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62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FA/1

立法會
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1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智思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霍震霆議員
馮志堅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陳鑑林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張永森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第IV項議題

工商局局長
周德熙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麥靖宇先生

參與討論第V議題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
黎高穎怡女士

財經事務局助理局長
劉家麒先生

參與討論第VI項議題

庫務局副局長
郭立誠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謝雲珍女士

稅務局助理局長
劉麥懿明女士

稅務局總評稅主任(署理)
劉明心女士
應邀出席者 :
參與討論第V項議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署理主席
查史美倫女士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財務總監
蘇偉林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高級主任(1)1
司徒少華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838及839/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9日及11月7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2.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沒有發出任何資料文件。

II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914/98-99(01)號文件)

3.議員同意在訂於1999年4月13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舉行的下次定期會議上,討論
以下事項--

  1. 香港金融服務業處理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進度報告;及

  2.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實施進展。
(會後補註:此次會議的議程業已修訂,以加入有關《1999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的議題。)

IV 就行政長官特設國際顧問委員會會議作出匯報
(立法會CB(1)914/98-99(02)號文件)

4. 應主席邀請,工商局局長向議員概述於1999年1月20日舉行的行政長官特設國際顧問
委員會(下稱"顧委會")第一次會議的討論結果。他表示該次會議集中在三個主要方面進
行討論,亦即亞洲在金融風暴後的調整情況、如何提高香港的競爭力及香港應採取的
長遠發展策略;他並表示該次會議十分有用和有建設性。

5.吳亮星議員詢問關於顧問對政府於去年8月在股票市場所採取的行動的意見。工商局
局長表示,顧問明暸政府當局的立場及此次市場行動的目的,是為了擊退貨幣投機者
及恢復市場秩序,以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有關如何處理所購入證券的建議,工商局
局長表示,顧問認為此事應審慎進行,以免對市場造成不利影響。

6.馮志堅議員詢問關於顧問就監察及規管國際資金的流動所建議的措施。工商局局長
表示,顧問承認有需要設立一個新的國際金融架構,並認為香港的經驗有助設計這個
新的架構,特別是本港在亞洲金融風暴中對抗貨幣狙擊的經驗。他解釋在發生金融風
暴後,國際金融界,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七大工業國、二十二個主要經濟體系及
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下稱"亞太經合組織"),普遍認同有需要設立新的國際金融架構。
行政長官在1998年11月舉行的亞太經合組織會議上,亦強調國際間合作監察跨境資金
的流動的重要性及急切性。工商局局長強調香港會透過參與各個國際性的金融組織 ,
繼續跟進此事。

(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在會後表示,因應亞洲出現的危機,二十二個主要經濟體系的
財長及中央銀行行長於1998年4月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會晤,研究與鞏固國際金融架構
有關的事宜。此舉旨在配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及其他國際機構和組織不斷
作出的努力,並協助就這些重要事項達成國際共識。阿根廷、澳洲、巴西、加拿大、
中國、法國、德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印度、印尼、意大利、日本、韓國、馬來西亞
、墨西哥、波蘭、俄羅斯、新加坡、南非、泰國、英國及美國的財長及中央銀行行長
均有出席4月舉行的會議。)

7.關於顧問對改善本地金融市場規管架構的意見,工商局局長表示,顧問察悉政府當
局自亞洲金融風暴發生後在這方面所作出的承諾及努力,並建議香港應繼續鞏固其現
有的優勢,確保市場受到充分監管,並進一步提高市場的效率。

8.田北俊議員詢問關於顧委會就如何提高香港的競爭力所進行的討論。許長青議員詢
問顧問有否建議政府當局實施類似新加坡政府所實施的措施,該等措施成功降低生產
成本並且提升其整體的競爭力。

