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46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ED

教育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9月11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10時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楊耀忠議員(主席)
吳清輝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宏發議員
司徒華議員

(有*者亦為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委員)

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
單仲偕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庫務局副局長
林鄭月娥女士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長
范能知先生

署理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馮泳萍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6
馬健雄先生


I.為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的合資格教職員設立居所資助計劃
(CB(2)223/98-99(01)號文件)

主席表示,是次特別會議是應政府當局的要求舉行,目的是向委員簡介擬議為教資
會資助院校的合資格教職員設立的居所資助計劃。有關的撥款建議將由財務委員會
在1998年9月18日的會議席上考慮。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亦獲
邀出席是次簡報會。

2.教育統籌局("教統局")副局長應主席邀請,向委員簡介擬議為教資會資助院校的
職員設立的居所資助計劃。他表示,當局是基於以下背景提出擬議計劃:

  1. 教資會資助院校的合資格教職員極為希望可自置居所;

  2. 有關建議符合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在最近的報告中所提的建議。政府帳
    目委員會的報告促請當局為教資會資助院校的合資格職員設立居所資助計
    劃;及

  3. 長遠而言,擬議安排將可減少政府的開支。


3.教統局副局長表示,基於上述目標,當局經諮詢教資會及教資會資助的院校,並
參考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後,根據以下五項原則,建議為教資會資助院校合資格的
教職員設立居所資助計劃:

  1. 確保教資會資助院校教職員的服務條款及條件,大致相當於但並不優於相若
    職級的公務員所享有者;

  2. 滿足教資會資助院校的合資格職員自置居所的願望;

  3. 減少政府在房屋福利方面的長遠開支;

  4. 善用因推行居所資助計劃而剩餘的宿舍;及

  5. 認同各院校在運作上有獨特和基本的需要,例如需要繼續從世界各地招聘教
    職員,以及奉行以合約形式招聘初入職教職員的政策。


4. 教統局副局長補充說,倘若實施擬議居所資助計劃,政府在15年的期間內,向
教資會資助院校所提供的資助額預計可節省約27億元(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關於
為教資會資助院校的教職員設立的居所資助計劃的特點,教統局副局長指出,政府
不會向教資會資助院校的職員提供首期貸款,這點有別於公務員(按常額及可享退
休金條款受聘者)的居所資助計劃。不過,政府並不反對各院校自行安排,運用私
人資金或合資格人員所應得的退休金,向教職員提供首期貸款。至於實施計劃的細
節安排,例如處理騰空宿舍的計劃或更改該等宿舍用途的建議,當局將會成立一個
由教資會秘書處人員出任主席的專責小組,成員包括政府當局及各院校的代表,負
責研究各院校提出的建議,並就此提供意見。

5.關於教資會資助院校在推行居所資助計劃後所騰空宿舍的管理問題,庫務局副局
長表示,政府曾參考自1990年推行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以來所取得的經驗,以及醫
院管理局提高房屋福利的做法。為顧及政府及各院校雙方的利益,當局會以靈活方
式,妥善處理和充分運用剩餘的宿舍,該等宿舍散佈全港各區,且有頗多是座落於
有關院校的校園範圍內。政府認為,在給予足够的指引及協助的情況下,可由各院
校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剩餘的宿舍,這樣的安排較交由政府管理更為可取。
為此,專責小組將在當局與各院校之間擔當必要的溝通橋樑和發揮協調作用。

6.副主席申報利益,表示他是一所教資會資助院校的職員。他表示,該項建議有助
教資會資助院校教職員達成自置居所的願望,因而受到他們的歡迎。當局曾與有關
院校詳細討論擬議居所資助計劃的條款,並獲得各院校的同意。雖然擬議居所資助
計劃的細節仍可進一步改善,但肯定較現有計劃,例如自行租屋津貼等計劃有所改
進,因為現有計劃較容易被濫用。

7.張文光議員支持擬議居所資助計劃。他詢問當局會否為該項計劃訂立更嚴格的監
控機制,以防止出現濫用或享受雙重福利的情況。例如,當局應訂立程序,以審核
居所資助計劃的受助人有否利用該筆津貼額租住其家人有直接金錢利益的居所。他
強調,必須確保該項計劃公平和公正地推行,此點至為重要,而核實申請人所提供
的資料是有效推行該項計劃的最重要因素。教資會秘書長回應說,各有關的教資會
資助院校有責任確保居所資助計劃的款項得到妥善運用。與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的
參與人一樣,教資會資助院校合資格的教職員,若根據居所資助計劃申請資助,須
就其本人及配偶現時享有的房屋福利簽署申報書。有關方面會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審
核該等申報書的真確性。倘若發現虛報資料的情況,有關申請人或受助人將會受到
其所屬院校的紀律處分。

