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49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1

立法會
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29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
許長青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羅致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柱銘議員
夏佳理議員

缺席委員 :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所有議程項目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蘇啟龍先生

參與議程第IV及V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陳偉基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助理局長(環境)
高韻芝女士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
區偉光先生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噪音監理及政策)
陳錦新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助理局長(環境)
關倩琴女士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車輛廢氣)
莫偉全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栢嘉禮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由於主席及副主席因遇上交通擠塞而未能準時出席會議,議員選出楊耀忠議員
主持會議。

I. 通過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1)988/98-99號文件)

2.1999年1月8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3.議員同意在1999年5月7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討論
和環境事務有關的政府部門及接受政府資助或規管的非政府機構在解決公元2000
年數位問題方面的工作進展。

(會後補註:在主席的建議下,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改期於1999年5月4日下午3時
30分舉行。)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4.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秘書處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IV. 修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的建議
(立法會CB(1)937/98-99(02)及CB(1)1046/98-99(01)號文件)

5.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應主席所請表示,因應1999年3月5日事務
委員會會議上就修訂《噪音管制條例》(下稱"該條例")的建議所作的討論,政府
當局已提供更多資料,闡釋修訂建議的預期阻嚇效力、罰款水平、噪音對工人及
社會大眾的影響、當局會向有關團體作出何種程度的諮詢,以及法人團體負責人
士的涵義為何。

6.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向議員簡述諮詢工作的詳情。他表示,
當局已諮詢約25個相當可能會受到修訂該條例的建議影響的組織。當局於1999
年3月舉行了4次諮詢論壇,解釋修訂建議的內容及收集各方對有關建議的意見
。當局接獲的意見詳載於其提交的參考文件的附件E。雖然有部分組織對修訂建
議表示支持,但其他組織則關注到有關建議會對業界造成何種影響,特別是對於
須為有關噪音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的高層管理人員,修訂建議具有何種法律效力
。政府當局已向該等組織解釋,只要遵守該條例的規定,其高層管理人員將不會
受到影響。況且,當局會就符合該條例的規定制訂清晰的指引。環境保護署助理
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表示,當局在草擬建議的修訂條文時,會以解決被諮詢人
士/團體的關注事項的方式進行。

"高層管理人員"一詞的定義

7.劉江華議員認為,建議的修訂條文並無清楚說明須為觸犯《噪音管制條例》所
訂罪行負上法律責任的"高層管理人員"的涵義,亦無清楚交代其法律責任為何。
鑑於建造業採用複雜的分包承辦制度,作出清楚的說明相當重要。環境保護署助
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表示,擬議修訂的目的僅在於使《噪音管制條例》的規
定與其他和環境事務有關的法例一致,要求管理人員為其所屬法人團體觸犯的罪
行負上法律責任。建議的修訂旨在使有能力及有責任改善法人團體的管理、運作
及監督事務的人士,承擔遵從法例規定行事的責任。建議的修訂獲通過成為法例
後,當局預期法人團體的高層管理人員會訂立有效的制度,以便遵守該條例的規
定。除了和未持有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而進行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外,當局會為
該條例所訂其他一切罪行訂立法定抗辯條文,使法團管理人員只要能證明本身已
建立及執行妥善的管理制度,藉以採取措施避免觸犯該條例的規定,即無需為觸
犯該條例所訂罪行負上法律責任。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會發出一份工作守則
,為業內人士提供指引,以便作出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防止違反該條例的規定。環
保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保證會訂立清晰的條文,說明法團管理人員應負
上何種環保責任,以及有關的責任在分包承辦制度下如何適用。他強調,當局在
制定建議的修訂條文時會同時考慮議員提出的意見。

(主席於上午11時10分抵達,並隨即接手主持會議。)

8.夏佳理議員要求當局澄清"高層管理人員"一詞的定義、其所須承擔的責任有多
大,以及是否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工作的人士才須為某項罪行負責。環保署助理署
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回應時表示,當局會把"高層管理人員"界定為"董事、經理、
秘書或其他類似職級人員,或本意是以任何這類身份行事的人"。制定此項定義的
目的,是用以涵蓋負責公司管理工作的人士如常務董事。政府當局須按照個別情
況,在研究有關公司的架構後確定應由誰人負責。

9.夏佳理議員指出,根據建議的措辭,整個法團董事局有可能會被控觸犯和噪音
有關的罪行。陳榮燦議員對此同表關注。主席指出,擬議修訂賦權政府當局決定
誰人應為觸犯和噪音有關的罪行負責。李柱銘議員詢問,非執行董事需否為觸犯
和噪音有關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