9.工商局局長表示,顧問察悉香港的各種經營成本正迅速下調,從物業價格及市值租
金大幅下降,以及薪金和工資均普遍下調,足可反映此點。他們相信調整是香港回復
競爭力的必須過程。有關新加坡的經驗,工商局局長表示,顧問沒有就這方面提出任
何意見。他亦強調,由於新加坡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與香港的有很大分別,因此
不適宜將兩地作直接比較,而香港亦不可能採取新加坡政府所實施的措施,例如單方
面實施全部工作人口減薪。他並指出,大規模減薪會對經濟造成連鎖反應,可能進一
步打擊消費意欲,減慢經濟復甦步伐。香港奉行自由市場經濟,擁有多元化而獨立的
立法機關,自主的工會制度及言論和出版自由的保障,因此經濟的調整須由市場力量
推動,不受政府干預。這些基本因素有利靈活而有效的施政,並且培育出一批富創意
而適應力強的工作人口,所以香港能成功成為國際主要金融中心之一。

10.吳亮星議員進一步詢問關於顧問對香港經濟前景的看法,工商局局長表示,雖然顧
問對於香港經濟能迅速復甦並不過分樂觀,亦未有就調整所需的時間作出預測,但他
們對於亞洲的長遠發展均抱積極看法,並強調香港應進一步提高其效率,以加快調整
的過程。為刺激本地經濟及紓緩對公眾的壓力,當局在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提
出了多項措施,包括稅項寬減及增加基建工程方面的公共開支,以達致預期的本地生
產總值增長率。

11.有關香港的未來發展策略,丁午壽議員詢問關於顧問就促進創新及科技發展,以及
吸引外資方面所提出的建議。

12.工商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向顧委會概述了創新科技委員會首份報告所提出的建議
,顧委會亦同意香港在改善製造業和服務業,以及鞏固資訊科技、通訊及將中藥商品
化方的目標。顧問認為,香港必須致力發展優質教育及吸引外地專才來港,以達致此
目標。有關吸引外資方面,顧問促請本港維持自由市場和公平競爭的環境。他們亦強
調,政府須在本港各主要海外市場加強宣傳工作,有效地推廣香港的良好形象,這點
十分重要。

13.對於部分顧問認為傳媒對香港的負面報道或會影響外資對本港投資的意欲,黃宜弘
議員表示應呼籲傳媒向世界各地報道香港的正面資訊。

14.工商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他同意傳媒正面的報道有利於提高海外投資者對香港的
信心。雖然傳媒可自由選擇其報道的範圍,但政府應致力發布關於香港的正面訊息,
希望傳媒會將這些資訊傳達到海外。

15.李柱銘議員認為,法治的重要性和對自由的保障是香港的根基,對於顧問並無談及
這兩方面事宜,他表示失望。

16.工商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向顧問概述香港自1997年回歸後的最新發展,包括政治
及社會制度的順利過渡。雖然香港在亞洲金融風暴中經歷經濟上的困難,但顧問完全
同意現行的法律制度及保障言論和出版自由,是香港成功的重要因素。他們認同政府
當局在維持這些因素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17.一些議員指出,至目前為止,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及工商局局長所提供的補充資料
,只載述顧問的一般意見及建議,他們詢問顧委會提出了甚麼具體建議。單仲偕議員
亦要求政府當局公布該會議的全部討論內容。

18.工商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由於顧委會的主要職能,是從國際的視野,就有關香港
長遠發展的策略性事宜提供意見,故此所提出的建議大部分是宏觀的策略性建議。此
外,由於時間緊迫,顧問不可能在 6 小時的會議內,就每一事項進行深入討論,並提
出具體的建議。有關公布全部討論詳情的要求,工商局局長表示,是次會議並非公開
會議。一如政府就其他諮詢組織的安排,當局並無製備會議的逐字紀綠本。有關的資
料文件已撮錄顧委會所提出的意見及建議。

19.張文光議員和單仲偕議員質疑動用大約150萬元安排該次一天會議以獲取預料中的
意見和建議,是否合符成本效益。何秀蘭議員指出,會議並無就基本問題,例如如何
維持自由市場和公平競爭的環境及確保充分監管金融市場,提出基準,她認為會議只
是一場"公關表演"。她詢問政府當局對是次會議的成效作何評價。