8.張文光議員察悉,若要求各院校詳細審核居所資助計劃的所有申請個案,實際上
並不可行,他詢問當局有否要求各院校收緊審核程序。他就此舉出最近一宗法庭的
判案,案中某些教育專業人士被裁定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房屋福利的罪名。教資會秘
書長在回應時向委員保證,教資會各資助院校業已訂定程序,用以審核申請房屋及
其他福利的個案。而在獲悉上述判案後,教資會各資助院校已檢討各自的程序,並
加強審核申請房屋福利的個案。他承認,要查核聲稱擁有有關物業的空殼公司董事
的身份頗為困難,但各院校將盡最大努力揭發和防止濫用情況。他重申,檢討和執
行監控措施,以防止教資會資助院校的教職員騙取居所資助計劃的津貼,是各有關
院校而非政府所應承擔的責任。

9.司徒華議員詢問,是否有機制可判定運用居所資助計劃的津貼所購置物業的成交
價是否合理。他關注,可能有申請人為求獲得其根據居所資助計劃可享有的最高津
貼額,而申報透過枱底交易訂定的成交價。教統局副局長回應謂,貸款的銀行在批
出按揭貸款前,通常會評估有關物業的市值。庫務局副局長補充說,居所資助計劃
的津貼如用作償還按揭貸款,只有50%須實報實銷,而領取津貼期最長為120個月,
因此,以這種手法騙取津貼額並無多大益處。申請人實無必要蓄意提高物業的成交
價,藉以獲取更高的按揭貸款額,從而領取最高津貼額。

10.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一位委員時說,根據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已擁有
物業的合資格職員,可申請換購物業。

11.梁耀忠議員察悉,新計劃估計將在15年的期間內,為政府節省26.7億元(按付款
當日價格計算)的開支,他詢問這會否令教資會資助院校的學費下降。庫務局副局
長指出,根據載於附件C(CB(2)223/98-99(01)號文件)的成本效益分析,因推行居
所資助計劃而節省的款額將由2008/09年度開始增長。假設現時用於計算學生單位
成本及釐定未來數年透過學費收回成本政策的因素不變,她有理由相信,教資會資
助院校的學費可在2008/09年度之後有實質減少。

12.關於政府與各院校之間就攤分騰空宿舍所得租金收入的協議,張文光議員關注部
分院校如未能在12個月的寬限期後租出騰空的宿舍,便可能無法根據協議向政府支
付估計租金收入的70%。他擔心,這些院校可能被迫削減其他方面的開支,因而會損
害教學質素。

13.庫務局副局長在回應時承認,各院校可能難以租出某些樓齡甚高、面積特大、位
於偏遠地區或座落於校園範圍內的宿舍。她強調,政府在確保公帑得到妥善運用的
同時,會以靈活態度考慮把這些剩餘宿舍供作其他用途的積極建議,並會為此成立
一個專責小組。剩餘宿舍的其他可行用途,包括可將其改為學生宿舍,或由政府收
回土地以便出售或重建。把剩餘宿舍改作其他用途的建議一旦獲得政府支持,政府
便會停止收取其在該等宿舍的估計租金收入中所佔的份額。至於釐定攤分租金收入
協議中估計租金收入的依據,當局建議,各院校若認為現時有關宿舍的應課差餉租
值被高估,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出。該專責小組樂意安排此等會議,以便雙方交
換意見。

14.部分委員關注,居所資助計劃的擬議條件未必足以吸引來自海外的傑出或有名
望的教學人員受聘及留任。他們認為,推行居所資助計劃應有一定程度的彈性,以
便各院校可向來自海外的某些著名及資深教學人員提供特殊條件,從而挽留此類優
秀人才。教資會秘書長答稱,來自海外的新入職教職員在首個3年合約期間,可選
擇入住大學宿舍或領取租金津貼,在完成3年合約並獲續聘後,便須在不違反雙重
福利規則的條件下,參加居所資助計劃。政府將會密切監察情況,以確定居所資助
計劃會否對教資會資助院校招聘和挽留優秀教授造成負面影響。教統局副局長在回
應委員的關注時答允,政府將在3年後檢討居所資助計劃對院校從海外招聘教職員
事宜的影響。

15. 主席多謝政府當局的代表及教資會秘書長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新建議。

II. 其他事項

1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