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議員參考用)
律師會對應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設立機制的初步意見
由於抽象地設立憲法慣例極之困難,律師會憲制事務委員會遂提出下列初步意見:
- 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務委員會(常委會)作出解釋的基準
任何有關決定均只應在下列情況下作出:
- 極端情況
- 相當急切的情況,即如不即時採取行動,便會損害香港特區
- 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須以當前事宜為限
- 不得違反法治
- 不應損害司法獨立
- 透明度
為提高透明度起見,可取的做法是任何決定須經立法會辯論及大多數議員通過,
並應讓議員有足夠時間進行全面討論。
- "自然公正"
重要的是,即使與政府的立場相反,亦應把各關注此事的團體及人士的所有論據
及意見提出。
- 在香港特區進行諮詢工作
- 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
由於《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四)款述明常委會徵詢香港特區《基本
法》委員會的意見,故《基本法》委員會應在社會進行廣泛諮詢。
- 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應在社會進行廣泛諮詢。
- 香港駐北京代表辦事處(駐京辦事處)
駐京辦事處應接受關注此事的團體及人士提交的所有意見書,並把該等
意見書呈交國務院考慮。
香港律師會
憲制事務委員會
1999年6月8日
M949/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