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基本法》機制
制訂機制的程序和時間表


在5月17日的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我們表示為了制訂落實《基本法》第159
條的適當機制,必須充分徵詢各有關人士的意見,我們並開列了整個過程所須
採取的步驟。其後,我們已與港澳辦會面,並就時間表的問題及政制事務委員
會在3月期間舉行的特別會議中所提出的問題,徵詢他們的意見。港澳辦答允
考慮有關問題。

2.政府理解委員會希望得悉整個過程所需的粗略時間表,但正如我們在上次會
議上所說,在現階段,政府實在無法提供完成所有程序的確實時間表,過程中
所須採取的每一個步驟需時多久,實在難以憑空估計,需視乎事情的進展和商
討的進度。況且其中多項步驟需要和中央當局商討有關涉及人大常委、國務院
、基本法委員會、港區人大代表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單純是香港可自行解決的
事情,我們不能單方面定時間表。不過,應委員會的要求,我們已盡可能就香
港特區範圍內可以粗略估計所需時間的部份作出了評估。初步粗略的估計如下



諮詢程序所需時間
(i) 總結各方的意見,與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討論有關事
項或問題;預留時間讓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進行研究
、徵詢港區人大代表和基本法委員會等有關人士的意見,
以及擬定他們對有關事宜的看法

已開始徵詢中央
政府的意見,所
需時間須視乎討
論的進展
(ii) 與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舉行會議,了解他們的初步意


(iii) 向行政會議匯報政府的初步意見和與中央討論的進展;並
向政制事務委員會匯報進展

約一至兩個月
(iv) 政府擬定有關機制的建議和擬備諮詢文件,然後諮詢立法
會、法律界人士、學者和市民大眾等對建議機制的意見

約三至四個月
(v) 與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討論建議機制

需視乎討論的進展
(vi) 考慮收集所得的意見,敲定政府的建議

約兩至三個月
(vii)諮詢行政會議對建議定稿的意見

約一至兩個月
(viii) 向政制事務委員會匯報建議定稿的內容和向中央作出簡報

約兩個月
(ix) 若須本地立法︰政府草擬和向立法會提出有關法例;立法
會審議並制訂有關法例

約六至九個月



政制事務局
199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