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參閱

經濟事務委員會
民政事務委員會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1999年4月14日聯席會議

就新機場啟用三份調查報告
已採取或將採取的跟進行動


引言

委員要求有關方面,就立法會專責委員會、新機場調查委員會及申訴專員的報
告所列出的所有建議已採取和將採取的跟進行動,詳列於一資料文件內。

2.政府當局與機管局,和專責委員會一樣希望本港能夠從新機場啟用中汲取教
訓。本着這個目標,政府當局和機管局已詳細研究三份調查報告內的建議,並
採取了跟進行動。

3.本文件載列有關跟進行動,並在1999年3月20日發給立法會的進展報告的基
礎上,提供更多及更新的資料。

政府當局的跟進行動

大型基建工程發展指引

4.我們正根據上述三份報告的建議和意見,以及從機場核心計劃中所得的經驗
,制定一套大型基建工程發展指引,待有關指引敲定後,工務局便會將指引交
給各有關的決策局和部門傳閱。預期這套指引會於1999年4月傳閱。

5.這套指引本質上只屬概括適用的原則,故宜按常理靈活地應用,以符合個別
工程的具體情況。指引擬涵蓋工程的所有階段,即由甄選承辦機構的階段以至
實際運作的階段。此外,也包括一些特定的範疇,例如工程審核、風險評估和
應急計劃等。由於各項工程的性質和規模不盡相同,故不宜規定所有工程都必
須遵行指引內的每項細則,而是應該充分考慮到工程的複雜程度、參與機構數
目、銜接項目多寡等因素。這套指引擬稿的要點於附件概述。

執行當局的監管組織

6.有建議認為執行當局的監管組織必須獲賦予與其職責相稱的權力,包括聘用
或解僱,以及政府應直接與監管組織接觸,以免削弱其權力。就機管局而言,
《機場管理局條例》已給予該局董事會所需的權力,包括聘用或解僱除行政總
裁以外的任何職員。行政總裁的聘用和解僱須先獲行政長官的批准,這項特別
安排是適當的,因行政總裁為董事會當然成員之一。至於與機管局的接觸,政
府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直接與該局董事會而非管理層接觸。此外,機場發展
策劃委員會於1999年2月起停止運作,機管局的管理層已沒有出席該委員會的
會議。政府會進一步研究有關建議,並考慮就其他行政機關所需採取的跟進行
動。

7.關於委任和再度委任執行當局的監管組織的成員,政府當局會審慎考慮委任
人選是否合適,過程中會顧及例如個人能力、專才、經驗、品格和是否熱衷於
公共服務等因素。此外,政府當局會監察獲委任人士的表現,包括出席率,以
便考慮他們是否適宜再獲委任。有關方面會提醒各決策局和部門在考慮委任時
,必須審慎評估有關人士的合適程度,以及令他們在被委前清楚明白他們的責
任,並在再度委任前衡量他們在任期內的表現和工作熱誠。

8.在考慮委任及再度委任機管局董事會成員時,也會採取同一做法。機管局董
事會成員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的。

個別公務員的個人責任問題

9.三份報告都曾就牽涉入事件中的個別公務員的個人責任問題提出意見。行政
長官已審閱了上述意見,並參考了政府處理公務員失當行為、疏忽職守或失職
等事的既定程序。經審慎考慮後,行政長官認為由於事件顯然不涉及失當行為
,故並無表面證據支持對任何一名有關的人員採取紀律處分。雖然有人提出疏
忽職守或失職的指稱,但行政長官相信有關的人員全都秉誠行事和盡了應盡的
努力來履行他們的職責。

政府與機場管理局之間的權責劃分

10.政府已就其與機管局之間在機場發展和營運方面的權責劃分問題作出回應。
機管局是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成立的法定團體,負責提供、營運、發展及
維持機場,並按照審慎的商業原則處理其業務。在處理其職責範圍內的事宜時
,該局應獨立履行其職能而不受政府干預。

11.機管局董事會內的政府成員將繼續與非政府成員攜手合作,致力改進機場營
運情況。關於機場的技術、營運及管理事宜,應由機管局處理。不過,政府各
決策局及部門在屬於本身工作範疇的事宜上,會隨時支援和協助機管局。至於
由政府負責的事宜(如民航政策、航空交通管制和簽發機場牌照的工作),則會
繼續由政府處理。

飛機噪音

12.民航處一直監察各區的噪音水平。量度結果已確定這些地區都在飛機噪音預
測(NEF)25等量線之外,因此所受的噪音影響屬可接受的水平。唯一例外的地區
是沙螺灣,但當局已為有關的居民提供消減噪音措施。