20.工商局局長不同意是次會議是一場"公關表演",並強調會議有用及有成效,故此是
物有所值。顧問就世界經濟前景及其對香港的潛在影響,提出獨到的見解。他們大致
上同意政府當局為本港長遠發展而制訂的計劃和項目,他們的認同加強了政府向前邁
進的決心。能夠邀請到這些顯赫的商界及機構領袖撥出寶貴時間與政府當局分享其對
國際形勢的看法,當局感到十分榮幸。部分顧問更是自行支付本身的交通及住宿費用
,而並無要求政府發還有關的款項。另一方面,會議促進了香港與這些國際顧問的連
繫。長遠而言,鞏固香港與顧問的關係,對提升香港的國際形象和吸引外資均有益處
。工商局局長表示,很多跨國公司均有成立類似顧委會的國際性顧問委員會的做法,
上海市成立其本身的國際顧問委員已有數年,而國內不少大城市亦相繼效法。

21.部分議員認為,倘有更充分的準備,顧委會的會議會更有成效。由於部分顧問對香
港的情況未必有深入的瞭解,陳智思議員認為,當局應在會議舉行前向顧問提供有關
的資料。何俊仁議員建議應在會議舉行前向顧問提出針對具爭議事宜而目標明確的特
定問題,以便在會議上進行討論。

22.工商局局長強調,當局已訂有明確而具體的主題及項目,以供首次會議進行討論,
他察悉議員就改善日後會議的安排和準備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補
充,在會議舉行前,當局除了向顧問提供三個主要討論事項的有關資料外,還向顧問
提供有關香港的背景資料,包括往年的年報、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案。政府當局亦有
應顧問要求,向他們提供額外的資料。工商局局長表示,部分顧問由於以前與香港已
有連繫,十分熟悉本港的情況。為加深顧問對有關事宜的瞭解,當局會先就每項議題
作出簡介,然後才與顧問進行討論和交換意見。為使顧問瞭解香港的最新發展,當局
日後會因應需要向顧問提供有關的參考材料及資料。

23.有關夏佳理議員詢問立法會有何方法監察政府當局就各項建議所採取的跟進行動,
工商局局長表示,有關的決策局在制訂及落實政策時,會考慮顧問的各項建議。雖然
顧委會所提出的建議大部分是宏觀的策略性建議,因而很難就顧委會的建議定期提交
進度報告,但當局正跟進部分建議,例如發展優質教育及吸引外地專才來港,而有關
的事務委員會亦定期監察其進展。

V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1999至2000年度預算案
(立法會CB(1)914/98-99(03)及(04)號文件)

24.應主席邀請,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向議員概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
會")1999至2000年度預算案的要點。她特別提到,儘管預期會出現1億3,100 萬元的赤
字,以及須向聯交所賠償基金注資3億元(兩者均會由證監會的儲備撥付),但證監會已
連續第七年決定不要求政府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第 53條
撥款,為其運作提供資金。政府當局認為證監會的儲備仍維持在穩當的水平,而該赤
字預料不會影響證監會維持正常運作和履行其法定職能。

25.曾鈺成議員關注證監會能否達到估計的投資者徵費收入目標。他認為,鑑於現時市
場成交萎縮,因此有關股票和期貨市場平均每日成交額將分別增加5%及11%的估計是
過分樂觀。他並詢問當局是以甚麼基準作出這些估計。

26.證監會署理主席在回應時表示,就投資者徵費收入所作出的估計是以1999至2000財
政年度的估計市場成交額計算所得。她表示,自1995年以來,由於市場成交額迅速增
長及市況日益波動,因此估計的市場成交額與實際的市場成交額出現更明顯的差距,
以致當局更難作出十分準確的預測。舉例而言,1997至1998財政年度的估計平均每日
成交額約為60億元,但實際成交額卻達到約200 億元。為了在預算案中更準確反映有
關改變,證監會在過去數年均曾修訂其財政預算。證監會在1998年10月曾進行中期檢
討,經考慮1998至1999年度上半年的實際平均每日成交量後,將1998年的估計平均每
日成交量由原來的110億元,修訂為57億元。1999至2000年度的估計每日市場成交額
,是根據經修訂的估計成交額,即57億元計算所得。

