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59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FA/1

立法會
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1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智思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鈺成議員
馮志堅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
李國寶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永森議員
黃宜弘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V項

庫務局副局長
郭立誠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黃徐玉娟女士

議程第V項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
黎高穎怡女士

財經事務局助理局長(公司)1
楊德強先生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秘書
貝思義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1)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4)
吳麗敏小姐

勞工處助理處長
曾健和先生

議程第VI項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
簡達恒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銀行業發展處處長
劉應彬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銀行業發展處高級經理
李寶亭先生

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銀行及金融)
鄧詠菁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高級主任(1)1
司徒少華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815/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12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2.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並沒有發出任何資料文件。

II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816/98-99(01)號文件)

3.議員同意在訂於1999年3月1日(星期一)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下次例會席上討論下列事

  1. 就行政長官國際顧問委員會會議作出的匯報;及

  2. 成立創業板的進展。
(會後補註:因應政府當局的要求並經主席同意,上文第(b)項將延遲至在較後日期舉行
的會議席上討論。議程亦已加入兩個其他項目,分別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1999
至2000年度預算案,以及檢討儲稅券制度。)

4.主席表示,因應政府當局的要求,有關實施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進展事宜,將押後
至1999年4月舉行的會議席上討論。

5. 議員通過1999年4月至7月的會議時間表,詳情如下:

    日期時間
    4月13日 下午2時30分
    5月3日 上午10時45分
    6月7日 上午10時45分
    7月5日 上午10時45分
6.議員亦同意參觀香港聯合交易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秘書會就參觀安排聯絡政府當局
及兩間交易所,然後知會議員有關情況。

(會後補註: 參觀兩間交易所的活動已於1999年2月24日下午2時15分至5時15分舉行。)

IV 若干政府貸款計劃的最優惠利率
(立法會CB(1)816/98-99(02)號文件)

7.因應主席的邀請,庫務局副局長向議員概述政府當局的建議,即由1999年4月1日起
,採用新方程式釐定政府按"無所損益"原則批出的貸款的利率。他表示,現行方程式
是以外匯基金在18個月期間的時間加權平均回報率作為釐定貸款利率的基礎;而新方
程式則改用以市場借貸為本的方程式,將利率釐定在較發鈔銀行平均最優惠利率低某
個固定百分率 (X%)的水平。該百分率最初會定為2%。他表示,根據新方程式釐定的
利率屬合理水平。新方程式透明度高,對政府及借款人而言均屬公平的安排,並可保
留貸款制度的優惠性質。

8.庫務局副局長在回應議員的查詢時確實表示,"無所損益"的利率適用於公務員房屋
貸款、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33條向公務員發放的貸款(亦即向開始放取退休前
假期或約滿離職前假期的合資格公務員發放的貸款 )、向已轉職香港教育學院的合資
格前教育署講師發放的房屋貸款、為就讀政府資助大專院校的合資格學生而設的免入
息審查貸款計劃,以及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他補充,政府亦有實施其他貸款計劃
,並根據不同的考慮因素及準則予以批出。政府會定期檢討適用於該等計劃的準則及
利率。

9.張文光議員表示,當局自1998年4月起採用現行方程式,部分原因是為了解決金融市
場自1997年下半年以來波幅日漸增加而引致的利率高企問題。他關注到,即使將貸款
計劃的利率與最優惠利率掛鉤,上述情況亦不會有所改善,因為利率仍然會受到市場
波動影響。

10.庫務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解釋在不同期間釐定"無所損益"利率的基礎及理據。在1981
年至1995年5月期間,該利率是以6個月期銀行存款利率與最優惠利率的平均數計算。
在 1995年年中至1998年3月期間,有關利率是根據1年期及2年期外匯基金票據/債券
收益平均數而釐定,藉此反映政府在批出貸款時付出的機會成本。為顧及將財政儲備
與整個外匯基金兩者的投資回報掛鉤的新安排,該方程式其後於 1998年4月修訂至現
時的形式。

11.庫務局副局長強調,由於1995年前的方程式及新方程式均與最優惠利率掛鉤,兩者
的制訂方針的確有若干類似之處,但該兩條方程式採用的利率計算方法並不相同。根
據1995年前的方程式,利率是按6個月期銀行存款利率與最優惠利率的中間數來釐定,
而新方程式則以最優惠利率減2%計算,與銀行存款利率變動並無關係。