10.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表示,規定法人團體管理人員須為所觸
犯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的擬議修訂,是仿效多條現行法例的規定而訂立的。舉
例而言,《進出口條例》(第60章)便載有類似的條文。環保署助理署長(環境評
估及噪音)補充,《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及《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311章)亦載有類似的條文。

11.夏佳理議員進一步詢問,倘因為工人沒有遵從承建商或次承建商的指示而導
致觸犯罪行,應由誰人負上法律責任。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表示
,倘有公司觸犯罪行,無論應歸咎於工人、承建商還是次承建商的疏忽所致,均
須由該公司負上法律責任。倘證明該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沒有建立及執行妥善的
管理制度,藉以作為防止觸犯有關法例的措施,當局亦會向他們提出檢控。環保
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補充,高層管理人員如能證明他們已訂立妥善制度以
防止觸犯有關罪行,即可以之作為法定的免責辯護。

12.許長青議員同意"高層管理人員"一詞的擬議定義有欠明確。按照擬議的定義
,董事、經理及秘書或其他類似職級人員須為和噪音有關的罪行負責。他擔心
在觸犯有關罪行後,高層管理人員可將責任推卸給較低級的管理人員。環保署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回應時同意,"高層管理人員"一詞的擬議定義有可作
改善之處。

13.夏佳理議員要求當局澄清工作守則具有何種法律效力,特別是該守則是否用
作法定的免責辯護,使法人團體只要遵守該守則的規定,便無需為所觸犯的罪
行負上法律責任。環保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表示,律政司建議當局根據
《噪音管制條例》發出工作守則,使管理當局如確有履行工作守則所訂職責,即
可在法庭上以之作為法定的免責辯護。

諮詢工作

14.陳榮燦議員就當局向酒樓餐館業進行的諮詢提出查詢,環保署首席環境保護
主任(噪音監理及政策)就此表示,酒樓餐館業協會的代表已獲邀出席當局就修訂
《噪音管制條例》的建議而舉行的諮詢論壇。酒樓餐館業的主要關注事項是,當
局有必要為良好的環境管理及消減噪音的實際方法提供指引。他表示政府當局在
徵詢議員及市民大眾的意見後,會清楚述明法團管理人員在環保方面的責任。

15.陳榮燦議員進一步詢問當局會採取何種措施,紓解由冷氣機及水泵造成的噪
音滋擾。環保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噪音監理及政策)表示,噪音水平上限載列於
技術備忘錄內。藉著安裝可減低噪音的裝置及進行妥善的維修保養,可減低電動
設備發出的噪音。當局已向有關行業的組織提供關於降低噪音水平的小冊子。倘
證實冷氣機及水泵發出的噪音超出規定的水平,當局即會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

16.劉健儀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採取和現行噪音管制機制類似的方法,
發出消減車輛黑煙通知書,作為管制車輛廢氣問題的方法。規劃環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長(環境)回應時表示,較有效的方法是進行有關此方面的教育工作,而
環保署已向運輸業發出減少車輛廢氣措施的指引。

17.夏佳理議員表示,其所屬功能界別中的3個組織,包括香港建造商會、香港地
產建設商會及香港機電工程承建商協會,均對當局的諮詢工作感到不滿。據該等
組織所稱,政府當局只向其簡述修訂建議的內容,而並無徵詢其意見。除了參考
文件附件F所載由環保署作出的簡單回應外,政府當局並無提供其他資料,說明
當局將採取何種方法解決建造業關注的問題。夏佳理議員認為當局進行諮詢工作
的方法不可接受。

18.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表示,諮詢工作剛剛展開,而且會持續
進行。政府當局已承諾會與香港建造商會緊密合作,為建造業遵從《噪音管制
條例》規定行事制訂一套工作守則。

19.李柱銘議員表示,政府當局至今所作的諮詢明顯不足。他認為除了有關行業
的協會外,當局亦應諮詢工會及最受建築噪音影響的巿民大眾。他強調,當局
有必要就修訂建議進行更多宣傳。環保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認為有必
要進行宣傳。他表示透過諮詢過程,公眾人士可獲悉有關修訂的內容,並有表
達意見的機會。他保證當局在實行建議的法例修訂工作前,定會進行廣泛的宣
傳。