27.丁午壽議員詢問關於證監會對當局在政府所有部門及資助機構實施資源增值計劃有
何回應。證監會署理主席在回應時強調,由於監管當局的職責是確保在不斷改變的情
況下對市場維持充分的監管,證監會難以就確定的增值計劃,並訂定在若干時間內達
到具體的提高生產力目標,作出承諾。雖然改善市場規管機制預期會涉及龐大的工作
量,但證監會已致力在不影響服務質素的情況下,盡量減低開支。除了在1999至2000
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凍結每年的加薪外,證監會將盡可能僱用臨時合約人員,
以盡量避免擴大人手結構。此外,證監會亦會更著重應用先進的資訊科技系統,藉以
加快簡化運作的進度。

28.單仲偕議員詢問預算案中有關控制人手增長的目標,與擬議開設8個新的專業職位
的目標出現矛盾的事宜,證監會署理主席解釋,增加職員人數是為了應付市場改革檢
討所帶來的額外工作量及有關《證券及期貨綜合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以及審核與
強制性公積金有關的產品工作。為配合控制開支的目標,旨在協助進行市場及立法改
革工作而成立,包括 6名顧問的特別小組,只會以臨時合約的形式僱用。此外,隨着
資訊科技策略的進一步落實,證監會將可刪除兩個一般職系職位,以便增設有關的專
業人員職位,以及協助提高職員的效率。

29.單仲偕議員指出,在8個新的專業人員職位中,6個將會負責與落實強制性公積金制
度有關的工作,他憂慮未必有足夠人力資源處理金融服務業公元2000年數位的問題。

30.證監會署理主席強調,證監會十分關注業界處理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準備工作,
並致力確保在特定的限期前,及時完成所有註冊中介機構的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準
備工作。證監會建議在監察中介機構方面,增設兩個專業人員助理職位及 1 個專業人
員職位,以應付增加的工作量,包括處理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準備工作。

31.何俊仁議員關注到未必有足夠資源,就從事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有關的證券推廣工
作的保險中介機構,推行新的發牌制度。證監會署理主席表示,證監會將考慮重新調
配現有的人手,以具備信託基金管理及投資產品監管工作的適當富經驗人員負責有關
的新職務,以確保發牌制度能有效及順利地運作。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補充,政府當局
正與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及證監會緊密合作,以便針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提供者制訂
發牌制度及規管架構。雖然預期工作量會十分繁重,但政府當局的意向仍是在2000年
年底或之前落實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32.馮志堅議員援引證監會於去年8月未能就操縱市場的活動及早發出警告作為例子,
表示證監會應檢討其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能力。他促請政府當局考慮將證監會的市
場規管職能重新分配予兩個交易所,並豁免證監會向交易所經紀會員徵收的費用。他
解釋,建議不單會有助於簡化證監會的架構,從而減低運作成本,亦會避免有關向金
融中介機構進行收費及規管的工作出現重疊情況,因為交易所經紀會員已受到有關的
市場機構所規管,並且須繳交會費。

33.證監會署理主席澄清,由於規管工作的重點不同,證監會作為各個市場的整體規管
機構,對中介機構所擔當的角色及收取的各項收費,應與兩間交易所負責的有所分別
。事實上,證監會大部分的註冊中介機構均為兩間交易所的非經紀會員,目前,在全
部約10 000間註冊中介機構中,只有大約900間是兩間交易所的經紀會員。

34.至於各項收費水平的釐定,證監會署理主席表示,證監會已盡量採用收回十足成本
的原則,而自1994年以來,未有調整徵費率。除了將期貨合約的徵費率維持在每張合
約1元的水平外,現時的證券交易徵費率及證監會與香港聯合交易所(下稱"聯交所")的
分帳比率,在1999至2000年度,亦分別會維持在目前 0.011%及4:7的水平。事實上,
證監會交易徵費的分帳比率在過去數年一直下降。在證監會成立時,證監會與聯交所
的分帳比率為5:5。其後於1994年下調至6:7,並於1997年進一步下調至現時 4:7的水平
。她補充,雖然證監會曾考慮增加由徵費所得的收入,以及重新調整其服務的各項收
費,但鑑於目前的經濟環境及市況呆滯,證監會並未跟進有關的建議。