12. 察悉到新方程式與財政儲備的投資回報再沒有直接的關係,張文光議員關注到,
從政府的投資角度而言,新方程式未必能夠維持"無所損益"的原則。當政府的投資表
現特別出色時,當局就提供優惠貸款付出的機會成本便大為提高,並可能會招致 "虧
損 "。馮志堅議員支持新的方程式,但對於有意見認為採用新方程式會令人感到政府
似乎背棄了"無所損益"的原則,他亦表示認同。

13.庫務局副局長在回應時強調,政府當局無意背棄在提供優惠貸款時使用的"無所損
益"的原則。新方程式只是推行上述原則的另一種方法。他解釋,現行的方程式無論
在概念或實際上亦曾引起問題。由於財政儲備的投資是以為政府資產爭取最高回報
為目標,將投資回報率與優惠貸款計劃下須支付的利率掛鉤,存在著本質上的矛盾
。雖然現行的時間加權方法以往可減輕利率波動的因素,但由於金融市場動盪加劇
,外匯基金的加權回報率,以至該等貸款計劃的利率,均可能再隨市場情況波動。
透過採用以市場借貸為本的方程式,利率將會較為穩定。新方程式對借款人更加公
平,亦可給予他們更大的保證。

14.關於政府可能蒙受的損失,庫務局副局長表示,雖然難以準確預測利率將如何跟隨
外匯基金回報率的走勢變動,但過往的數據顯示,最優惠利率的波幅遠低於外匯基金
回報率的波幅。由於後者的波幅頗高,預計由1999年4月1日起,根據現行方程式計算
的利率會超越每年10%的水平。倘撇除波動的因素,外匯基金的長期回報率約為5%至
6%,只要最優惠利率不跌至低於7%至8%,長遠而言,政府仍可維持 "無所損益"的狀
況。

15.瞭解到難以同時兼顧從政府投資角度出發的"無所損益"原則,以及貸款計劃的優惠
性質,吳靄儀議員同意,新方程式的優點是能夠提供一個較穩定的利率,而這正是借
款人十分關注的問題。即使政府或會蒙受若干損失,但如果涉及的金額只是微不足道
,新方程式仍值得支持。

16.庫務局副局長在回應有關向工會諮詢對新方程式的意見的提問時表示,公務員事務
局曾諮詢4個中央公務員評議會,他們反應不一。其中兩個評議會認為新方程式是適當
的安排,另外一個評議會認為可接納有關的方針,但"X"因子應高於兩個百分點,以配
合近5年的利率趨勢,並且更能反映貸款計劃的優惠性質。餘下的一個評議會則認為,
當局可以實驗性質採用新方程式,為期6個月,然後再作檢討。他表示,雖然政府當局
瞭解各公務員評議會的意見,但當局仍然維持立場,認為以實施新方程式作為長遠的
解決方法是適當的安排。

17.關於將"X"訂於較高水平的意見,庫務局副局長解釋,由於欠缺任何強烈的理據支
持將"X"值訂於某一特定水平,政府當局在計算新方程式中的"X"值時,採用了實際的
做法,將"X"值與優惠貸款計劃的"無所損益"利率及銀行最優惠利率之間的歷年平均差
距掛鉤。在1989年至1998年的10年期間,根據此方法計算的"無所損益"利率為2%。此
外,該利率十分接近12個月港元銀行同業拆放市場利率與最優惠利率在1993年至1998
年期間的平均差距。因此,該利率亦反映出銀行在期間的邊際利潤,進一步鞏固當局
在批出貸款方面所處"無所損益"的位置。

18.李柱銘議員質詢以1989年至1998年的10年期間作為計算"X"值的基礎的理據,並詢
問如採用以往較長的一段期間或較短的一段期間,例如以過去5年為計算基礎,會否
影響因而產生的"X"值。

19.庫務局副局長在回答時解釋,公務員住屋計劃一般的還款期為10年。倘將年份伸
延並推前至涵蓋過往18年,即由有關計劃於1981年推出時開始計算,因而產生的"X"
值等於1.8%。經湊整後,該數字十分接近2%。雖然倘以過去5年的數據為基礎,計
算所得的"X"值的確高於2%,但政府利率與最優惠利率在此段期間出現較大的差別
,是由於當局於1995年年中至1998年4月期間採用各種不同的方程式所致。