其他事項

20.夏佳理議員察悉並關注到政府當局曾於1993及1996年,就噪音問題的執法
情況及嚴重程度向司法人員作出簡報。他質疑政府當局與司法機構私下進行討
論,是否恰當之舉。李柱銘議員對此亦有同感,他指出政府當局如認為法庭對
被裁定觸犯和噪音有關的罪行的人判處的刑罰過輕,應要求法庭覆核其判刑。
環保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噪音監理及政策)回應時表示,向司法機構進行的兩
次簡報,旨在加強司法人員對噪音問題嚴重程度的了解。政府當局從無干預法
庭所作判決的意圖。

21.劉江華議員表示,他對修訂建議有所保留,因為他認為有關建議不能達到阻
嚇屢次違例者的目的。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對屢次違例者施加較重刑罰,藉
以提高阻嚇效力。他建議取消屢次違反《噪音管制條例》規定的承建商競投政府
合約的資格,作為另一項阻嚇措施。

22.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回應時表示,擬議修訂的立法目的並非
在於施加較重刑罰,而在於規定法人團體管理人員在其所屬法團觸犯《噪音管
制條例》所訂罪行時負上法律責任。此項規定使法人團體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個
別經營者,可在為該條例所訂罪行負上法律責任方面獲得相同對待。環保署助
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補充,擬議修訂可有助發揮阻嚇效力,因為法人團體
的管理人員須為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承擔個人法律責任。他贊同議員的意見,
認為有必要制訂一籃子措施以防止出現違例情況。除了過往提高《噪音管制條
例》所訂最高罰款額的措施外,政府當局亦曾向司法人員簡報執法情況及該條
例對管制噪音的重要性。政府當局希望透過連串宣傳活動及論壇達到教導建造
業的目的,使他們認識各種遵守該條例規定的方法。環保署最近建議工務部門
訂定行政機制,藉以評估承建商在環保工作方面的表現,並取消屢次違例者競
投政府合約的資格。上述措施連同建議中的各項修訂,將可大收阻嚇之效,使
人們不致觸犯和噪音有關的罪行。

23.劉健儀議員提述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的附件F,並支持公用事業公司提
出的意見,即修訂建議應只適用於屢次違例者。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環境)解釋,其他和環境有關的條例並沒有作出此規定。然而,當局會考慮此
項建議,並歡迎公眾就此發表意見。政府當局在進行噪音管制工作時必須平衡
各方面的意見。任何人如有觸犯法例的行為,即使是初犯,當局也會對其提出
檢控。擬議修訂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出現違反法例規定的行為,而非為了懲罰某
類人士。

24.議員要求政府當局--

  1. 進一步澄清"高層管理人員"一詞的涵義,說明誰人須為觸犯《噪音
    管制條例》所訂罪行負責;

  2. 提交法例一覽,列明哪些條例載有規定由法人團體高層管理人員為
    所犯罪行承擔法律責任的條文,並提供當局作出檢控的案例,以及
    說明在該等案例中以何種準則決定應對哪一管理人員提出檢控;

  3. 解釋在執行上述(b)項所述條文時遇到的困難;

  4. 解釋在分包承辦制度下如何實施擬議的條文;及

  5. 考慮向受影響各方作進一步的諮詢。

25.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表示,政府當局會在備妥修訂條例草案
及工作守則的擬本時,將有關文本送交議員參閱。他表示政府當局準備進一步
徵詢議員、有關行業及公眾人士對修訂建議的意見,然後才將擬議修訂提交立
法會審議。

26.李柱銘議員表示,民主黨有意仔細研究建議的修訂事項,並鼓勵政府當局著
手進行有關的工作。夏佳理議員表示,擬議的修訂條文有欠清晰,會在法律上
造成不明朗的情況。政府當局必須在制定施加刑事法律責任的法例之前澄清所
有不明確之處,否則對受影響各方將有欠公允。主席表示她原則上支持條例草
案,但認為當局須進一步提供資料,以澄清議員的疑竇。議員同意待政府當局
提交有關資料後,事務委員會將進一步討論此事。

V. 修訂《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的建議
(立法會CB(1)1046/98-99(02)號文件)

27.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應主席所請,扼要解釋政府當局提交的
文件所載,有關建議修訂《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第311章
,附屬法例)的背景及理據。他表示,倘議員贊同有關的建議,政府當局將於1999
年5月向立法會提交擬議修訂規例。

