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EMBCR 4/3231/90 III (92)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嶺南大學條例草案

引言

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 -

  1. 應給予嶺南學院大學資格,並讓它設立新的內部管理架構;以及

  2. 向立法會提交嶺南大學條例草案(載於附件A)。

背景和論據

自行評審資格


2.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嶺南學院應負責自行
評審本身開辦的學位課程,但院校的教與學質素保證過程仍須如常接受大學教
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定期進行的校外檢討,以及教資會實施的其他質素保證
措施。該項決定的詳情已載列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向議員分發的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內。

獲授大學名稱的先決條件

3.根據現行的政策,由教資會資助的非大學院校必須符合下述三項條件,才可
獲授大學的名稱 -

  1. 認同各教資會資助院校須擔當不同角色的原則和條件;

  2. 接納和推行其他教資會資助大學所採納的同一撥款準則;以及

  3. 取得自行評審資格。

4.對於上述3(a)項,教資會和政府把高等教育制度視為一個整體,並盡量使個
別院校的抱負與社會的需要互相配合,目的是發展一個高等教育制度,使各院
校在提供不同程度和範疇的課程方面取得適當平衡,並致力培訓人才、合作研
究、進行顧問工作和循其他途徑,為社會作出貢獻。嶺南學院期望成為一所國
際認可的具有香港特色的博雅大學。嶺南學院和教資會同意,該院校的角色和
使命如下︰

  1. 開辦文科、商科和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

  2. 提供通識教育課程,以期令所有學生在學術方面有廣闊的視野;

  3. 可開設小量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並在某些範疇進行研究工作;以


  4. 與社會保持緊密聯繫。

5.至於上文第3(b)段所述的條件,嶺南學院自一九九二年起,所獲得的資助已與
教資會資助的其他院校看齊,當中包括採用同一個(大學)薪級表,以計算教學人
員及對等行政人員的薪金。一九九八年九月,嶺南學院獲行政會議批准取得自
行評審資格。在符合上文第3段所述的三項先決條件後,嶺南學院遂向政府申請
授予大學的名稱和地位。教資會在詳細考慮嶺南學院的提議後,建議通過嶺南學
院的提議,我們亦贊成教資會的建議。為使嶺南學院升格為大學的建議得以生效
,我們已擬訂了嶺南大學條例草案。現把條例草案中有關大學名稱、宗旨、校監
、內部管理架構及自主權等方面的主要轉變概述於下文各段。

大學名稱

6.經廣泛徵詢學院內外人士的意見後,嶺南學院建議把學院的中、英文名稱分別
改為"嶺南大學"和"Lingnan University"。建議採用的新名稱融合了學院原有的名
稱,而不論從語言或涵義的角度來看,均不會與現時教資會資助的各間院校的名
稱相牴觸。

擬設嶺南大學的宗旨

7.一如《嶺南學院條例》所訂,嶺南學院現時的宗旨在於"提供文科、商科、社
會科學科、理科及其他學科的教育、學習、訓練及研究"。嶺南學院建議,"人文
學科"的教育、學習、訓練及研究亦應納入擬設的嶺南大學的宗旨之內,以便更
準確地反映該大學所提供課程的種類。這項更改建議亦符合上文第4段所述嶺南
學院的角色和使命。

校監

8.行政長官現時是嶺南學院的名譽首長,而將來亦會繼續在擬設的嶺南大學擔
任同樣的職位。為了與大部分高等教育院校名譽首長的職稱一致,嶺南大學的
名譽首長將被稱為"校監"。

新的內部管理架構

9.目前,嶺南學院的管理架構由校董會(Board of Governors)、校務會(Council)
和教務會(Academic Board)組成。校董會是最高管治機構,獲賦權委任適當人
選出任重要的職位(包括校長一職),以及修訂和核准該院校的周年財政預算。
校董會共有40名成員,其中18人由嶺南教育機構有限公司(註)提名。校務會是
嶺南學院的行政機構,須遵照校董會的指示處理各項事務。至於教務會,則是
該院校的最高學術機構。

10.為了使嶺南大學的內部管理架構與其他大學一致,嶺南學院與政府商討之後
,建議成立一個新的管理架構。擬議的新架構會由三個組織,即校董會(Council)
、諮議會(Court)和教務會(Senate)組成。這三個組織的擬議成員組合和職能現概
述如下 -

(a) 校董會(Council)