20. 李柱銘議員要求當局使用在1995年年中採用的方程式,(即1年期及2年期外匯基金
票據/債券收益平均數)計算1989年至1998年的10年期間的假設"無所損益"利率。庫務
局副局長為此強調,在釐定利率時,以過往及客觀的數據為基準,會較依據假設或假
定的數據,更為公平合理。由於2年期外匯基金票據/債券由1993 年年中才開始發行
,政府當局無法提供上述整段期間的統計數字。他承諾在會後提供政府當局所備存的
有關期間統計數字。

(會後補註: 有關資料已透過1999年3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1)959/98-99號文件
提供予議員。)

21.夏佳理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解釋文件第8段所載,"......"X"值過高,可能會令政府處於
不利地位及借款人有機會把政府貸款存入銀行收息而從中取利"的意思。他認為,接受
貸款的人不可能將借入的款項存入銀行賺取息差取利,因為當局是就特定的用途批出
貸款,而借出的款項一般以付還的方式支付。

22.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雖然第8段提及的只是假定而不是真實的情況,但政府
當局亦密切監察貸款計劃的運作,確保借款人遵守所有程序及規則,倘 "X"值訂得過
高,理論上借款人仍可能從息差中取利。舉例而言,由於為就讀政府資助大專院校的
合資格學生而設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無需通過入息審查,倘為該計劃釐定的"X" 值
過低,或會引起無需貸款的學生向政府借款的興趣,而另一方面則把本身的款項存入
銀行賺取息差。就此,夏佳理議員表示,政府當局關注的是執行的問題,而這問題與
釐定優惠貸款計劃的利率的基準並無關係。

23.馮志堅議員指出,倘借款人可能會透過將借入的款項存入銀行獲利,政府於1998年
批出的貸款申請數目及金額可能較過往顯著增加,因為港元當時受到投機性衝擊,導
致存款利率飆升至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各項貸款計劃於過去數年
的統計數字,以便作出有關比較。

24.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提供下列5個優惠貸款計劃於1998年(截至1998年12月31日為止)
的統計數字 --

計劃名稱核准個案數目涉及的總金額
(百萬元)
每宗申請的
平均金額
(a)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40.12230,500元
(b) 公務員房屋貸款計劃14 600*8,000550,000元
(c) 為政府資助大專院校的合資格學生
而設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
7 60027136,000元
(d) 向香港教育學院職員發放的房屋貸款4*2.8700,000元
(e)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33條向
公務員發放的貸款
294*532 1,810,000元

(*指未清還貸款個案總數)

她亦承諾在會後提供上述計劃過去數年的有關統計數字。

(會後補註: 貸款計劃從1995-1996年度至1998-1999年度的統計數字已隨立法會
CB(1)959/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該等統計數字顯示,批出的貸款申請數目或金
額在過去兩年均有所下降。)

25.雖然吳亮星議員支持新方程式可避免政府投資表現不穩導致利率大幅波動的說法,
但他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在新方程式中採用最優惠利率的時間加權平均數,以減輕利率
波動的情況,確保當局可根據市況的轉變檢討該利率。

26.庫務局副局長重申,採用新方程式可避免優惠貸款利率出現大幅波動。雖然政府當
局會考慮吳議員的建議,不時進一步檢討利率,但當局實施的檢討機制,應能在行政
效率及對可能經常出現波動所產生的憂慮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關於檢討"X"因子的計算
方法。庫務局副局長表示,雖然政府當局可定期作出檢討,但當局留意到吳靄儀議員
的關注,即過份頻密的檢討會對該系統的穩定性及可預測性有不利影響。初步而言,
政府當局認為,每隔兩年就"X"因子的適用性進行檢討是恰當的做法。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透過立法會CB(1)959/98-99號文件告知事務委員會,如根據
新方程式計算所得的利率較當時的利率高出一個百分點或以上,又或當利率已經
維持6個月不變,當局才會調整有關利率。)

27.張文光議員及何秀蘭議員詢問,除本身的優惠利率外,當局就為政府資助大專院校
的合資格學生而設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額外收取1.5%的風險調整因子的理據何在
。庫務局副局長解釋,對上述貸款計劃收取額外利率的目的是反映在無抵押的情況下
,提供該等貸款所涉及的風險。此計劃有別於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因為就後者而
作出的貸款屬抵押貸款,需以物業作抵押品。