28.陳榮燦議員詢問,受到有關的修訂建議影響的柴油的士為數多少,規劃環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回應時解釋,修訂建議只適用於新登記的士,現有的
士將不受影響。關於歐洲聯盟(下稱"歐盟")及日本的廢氣排放標準中的最新規定
,環保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車輛廢氣)表示,與符合舊有標準的車輛比較,符合
歐盟及日本最新標準的輕型柴油車輛所排出的粒子將減少55%,所排放的碳氫化
合物及氮氧化物亦會減少38%。根據建議的修訂,所有3.5公噸以下的新登記車輛
均須符合已收緊的廢氣排放標準。當局已就符合新標準的車輛的供應情況及價格
諮詢香港汽車商會。汽車零售商證實,符合擬議規定的車輛將在本地市場發售。
部分符合最新規定的車輛型號現已有售,並為業內人士使用。符合最新標準的車
輛的售價,和符合舊有標準的車輛的價錢相若。

29.劉健儀議員對於當局提出擬議修訂,藉以收緊廢氣排放標準的做法表示歡迎
。由於歐盟標準較日本標準更為嚴格,她質疑何以擬議修訂規例作出採納兩套
標準的規定,而不採用較為嚴格的標準。主席對此亦有同感,並質疑政府當局
為何不採用劃一的標準。環保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車輛廢氣)表示,當局將會以
歐盟標準作為基線標準,並規定所有進口香港的車輛均須符合該套標準。適用於
2.5公噸以下車輛的日本標準和歐盟標準相同,2.5公噸以上的車輛則須符合歐盟
標準。同時採用所有獲歐盟、美國及日本接納的標準的用意,是方便汽車進口商
評估某一型號的車輛是否符合廢氣排放標準,因為該3套標準的測試方式各有不
同,和廢氣排放限制有關的數值亦有異。

30.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證實,香港將會採用較嚴格的歐盟標準。當局
將會向汽車進口商提供資料,列明同時符合日本測試標準及歐盟標準的車輛型
號。

31.環保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車輛廢氣)回應議員時答應提供參考文件,解釋政
府當局如何訂定香港的汽車廢氣排放標準。

32.環保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車輛廢氣)回應李柱銘議員時表示,3.5公噸以下車
輛包括輕型貨車及公共小型巴士。汽缸排量為2 500立方厘米的車輛約有1.25公
噸。當局已於1998年10月收緊4公噸以上的公共小型巴士的廢氣排放標準。

33.李柱銘議員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3個的士業團體以何種理由反對收緊廢
氣排放標準的建議。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表示,部分的士業團
體誤會建議的修訂規例將適用於現時行駛中的的士。其他的士業團體反對有關
建議的原因,是由於他們認為改用石油氣的士可解決污染問題,故此無須採取
其他措施。政府當局已向的士業團體解釋,市面上已有符合新廢氣排放標準的
柴油的士出售,其價格與現時使用的的士型號相若。然而,部分的士業團體依
然反對有關的修訂建議。劉健儀議員就此告知與會人士,政府當局提交的士業
團體的諮詢文件內並無清楚指出,新標準只適用於新登記的士。當局就此作出
澄清後,業內人士對於採用業經收緊的廢氣排放標準再無提出反對。

34.李柱銘議員詢問,當局會否進一步收緊廢氣排放標準,以配合歐盟標準的轉
變。環保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車輛廢氣)表示,政府當局打算於2001年引入歐盟
第三期標準,藉以進一步收緊3.5公噸以上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此外,當局亦會
在2002年進一步收緊3.5公噸以下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收緊廢氣排放標準的工作
必須分階段進行,以配合最新的科技發展及車輛的供應情況。規劃環境地政局副
局長(環境)補充,汽車供應商已積極發展新科技以配合歐盟標準。為使議員更深
入了解此事,政府當局答應提交參考文件,闡述過去及未來數年在收緊廢氣排放
標準方面的工作。

VI. 延續進行政府建築物創新能源效益器材試驗計劃
(立法會CB(1)1046/98-99(03)號文件)

35.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應主席所請,扼要解釋需要進行政府建
築物創新能源效益器材試驗計劃第II期的原因。他表示第I期試驗計劃的結果顯
示,使用具能源效益的屋宇設備可節省大量能源。當局已和私營機構分享所得
經驗,以鼓勵其使用可節省能源的器材,從而令價格得以下調。除了財政及經
濟方面的得益外,推行試驗計劃亦對環境有所裨益,因為空氣中的氧化硫、二
氧化碳及其他污染物的水平均有所下降。二氧化碳水平下降將有助減慢地救氣
溫上升的速度。