13.第二條跑道預計可在1999年8月全面啟用。民航處汲取了新機場啟用時的教
訓後,已由1999年3月起向沙田、荃灣、葵青及屯門等受影響地區的臨時區議會
簡報有關資料,並一起討論第二條跑道啟用後可能引起的飛機噪音問題。

機管局的跟進工作

14.機管局完全同意須加強該局與其專營商之間的工作關係,尤其是與香港空運
貨站有限公司的關係。機管局已開始與兩家貨運營運商磋商,以期推行一項在
商業合約以外的加强監察計劃,有關細節正在商討中。這套加強監察功能的計
劃,旨在幫助機管局預早得知貨運營運公司所遇到的問題和採取的應變程序,
從而確保空運貨物的處理工作既安全又具效率。

15.除了已經成立的機場服務促進委員會外,機管局還透過其他專責工作委員會
,加強與其他營運夥伴之間的聯繫和協調機制,以處理旅客服務、行李、飛行
區運作及安全等事宜。機場服務促進委員會與這些專責工作委員會提供有效的
渠道,以討論各種涉及機場運作的技術和運作的細節。機管局認同申訴專員的
意見,認為成立聯絡小組反映業務夥伴和機場使用者的意見,具有成效。當機
管局與營運夥伴間的各種聯繫和協調機制已上軌道,成立聯絡小組的事宜即為
下一工作議程。

16.機管局注意到工作委員會數目過多、功能及職責重疊的弊端。機管局已要求
各科負責人檢討轄下委員會的數目和職權範圍,解散無需繼續存在的委員會,
並且把其他仍有實效的委員會重整架構和重訂職權範圍。

17.機管局在管理及運作顧問施高理先生的領導下,已開始全面檢討局內的風險
管理計劃,其中包括應變措施,是項檢討定於6月底完成。有關飛機事故及意外
發生時的應變措施及程序,檢討工作已經完成。

18.機管局一直致力提高機場的服務水平,也明白到在現時的經濟氣候之下,亟
需嚴謹控制財政預算。為確保機管局維持高效率運作,該局現正在一名管理顧
問協助下,就實際的營運經驗考慮進一步精簡管理架構。機管局期望在今年6月
前作出一個明確的決定。在這方面,機管局亦充分了解到,在工作時職員之間
和諧共處的重要性。

19.機管局已根據獨立法律專家的意見,即時終止與其前資訊科技部主管陳達志
先生的合約,並且不再與其前機場管理總監韓義德先生續約。此外,該局已把
專責委員會的意見告知機電工程項目經理徐景祥先生,並表示會密切留意其工
作表現。

20.妥善的紀錄處理,可確保機管局在查閱資料和文件時穩當及方便快捷。機管
局已特別委派管理事務組人員檢討各科儲存紀錄的方法,以改善及簡化有關安
排。

21.此外,機場局已加強資訊科技方面的支援及資源,包括外界的技術資源,以
解決公元二零零零年數位標準問題。機管局並已聘請一名顧問,為有關計劃內
的不同項目,特別是推行計劃的方法、策略、組織及擬訂應變措施等方面提供
指引及協助。

22.在推行公元二零零零年數位標準計劃時,機管局實行用者積極參與的政策。
機管局委派多名技術及運作人員,在執行日常職務之餘,兼負責管理公元二零
零零年數位標準計劃下的個別有關項目。他們除了參與系統的測試和修正工作
外,更負責制定和改善各項應變措施,以便一旦處理數位問題引致系統運作中
斷,仍能確保機場繼續運作。今年9月9日將是一個重要的日子;在當天,為處
理數位問題而推行的規劃和協調工作會首次受到考驗。

23.機管局亦了解到必須預留充裕時間,測調結合先進技術的新系統,並須確保
在項目完成後,運作井然有序。機管局將着重詳細審慎的規劃及協調。如有需
要,並會考慮延聘專家進行獨立評估。如同現有做法,機管局會確保屬下各級
職員、各承包商和業務夥伴,均能掌管機場的各項設施、系統及工作程序。

24.機管局有意在機場投入運作一年後,公布有關各項機場服務的服務承諾,不
管這些服務是由機管局或其他機構提供的。此外,機管局正製備資料單張,載
列機場各主要服務機構的名稱和相關電話號碼。

25.機場現已全面運作,正如《機場管理局條例》的詳題所強調,機管局的主要
任務是確保機場能夠安全、保安妥善、有效率地運作。任何宣傳活動均不可妨
礙機場的正常運作和旅客服務。