V. 企業拯救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諮詢文件
(立法會CB(1)678/98-99號文件)

28.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向議員簡介上述諮詢文件,該份文件就當拖欠僱員債項的公司進
行企業拯救程序時,應如何處理尚欠的僱員權益,諮詢公眾意見。她解釋,該項程序
由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提出,對有關公司實行法定的"臨時監管",容許有關
方面訂定一些安排,協助一間可生存的公司繼續經營。在"臨時監管"期間,暫停對公
司進行法律程序的首個暫停期為30天,但若債權人或法庭同意,暫停期可延長至 6個
月或以上。該項措施旨在防止個別債權人(包括僱員)行使正常申索權而採取程序將公
司清盤。然而,法改會提出有關在這些情況下處理僱員被拖欠的債項的建議,與現行
的勞工法例,即《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及《僱傭條例》(第57章)有所牴觸。
諮詢文件就解決上述問題提出共4項方案。政府當局暫未對該等方案作出決定,歡迎
立法會議員、專業團體及市民在1999年2月28日公眾諮詢期屆滿前提出意見及建議。

29. 議員察悉該4項方案的主要特點如下

(a) 方案A (法改會的建議)

根據臨時監管安排,公司拖欠僱員的債項將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支付。破產欠薪保障
基金的範圍須予以擴闊。

(b) 方案B

規定公司在進行企業拯救安排前,僱主必須先行清償僱員的欠薪。

(c) 方案C

僱員可豁免遵守暫停對公司進行法律程序的期間這項規定。

(d) 方案D

為使僱員可迅速得到援助,僱員欠薪應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支付。基金可向公司全數
追索該筆款項,而根據企業拯救計劃,該筆欠款應視作公司自願償債安排中的優先償
付債項。

30. 李家祥議員表示,雖然香港會計師公會(下稱"會計師公會")正在研究該份諮詢文件
,並會於稍後正式向政府當局提交意見書,但他亦希望闡述在會計師公會向事務委員
會提交的文件中所載,有關該會對上述事宜的初步意見。他向議員概述會計師公會的
意見如下-

  1. 香港有需要推行一套有系統的企業拯救程序。這套程序不單有助
    公司進行重組,以面對不斷變遷的環境,在當前經濟逆轉的情況
    下,更是極需要一套這樣的程序,用以保留就業機會,以及減低
    失業及公司倒閉對社會造成的連鎖反應;

  2. 多個司法管轄區多年來均廣泛實施企業拯救計劃或類似的計劃,
    並已證實與清盤程序相比,上述計劃對公司的股東、僱員及債權
    人均更為有利;及

  3. 方案B、C及D涉及的問題,將有礙企業拯救程序成功推行。會計師
    公會認為當局應進一步研究方案 A,以期找出可行的解決方法。會
    計師公會就此方案提出修改版本,建議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支付被
    解僱僱員的欠薪,並為留任僱員即時提供一些援助。由於企業拯救
    計劃或會失敗,導致公司清盤,所以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應預留應急
    撥款,以備支付留任僱員在臨時監管人採納其僱傭合約前的所有欠
    薪。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可以行使代位權,在公司清盤程序中,代僱
    員追討該筆優先償付債項,而可追討的款額最高可達法定的限額。
(會計師公會的意見書已在會後於1999年2月5日透過立法會CB(1)870/98-99號文件送交
議員。)

31.李卓人議員及陳婉嫻議員指出雖然保障就業是僱員關注的重要問題,因此企業拯救
計劃的原則是值得支持,但強調在有關程序下一定不能損害僱員的權益。

32. 李卓人議員認為諮詢文件建議的4個方案均有不足之處,沒有一個方案能充分保障
僱員的權益。由於僱員可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領的欠薪設有法定限額,僱員的欠薪
不能全數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支付,該等方案亦沒有清楚訂明應如何處理有關欠薪餘
額。繼續留任有關公司的僱員,其利益會進一步受損。此外,對於僱主拖欠僱員而不
受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保障的其他權益,例如年終酬金,該等方案亦沒有提出處理方法。

33.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強調,政府當局完全知道該等方案中沒有一個可以解決所有問題
。不過,在發展一套可行的企業拯救計劃時,當局會嚴格遵守以下4項原則:

  1. 應支持可以保障僱員得以繼續受聘的拯救計劃;

  2. 拯救計劃在僱員權益方面提供的保障,不應少於僱員根據現行法例
    所享有的保障;

  3. 須確保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維持穩健的財政狀況。如計劃對該基金構
    成重大的財政影響,便應審慎評估;及

