對此事的意見。

41.劉慧卿議員支持此一構思,但表示鑑於涉及大量資源和人手,政府當局應參與有
關過程。根據過往經驗,立法會事務委員會在舉行類似的論壇時往往有所限制,以
致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她建議在要求政府當局就本港憲制發展舉行憲制會議一事上
,應尋求內務委員會的支持,但須視乎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而定。

42.主席表示,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均可在其職權範圍內,就任何公眾關注的事項
舉行公聽會,以鼓勵社會人士進行討論、搜集公眾意見、確立其本身的看法,以及
在最後游說政府當局實施某些建議。然而,成立憲制會議一事應由政府當局而非立
法會的委員會處理。他表示,陸議員所提建議的精萃,在於以理性的方式,令公眾
得以廣泛參與某主要事項的討論,從而減少社會上的對抗。

4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表示,現時已有不同途徑讓公眾發表對本港憲制發展的意見
,而陸議員建議成立的憲制會議並非唯一方法。他回應陸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仍
未就此方面擬定任何方案。當局會在有需要時與議員在事務委員會日後會議中繼續
討論本港的政治發展。

44.主席表示可以不同模式蒐集和衡量公眾意見。舉例而言,政府當局可進行諮詢性
質的全民投票,亦可透過提交白紙條例草案與立法會進行磋商及徵詢公眾意見。

45.陸恭蕙議員表示,鑑於政府當局對此事的態度,政制事務委員會或立法會應考慮
如何進一步跟進此事。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就此事再作討論。

46.政制事務局副局長(2)回應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政府當局會在短期內向事務委員會
簡述就2000年第 2 屆立法會選舉訂定條文的法案。關於該法案的迫切性,政制事務
局首席助理局長(4)表示必須先行通過法案,然後才能實施選舉的其他具體安排,包
括選區分界的劃分、選民登記及選舉委員會的選舉。當局希望可於本年年底前向事
務委員會提交有關建議,以供討論。

V.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427/98-99(01)號文件)

47.議員商定,1998年11月16日舉行的下次會議會繼續就下列事項進行討論--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及其他有關事宜;

  2. 區域組織檢討;及

  3. 陸恭蕙議員提供的一份題為"可供市民參與議事的公開過程--憲制會議背景
    資料文件"的文件。

48.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