36.陳榮燦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就耗資600萬元進行第I期試驗計劃作出澄清,並解
釋相對於涉及20幢建築物的第I期試驗計劃,當局須另行斥資600萬元進行僅涉
及5幢建築物的第II期試驗計劃的理據何在。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表示,為推行第I期試驗計劃而批出的核准預算已用罄。至於第II期試驗計劃,規
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表示,所需開支主要用作設置新器材,以及在
用作進行試驗的建築物的現有辦公室進行翻新工程。該計劃可同時包括更多建築
物,但根據試驗計劃的結果,此舉將不會帶來太大得益。他進一步強調,試驗計
劃的目的是試用新器材。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補充,第I期試驗計劃所涉
及的建築物均有固定辦公時間,所測試的器材亦較為簡單。另一方面,被揀選進
行第II期試驗計劃的建築物則無常規辦公時間,所測試的器材亦較為複雜。

37.何鍾泰議員對試驗計劃的成本效益提出質疑,因為第I期試驗計劃的投資額為
600萬元,但每年節省的成本卻只有170萬元。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
境)表示,直接節省的款額可算適中,4年半的成本回收期亦屬合理,至於間接節
省的款額則難以量化。透過以確定具有成效的方式改善新政府建築物的設計,以
及進行經過規劃的翻修工程,將可節省更多金錢。當局已和私營機構分享其所得
經驗,以期鼓勵人們更廣泛使用能源效益科技,從而令節約能源器材的價格下調


38.何鍾泰議員同意單從直接節省的款額衡量試驗計劃的優劣,可能並非恰當之
舉。儘管如此,當局有必要把試驗計劃帶來的得益量化。他認為應進一步研究
下列事項--

  1. 藉推行第II期試驗計劃而直接節省的款額;

  2. 從推行第I期試驗計劃所得的寶貴經驗;

  3. 向公帑資助機構提出的建議;及

  4. 向私營機構發出的節約能源指引。

政府當局答應提供更多資料,說明從實施第II期試驗計劃而直接節省的款額為
何,以及當局會就節約能源向公帑資助機構提出何種建議。

39.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環境技術中心現正評估本港部分從試驗
計劃得益的建築物節省所得的成本若干。由於成本下降,部分建築物的成本回
收期僅為一年。載有各項評估結果的文件可送交議員參閱。他強調第II期試驗
計劃的重點將會放在研究及發展方面,其目的是試驗將會在政府建築物內使用
的新器材。

40.李柱銘議員表示,他大致上支持實行該項試驗計劃。然而,市民大眾或許希
望當局可保證政府必能從節約能源計劃取得利潤。就此,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
計劃把試驗計劃結果"出售"予私營機構。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政
府當局所擔當的是一個催化的角色,其作用是把新科技引進香港,但卻並未持有
出售該等科技的牌照。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繼而就試驗計劃中試
驗的器材作出解釋。他表示,在第I期試驗計劃中,當局利用電子鎮流器及變速
驅動器節約能源。第II期試驗計劃則會對更新穎的器材進行試驗,例如利用現場
探測器調校照明及空調系統。在第II期試驗計劃中,當局將會測試在本地氣候環
境下,該等探測器應安裝在何處及如何運作才能發揮最佳效用,然後便可將此等
探測器安裝於擁有類似設計的建築物內。

41.李柱銘議員詢問當局會否在第II期試驗計劃委聘私營機構顧問參與有關工作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回應時表示,當局不會委聘顧問擔任有關
工作,因為機電工程署職員將負責進行研究。他補充,香港的情況是獨一無二的
,因為本港的建築物密度相當高,在此情況下,當局必須採取更多措施以達致提
高能源效益的目的。

42.關於私營機構使用能源效益器材的問題,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表示,私營機構在此方面普遍欠缺創新意念。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補充
,現時只有少數能源服務公司就如何節約能源提供意見。機電工程署將會考慮利
用該署的營運基金發展此類服務。

43.鑑於空調系統的能源效益器材能夠比照明系統的同類器材節省更多能源,許
長青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可有計劃在所有政府建築物安裝此類器材。規劃環境地
政局副局長(環境)證實,空調系統是耗電量最高的設備。政府當局將會研究有何
措施可改善空調系統的效能。政府當局將會把試驗計劃的結果應用於新建的政府
建築物,以及計劃在現有建築物進行的翻新工程。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環境)補充,當局已提請政府部門的管制人員根據"為節約而投資"(Invest to Save)計
劃,提交和空調系統有關的撥款申請。然而,有關工作的緩急先後仍須由部門主
管自行決定。雖然節約能源服務可外判予私營機構,但機電工程署樂意為各個政
府部門提供此項服務,而該署亦可勝任有關工作。

VII. 其他事項

44.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