  4. 如因擴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保障範圍,以協助推行公司拯救計劃
    ,而導致該基金入不敷支,當局絕不會以公帑挽救基金。
34.至於各個方案的不足之處,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作為一項原則,僱員在企業拯
救計劃中被拖欠的法定權利所獲得的保障,不應少於公司在無力償債時其應享有的權
益。因此,法改會認為僱員如因臨時監管而遭解僱,《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應訂有條
文規定保障該等僱員。在該項立法修訂生效以前,法改會建議根據《公司條例》第265
條列為優先償付的拖欠僱員債項,須從公司的資產中優先償付,而該等債項享有的優
先權應高於其他所有債項。法改會亦建議,如公司與債權人訂立自願償債安排,以期
使公司得以繼續經營,便應保障留任僱員的權益。留任僱員在拯救計劃推行前被僱主
拖欠的薪金,應與遭解僱僱員的薪金一樣,獲得優先償付。如臨時監管人未能與債權
人達成自願償債安排,導致公司清盤,於臨時監管期間留任的僱員,應可就其在委任
臨時監管人以前被拖欠的薪金提出無力償債申索。

35.李啟明議員對法改會於1995年提出的建議極為失望,因為建議完全忽略保障僱員權
益一事。雖然工會極力促請法改會考慮所建議的事項牴觸現行法例的問題,但此事仍
未得以解決。儘管他支持經會計師公會修改後的方案 A,並同意應再行研究,但因修
改後的方案涉及需要重大修訂《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條例》及擴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
範圍,而此舉或會對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有顯著財政影響,涉及注入公帑及/或增加僱
主目前每年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繳付的250元徵款(已包括在商業登記費內),所以政府
當局及大部分僱主是否接納修改後的方案亦成疑問。他進一步表示,由於破產欠薪保
障基金於1984年成立時,是以本港當時的社會及經濟環境為依據,亦為本港所獨有,
因此,在研究一套適用於香港的企業拯救計劃時,對處理僱員被拖欠的應有權益方面
,以外國企業拯救計劃的方法為借鏡,並非恰當的做法。

36.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強調,雖然政府當局原則上支持企業拯救計劃的構思,但已考慮
到有需要解決擬議計劃牴觸現行法例的問題。方案A及D會擴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範
圍,因而會改變成立基金的基本理據,即在僱主因無力償債而拖欠僱員薪金及其他法
定終止僱傭補償時,盡快為僱員提供援助。若無條件向因臨時監管而被解僱的僱員發
放款項,等同貸款協助公司渡過難關;如此一來,該基金實際上便變成"企業拯救基金"
。此外,一些無良僱主可能會因此濫用計劃,藉拯救企業的做法來逃避責任。這樣或
會對破產欠薪保障基金造成重大的財政影響。鑑於此事十分複雜,影響深遠,政府當
局有需要審慎考慮。

37.田北俊議員同意該等方案沒有一個是完美的。他認為方案A將會引發道德危機,因
為如果所有僱主均須繳交較高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徵款,可能會出現由誠實的僱主補
貼無良僱主的情況。方案 B根本不可行,因為要求一間出現財政困難的公司先行支付
一筆款項,以清償拖欠僱員的債項,是不切實際的做法。方案C有違推行企業拯救計
劃的原意,因為臨時監管人並不能在獲得法庭保障的情況下執行工作。因此,他傾向
於支持方案D,並建議當局進一步研究此方案。他表示,容許僱員即時從破產欠薪保
障基金中獲得援助,例如每名僱員最高可獲5萬元的欠薪特惠款項,便可協助他們紓
緩經濟困境,亦可避免僱主逃避責任。