35.有關證監會在去年8月市場危機中的表現,證監會署理主席強調,證監會已履行其
法定權力範圍之內的職責及職能,對市場進行監管。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基於少
數的個別事件而對證監會的表現作出整體評價,並不公平。證監會亦履行其他重要職
能例如對中介機構進行發牌和監管工作,而證監會在發生亞洲金融風暴前及在發生亞
洲金融風暴期間,已迅速採取行動,加強規管市場。她亦補充,在證監會及其他市場
經營者不斷努力下,本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監管架構在過去一年亦已有顯著改善。

VI 檢討儲稅券制度
(立法會CB(1)914/98-99(05)號文件)

36.應主席邀請,庫務局副局長概述有關的資料文件所載的建議,有關建議包括如何改
善儲稅券制度及令該制度對納稅人更為公平合理。

37.鑑於近年所出售的暫緩繳稅儲稅券佔儲稅券的總銷售價值的80%以上,而這種儲稅
券是就反對評稅及上訴個案而購買,馮志堅議員表示,例如更頻密地檢討儲稅券利率
以反映市場現況的措施,在鼓勵納稅人使用普通儲稅券達致鼓勵他們儲錢交稅目標的
效果有限。

38.庫務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隨着將自由參與的"即賺即付"計劃(將會改名為"即賺
即儲"計劃)的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納稅人,以及實施電子儲稅券,政府當局對於普通
儲稅券的需求將會增加一事感到樂觀。自從實施即賺即付計劃以來,參與該計劃的公
務員人數已由數百人增至逾4 000人,增幅為10倍。

VII. 其他事項

逾期參加委員會

39.應主席邀請,助理秘書長1解釋在本年度會期開始時,李柱銘議員向事務委員會主
席表示,由於其議員助理錯誤填寫表明議員擬加入哪些事務委員會的表格,令李議員
的名字出現在經濟事務委員會而非他擬加入的財經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名單上。因此他
要求主席同意他加入財經事務委員會。主席在諮詢秘書處及參考《內務守則》的有關
條文後表示,他無權接納李議員為委員,因為在這個案中逾期參加委員會的理由,超
逾第23條的適用範圍,該條規定,若議員以當時身體不適或不在本港為理由,在限期
過後才申請參加事務委員會,其申請獲接納與否,須由有關事務委員會主席決定。由
於內務委員會當時正考慮重新安排各個與經濟有關的事務委員會的職務,以便處理與
香港整體經濟發展有關的事宜,故將此事擱置,以待內務委員會在這方面作出決定。
其後由於內務委員會決定維持各事務委員會現時的職權範圍不變,李議員便再次向主
席提出此事。

40. 主席邀請議員就李議員提出加入財經事務委員會的要求發表意見。

41.夏佳理議員表示,雖然他歡迎李議員參加財經事務委員會,但在《內務守則》現時
的條文下,事務委員會無權接納該項逾期參加的要求。他建議將此事交由內務委員會
作出決定。此外,他表示,若要內務委員會處理每宗超逾《內務守則》第23條適用範
圍的逾期參加事務委員會的個案,將會造成不便,他建議在《內務守則》中訂定條文
,規定除議員以當時身體不適或不在本港為理由外的個案,應如何考慮逾期參加事務
委員會的要求。

42.經討論後,議員贊成接納李柱銘議員為財經事務委員會委員,並同意要求內務委員
會通過有關建議。他們同意,接納該項逾期參加事務委員會的要求,不應對事務委員
會較早時就主席及副主席的人選所作出的決定構成影響。他們亦同意在《內務守則》
中訂定條文,規定應如何考慮逾期參加事務委員會的要求。

(會後補註: 內務委員會於1999年3月12日的會議上通過事務委員會的建議,接納
李柱銘議員為財經事務委員會委員。)

4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