校董會是擬設大學的"行政機構",獲授權行使大學的所有法定權力和執行大學
的所有法定職責。其主要權力包括委任大學的校長和副校長、審批每年的財政
預算,以及為管理大學制訂大學規程。校董會由33名成員組成,其中18名成員
(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司庫)由行政長官直接委任,7名成員經嶺南教育機構有限
公司提名後,由行政長官委任。餘下的8名成員,分別由合資格的教職員、教
授與講座教授和教務會選出的各個代表,以及幾名當然成員(即校長、副校長和
學生會會長)出任。

(b) 諮議會(Court)

嶺南學院目前的最高管治機構校董會(Board of Governors),日後將由諮議會(Court)
取代。諮議會基本上會擔當諮詢角色。擬設的諮議會會由42名成員組成,當中有
10名當然成員是由行政長官直接委任的校董會成員兼任,6名成員由校董會提名
,另外19名成員由嶺南教育機構有限公司提名,再由行政長官委任。諮議會主席
和副主席由行政長官從這三個類別的成員中委出。餘下的7名成員,則分別由校
友、合資格的教職員、教授與講座教授和教務會選出/提名的各個代表,以及另
外3名當然成員(即校長、副校長和學生會會長)出任。校董會在委任校長和副校長
時,須徵詢諮議會的意見。此外,諮議會可審議每年的財政預算,並就有關事宜
作出申述。不過,諮議會並無權向校董會發出一般指令。

(c) 教務會

教務會將成為嶺南大學的"最高學術機構"。教務會會負責檢討、推展和規管與
擬設大學學術課程有關的事宜。其成員組合,會根據校董會日後制訂的大學規
程釐定。

與政府之間的權力和責任

11.現行的《嶺南學院條例》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學院行使權力方
面,向學院發出指示,並可訂立規例,以便更有效地執行該條例的規定。此外
,條例又規定,學院須向行政長官或其代表呈交周年財政預算以及周年報表和
報告。上述權力和責任將予免除,以便與本港其他大學的做法一致。

條例草案

12.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如下 -

  1. 第3條為嶺南大學的成立作出規定,並列出該大學的宗旨。第6條訂
    明該大學的權力。

  2. 第4條規定,行政長官是該大學的校監。

  3. 第7至12條和第18條就諮議會、校董會和教務會的成立、成員組合
    和權力作出規定。

  4. 第15至17條就校長和副校長的委任作出規定,並列明他們的權力。

  5. 第23條就校董會訂立有關大學行政的規程,訂定條文。

  6. 第25及26條確保學院的順利過渡。第25條確保嶺南學院的權利和法
    律責任,以及其僱員的服務年期,不會因該學院更改名稱而受到影
    響。第26條明確訂明,在過渡期間,嶺南學院的現有內部管理機構
    、現任校長,以及現有的規則會繼續運作或生效,直至新設架構成
    立為止。

  7. 第28至39條因應嶺南學院更改名稱和地位而對其他條例作出相應修
    訂。

立法程序時間表

13.立法程序時間表如下-

    刊登憲報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
    議階段和三讀
    另行通知

公眾諮詢

14.政府會就高等教育事宜,特別是與教資會資助院校有關的事務,徵詢教資會
的意見。我們已就嶺南學院更改名稱以及嶺南大學內部管理架構的建議,徵詢
教資會的意見,並獲得教資會的支持。

與《基本法》的關係

15.律政司認為,建議的條例草案與《基本法》沒有牴觸。

與人權的關係

16.律政司認為,建議的條例草案與人權有關的條文沒有牴觸。

約束力

17.條例草案對國家並沒有明文規定的約束力。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18.由於嶺南學院目前獲得的資助,已與教資會資助的其他大學看齊,因此,本
條例草案對政府的財政和人手並無影響。嶺南學院升格為大學和設立新的內部
管理架構,不會影響政府向各教資會資助院校提供撥款的準則。

宣傳安排

19.我們會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發出有關的新聞稿,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
日將本條例草案刊登於憲報,並安排發言人解釋有關決定和解答傳媒的查詢。
我們亦會向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作出簡介。

負責人員

20.如有任何查詢,請與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李美嫦女士聯絡(電話︰2810
3023)。


教育統籌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註︰

嶺南學院在一九六七年由嶺南中學有限公司創辦,該公司其後於一九六九年改名為嶺南教育
機構有限公司。嶺南教育機構有限公司是嶺南學院、嶺南中學和嶺南小學的創辦和監管機構
。嶺南教育機構有限公司是註冊有限公司,共有48名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