38.李家祥議員指出,雖然方案D可以迅速為僱員提供援助,但此方案規定破產欠薪保
障基金支付的款額,在拯救計劃的自願償債安排下,須視作優先債項處理;此舉使破
產欠薪保障基金比所有其他債權人享有優先權,其他債權人或會因而不願意訂立拯救
協議,因為他們相信在拯救計劃中所享有的利益保障比不上在清盤程序中所享有的保
障。因此,是項方案會對成功推行企業拯救計劃構成影響。他再度重申他支持修改後
的方案 A,並指出議員關注有關該方案的問題均能得以圓滿解決。首先,道德危機的
問題並非確實存在。僱主會否利用企業拯救計劃,逃避其應支付僱員終止僱傭補償的
責任,仍是疑問,因為根據企業拯救計劃,公司將由獨立的第三者(即臨時監管人)接
管,臨時監管人除向債權人負責外,亦須受破產管理署監管。僱主如濫用企業拯救計
劃,即等同冒險進行商業自殺。第二,應該知道,在其他實行類似的企業拯救計劃的
司法管轄區,拯救計劃通常被視為與無力償債相近的程序,又或被視為是無力償債,
因為僱員在無力償債程序中可能獲得的權益會因推行拯救計劃而獲得發放。因此,具
有十分充分的理據,可將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範圍擴大以包括拯救計劃。第三,至於
有人關注到由於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並不包括僱員根據《僱傭條例》所享有的全數法定
權益,因而擴大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範圍以涵蓋拯救計劃的做法或會違反《僱傭條例》
,此方面的關注似乎忽略了一點,就是在實際情況下,如果不推行拯救計劃,最有可
能的做法就是將公司清盤,而在這情況下僱員顯然不能得到《僱傭條例》所規定的權
益。反之,如果公司在推行拯救計劃後得以繼續經營,僱員除可保留就業機會外,更
可獲得欠薪。最後,在擴大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範圍後,亦不大可能出現大量耗用基
金的情況,因為拯救計劃中任何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支付的款項,均會被視為在清盤
程序中支付的款項,而這亦是倘拯救計劃最終失敗無可避免會出現的結果。因此,並
不會增加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財政負擔。鑑於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財政穩健,截至
1998年3月底的資產淨值達8億5,200萬元,所以無須即時注入額外資金或增加向僱主收
取的徵款。儘管或有需要略為增加徵款額,對僱主的經營成本的影響可說微不足道。
另一方面,如認為有需要減輕僱主可能增加的財政負擔,當局可以考慮按公司的規模
訂定徵款,或將商業登記費的更大部分撥作用於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39.李卓人議員表示,在制定有關企業拯救的政策方面,問題關鍵是在確定由臨時監管
人接管公司後,應由哪一方負責支付公司拖欠僱員的債項。他同意應進一步研究上述
建議,即將商業登記費的大部分撥作用於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並諮詢政府當局對此項
建議的意見。

40.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重申,如因擴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範圍以協助推行企業拯
救計劃,而最終導致基金入不敷支,政府當局決不會動用公帑挽救基金。她補充,當
局每年簽發約78萬份商業登記證,每份均收取250元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徵款。

41.丁午壽議員詢問方案A、C、D及經會計師公會修改的方案A,可能對破產欠薪保障
基金財政狀況構成的影響,財經事務局副局長答覆時表示,由於政府當局尚未接獲會
計師公會的建議,故並未詳細計算各項方案的財政影響。政府當局仍然認為,儘管破
產欠薪保障基金多年來已累積數額可觀的儲備,但近期經濟逆轉對基金造成的影響尚
未完全顯現,因此,基金必須維持充足的儲備來應付不時之需,這點十分重要。

42.陳婉嫻議員重申,如果推行企業拯救計劃,只有在僱員所享有的保障不少於現行法
例所提供的保障的情況下,才是公平的做法。由於諮詢文件所述的各個方案均不能達
到此項原則,僱員被處於兩難之局。她亦關注到倘該等問題未能解決,各方或會將不
能成功實施法定企業拯救計劃的責任全歸咎於僱員。

43.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強調,當局於1995年就法改會的建議進行諮詢時,各界均大力支
持在本港實施企業拯救計劃的原則,在當局接獲的總共30份意見書中,只有 1份反對
該項原則。她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與有關各方共同努力,繼續研究此事,謀求一
個可行並為有關各方接受的方法。

VI 《香港銀行業顧問研究報告》
(立法會CB(1)816/98-99(03)號文件,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B9/4/5C)

44.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下稱"金管局副總裁")應主席的邀請,向議員概述《香港銀
行業顧問研究報告》(下稱"顧問研究")的主要研究結果及建議。他強調,有關的建議
只是顧問公司的提議,政府仍未就各項建議有任何定論。金管局已發表該等建議,
以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期將於1999年3月底結束。金管局副總裁就此項議題發言時特
別提到以下各點:

  1. 顧問研究旨在建議對金管局的監管制度作出修訂,以便香港一方
    面可享有全球及本地銀行業發展趨勢的有利因素,同時又可減輕
    因這方面的發展趨勢而帶來的風險;

  2. 為配合新展現的環境,顧問公司就金管局提出了 4項策略性監管
    目標建議,包括確保監管制度仍然適用;改善香港作為銀行中心
    的競爭環境及吸引力;確保有關風險得到審慎管理及提高透明度
    ;及