26.機管局明白機場運作暢順對整個社會的重要性。機管局定當以坦誠、開放的
態度與市民溝通。市民的意見和投訴的重要性,在於讓機管局明瞭社會人士對
機場設施和服務的普遍看法;衡量機場改善工程的效用;更重要的是在幫助管
理層確認需要改善的地方。機管局將繼續加強處理投訴的機制,並引導員工以
正確的態度處理投訴。

27.機管局亦注意到三份調查報告所提的其他意見和建議,特別是面對轉變帶來
新挑戰的應變能力。除了保持觸覺敏銳,以識辨應變所需,機管局亦會透過舉
辦不同的訓練計劃,確保員工掌握最新的資訊及專門知識。

新機場運作的最新情況

28.過去數月,新機場提供的服務均達致很高的水平,獲得旅客不少好評。百分
之九十的旅客可以在飛機抵港後15分鐘內辦妥入境手續,並可在10分鐘內取回
行李。今年春節假期,經由機場出入境的旅客人數更打破記錄,最多的一天有
117 000名,裝卸的行李則多達96 000件。期間,機場服務都能保持很高水平
,證明即使航空交通十分繁忙,新機場也能運作順利。

29.新機場仍有部份地方需要改善以及密切監察,其中一個例子就是航班資料顯
示系統。機管局亦感到有此需要,並正跟進有關事宜。


經濟局
民政事務局
工務局
公務員事務局
機場管理局


1999年4月8日


附件

指引草稿各項要點簡介



挑選最合適的機構承辦工程

-無論是挑選政府部門、法定團體、私人企業或以其他合約形式委託
機構承辦大型工程項目,都應事先作出詳細的比較以及評估。

清楚劃分權責

-選出機構承辦工程後,政府與承辦機構之間的權責便應清楚劃分,
並予公布。此外,亦應制訂清晰明確的程序,來監管工程的進展情
況。

管理工作應力求完善

-工程必須由法定承辦機構的董事局妥為管理,董事局主席及成員應
熟悉工程各方面的主要工作;或除了有賴工程管理小組提供意見外
,董事局也應可隨時向外界專家徵詢獨立意見,以及獲賦予與其職
責相稱的權力。

工程項目集中管理

-工程規模如十分龐大複雜,便應設立工程管理處,作為中央監管機
制。至於在政府內部還是法定團體設立,則應視乎情況而定。工程
管理處必須擁有足夠權力,可以監管工程進度計劃、工程範圍、施
工時間及工程的財政預算。此外,亦應設立高層的督導委員會,負
責監管工程的進展情況,以及與承辦機構的董事局保持接觸。當然
,該委員會的角色必須清楚界定,以及有關法定團體及/或承辦機構
必須明白落實工程是它們的責任。

 制衡措施

-工程管理處應獨立於承辦機構,直接隸屬督導委員會,負責整項工
程的監管工作,以發揮制衡作用。同時,又應在外判某些工程以及
讓最終負責操作有關設施的公司早日參與其事等方面訂定指引。此
外,該工程管理處會強調有需要查核工程是否已準備就緒,包括查
核員工是否已有足夠訓練,以及設施是否已全面測試。如有需要,
更會委聘獨立的專才審核。

 透明度及協調

-在整個工程管理階段,各參建工程的機構應互相交換一切與參建工
程有關的資料,例如交換報告及參考資料,以便能有效監管工程進
展。本部亦將指出需避免太多委員會,以避出現架床叠屋、責任不
明的情況。

 工程進度計劃管理

-承辦機構必須向工程管理處提交全面的總綱計劃、目標以及各重要
施工階段的資料。這些資料必須納入施工基線計劃書內,而計劃書
則會定期更新,加入最新的工程進度資料,以方便監管。承辦機構
亦應確定以及匯報重要的項目,然後跟進。

 工程由建築期轉入運作期時的管理安排

-應設立一個行政部門,來協調工程在過渡期的各項活動,例如全面
的測試、啟用、員工培訓以及試行運作。

 延攬海外專才

- 如本地缺乏合適專才,應考慮從世界各地延聘人才。

 聘用審核人員

-可另外委派多一名審核人員,負責審核工程。該名人員可從承辦機
構內部抽調,也可從外界物色。

 評估風險以及應變計劃

-在工程最後階段,應全面評估風險,並擬訂全盤的應變計劃,以應
付有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突發情況。

 爭取社會人士支持

-最後,亦應舉辦宣傳活動,務求爭取社會人士支持有關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