  3. 顧問公司就上文所述的各項目標提出改革建議,並提議一項包括
    3個階段的實施計劃,以便在1999年至2002年期間落實這些改革。
45.吳亮星議員察悉,由於預期銀行業在1999年的經營環境持續困難,因此顧問公司並
不建議在實施計劃的第一階段進一步撤銷利率規則。他問及倘若在1999 年後經營環境
並沒有得到改善,當局會根據哪些客觀準則來評估實施有關建議的經營環境和撤銷利
率管制計劃的前景。

46.金管局副總裁回應時表示,顧問公司在決定進一步撤銷利率管制的時間方面,所根
據的原則是只可在一段既穩定而風險又受控制的指定時間後才進行修改。鑑於預期銀
行在1999年的經營環境持續困難,因此顧問公司不建議在現階段撤銷利率管制。雖然
所建議的撤銷利率規則計劃(該計劃分3個階段進行)將於2000年展開,首兩個階段撤銷
利率管制的措施將於2000至2001年度實施,而最後階段撤銷利率管制的措施則於2001
至2002年度實施,但撤銷利率規則的籌備工作應於1999年開始進行。屆時當局將會利
用多種貨幣、金融和市場指標,包括利率變動、銀行盈利能力的趨勢及有否出現狙擊
港元活動等,來評估風險受控制的情況。當局將會密切監察這些指標,並會在各個階
段不斷進行檢討,確保撤銷利率管制的行動會配合經營環境,而且不會對銀行體系的
穩定性造成不利影響。此外,當局亦邀請公眾人士就用以評估系統穩定性的可行方法
及適當指標發表意見。

47.張文光議員指出,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不是沒有實施任何利率規則,便是已撤銷
這方面的管制多時,他認為顧問公司的撤銷利率規則計劃過於保守。他促請金管局考
慮加快進行該項計劃,以便可盡快實現因撤銷利率管制而帶來的好處。此外,香港亦
會符合在這方面的國際標準。李柱銘議員和李華明議員同意應加快進行撤銷利率管制
計劃,並問及業界對實施時間表的意見。李華明議員並詢問可否一如1994年消費者委
員會報告所建議,一次過撤銷所有餘下的利率規則。

48.金管局副總裁強調,消費者委員會在1994年發表報告後,金管局在1994年及1995年
撤銷多項利率規則,這點足以證明金管局致力推行全面撤銷利率規則的原則。顧問公
司建議分階段進行的計劃,正是朝這相同方向邁進一步。餘下要撤銷利率規則的只有
往來帳戶、儲蓄帳戶及 6日以下的定期存款。雖然顧問公司完全瞭解撤銷利率管制的
好處,包括提高中介過程的效率,以及因增加競爭而讓消費者有更多產品選擇,但他
們留意到即時全面撤銷利率管制會對銀行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此外,並非
所有銀行均具備所需的系統及能力,使它們可在一個全面撤銷管制的利率環境下競爭
。金管局副總裁提及顧問研究概要第 33頁的圖表(該圖表說明在不同假設情況下放寬
餘下利率規則會有的潛在影響 ),並指出根據顧問公司提出的其中一個假設情況,單
是撤銷對往來帳戶的管制便會導致本地銀行淨息差下跌7.6%(或19個基點)。這表示利
潤率大幅下降,因為與實際情況一起衡量時,1997年6月至1998年6月亞洲金融風暴期
間,所有本地銀行淨息差的跌幅也只有17個基點。利率規則於1965年實施,以解決當
時影響銀行體系穩定的問題。顧問公司認為,較審慎的處理方法是在一段時間內分階
段實施進一步撤銷利率管制的行動,以免進一步對銀行的盈利能力構成壓力,因為它
們已深受金融風暴所影響。

49.至於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利率規則,金管局副總裁表示,由於個別金融中心的金融
體制及銀行監管架構是因應它們獨有的不同條件和情況發展,因此將本港的體制與其
他中心的體制作簡單比較,將不會是適當的做法,而且有關結果或會有誤導成分。他
進一步指出,海外各地 (例如英國和澳洲)在撤銷利率規則方面的經驗顯示,此舉會帶
來不可預見的問題和後果。此外,有關過程亦通常會帶來不穩定時期。舉例而言,英
國在1970年代初撤銷貨幣管制後不久即出現銀行風潮,而英國直至1980年代中期,即
實施撤銷利率管制計劃約15年後才撤銷對往來帳戶的利率管制。

50.關於銀行業對撤銷利率規則計劃的意見,金管局副總裁表示,業界普遍對撤消利率
規則一事態度審慎。雖然自1994年及1995年實施撤銷利率管制後,撤銷利率管制的原
則一直獲得業界廣泛接納,但他們對進一步撤銷利率管制的速度意見紛紜。現時預測
各家銀行對擬議撤銷利率管制計劃的反應實屬言之過早。不過,倘若業界一致認為應
加快進一步撤銷利率管制的速度,金管局會認真考慮有關意見,縮短撤銷利率管制計
劃所需的時間。

51.李華明議員詢問有關放寬適用於境外銀行及境外有限制牌照銀行的"一間分行規定"
的建議。金管局副總裁回應時表示,該項規定已在本港實行了20多年,旨在限制境外
銀行加入本港市場,從而維持銀行體系的穩定性。由於該項規定與開放市場的期望並
不相符,因此顧問公司建議放寬該項規定,首先讓境外銀行開設 3家分行,並在較後
時間就分行數目進行檢討。該項分階段放寬規定的政策是審慎的做法,以減低引起系
統不穩定情況的風險。

52. 關於加強對存戶的保障的問題,李柱銘議員表示,民主黨自1990年代初期起,一
直促請當局在本港推行明示存戶保障計劃。他對政府當局沒有認真考慮這事項及顧問
公司沒有就這方面提出具體的建議,表示失望。

53.金管局副總裁表示,在1992年進行公眾諮詢時,明示存戶保障計劃只獲得很少人支
持。然而,隨著金融市場日趨波動,系統性風險日益增加,加上愈來愈多國際金融中
心引入存戶保障制度,因此本港需要重新研究此事。顧問公司認為,改進明示存戶保
障的形式將符合香港的利益。金管局會聯同政府就這方面進行更詳細的研究。研究重
點將包括所提供的保障的形式及該制度的撥款安排等問題。

54. 張文光議員雖然支持顧問公司向金管局提出的建議,採取一個更以風險為本的監
管方法規管銀行,但他詢問當局有何可行措施,以辨別及監察因銀行向物業及 "紅籌"
公司提供貸款而存在的風險,藉此確保銀行體系的穩定。在亞洲金融風暴發生前,由
於物業及股票市場暢旺,向物業及紅籌公司提供貸款已成為銀行的主要借貸業務。

55.金管局副總裁表示,為加強系統的穩定性,金管局對各機構的審慎監管重點在於加
強其風險識別系統,藉此瞭解各家銀行所承擔的風險,以及改善銀行的風險管理系統
,從而適當控制已識別的風險。鑑於近幾年物業價格飆升,加上香港已成為內地公司
最重要的集資中心,因此限制銀行在這些範疇的借貸活動並不切實可行。故此,所承
擔的風險過份集中的問題實在難以避免。另一方面,按揭業務的拖欠還款率偏低,這
點足以證明近幾年銀行所進行的借貸活動中,按揭業務其實是最安全的借貸活動。顧
問研究內所提出的其中一項與香港銀行業策略性前景有關的主要問題,就是"甚麼才是
銀行業的持續務業來源"的問題。隨著全球發展力量及銀行業發展趨勢不斷演變,技術
創新及客戶需求不斷改變令銀行需要開拓及發展嶄新種類的業務,例如保險、證券及
個人財富產品等,作為傳統借貸業務以外的新增選擇,這情況令上述問題更為複雜。
因應這些轉變,銀行必須採用新的風險管理及控制系統,金管局亦需要改善這方面的
監管制度。

56.單仲偕議員詢問在評估各項建議的實施方法及有關時間表時,當局會考慮哪些因
素。金管局副總裁回覆時表示,當局可以很快實施一些複雜性相對較低的建議,包
括要求境外銀行分行披露財務資料(本港一直已有這方面的規定)及改善金管局的監
管架構。由於當局無須就改善金管局的監管架構一事諮詢業界的意見,因此無需等
待公眾諮詢的結果便可實施這項建議。至於其他涉及較複雜問題的建議,例如簡化
銀行體系三級制、放寬餘下的利率規則及提高對存戶的保障等,當局就有關修改作
出重大決定前,必須連同在諮詢期內所接獲的意見一併仔細研究。他強調,金管局
會審慎考慮各項建議,確保該等建議在沒有影響銀行體系穩定性的情況下,以安全
及穩健的方式實施。

VII 其他事項

5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