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討論文件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

香港銀行業顧問研究:
香港銀行業新紀元


引言

1.1998年初,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委托顧問公司對香港銀行業的未來發
展進行研究(「顧問研究」)。顧問研究的主要目標,是評估香港銀行業未來 5 年
的策略性前景,並研究金管局的銀行業監管制度的成效。畢馬域會計師行和Barents
獲委任為顧問,負責進行是次顧問研究,顧問研究於1998年3月展開。

2.顧問現已完成顧問研究,並編製了一份報告,列載他們的研究結果和修訂部分現
有管制措施的建議,以及改進金管局監管制度的步驟。

3.金管局最近已向公眾人士發表一份共155頁載有建議全文的文件(附件1),以諮詢有
關人士。諮詢期至1999年3月底結束。本報告的概要已於較早前提交各議員。

顧問的整體評估

4.顧問認為香港的銀行業穩健、安全,與及充滿活力。整體來說,香港銀行在盈利
能力、效率和透明度方面都可媲美國際標準。支持銀行業的基礎設施在各方面都可
媲美在研究中作為基準的國家。這些成功要素包括:

  • 發展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

  • 有利的監管環境和有效的監管程序(遵從國際認可原則);

  • 自由開放的市場;

  • 先進和有效的法律制度;及

  • 透明度高。

不斷演變的銀行業

5.顧問找出金融業內多項全球發展力量和趨勢,將會影響香港銀行業的發展。最終
可能出現的結果就是競爭加劇,令效率、創新和客戶服務方面都有所改進。同時,
全球發展趨勢也會帶來多項挑戰,提高整體複雜程度,以及增加銀行和銀行業所承
擔的風險水平。因此,顧問認為香港所面對的挑戰是如何把握將來展現的機會,而
同時又能控制風險。

金管局的4項策略性監管目標建議

6.面對這個新展現的環境,顧問就金管局提出了4項策略性監管目標建議:

  • 監管制度-確保在金融市場不斷轉變的情況下,香港的監管制度仍然適用。

  • 發展具競爭性的銀行體系-改善競爭環境,確保全球和本地趨勢的有利因素
    能夠在香港市場發展,而香港能繼續作為具吸引力的國際金融中心。

  • 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確保因全球和本地發展趨勢而增加的風險水平得到
    審慎管理,以及減輕香港所承受的系統性風險。

  • 金融體系的效率和健全性-銀行業以至金融和資本市場均須提高透明度,好
    讓市場規律的力量能更有效地運作。

顧問的主要建議

7.為了達到這些目標,顧問提出了多項建議。整套建議的目的是要加強香港銀行業
市場的競爭能力,以及提高銀行體系整體的安全和穩健性。顧問認為這些建議具有
連貫性,應同時分階段推行。這是考慮到為了提高本地銀行的競爭能力而開放市場
增加競爭的同時,也需要改進監管程序以確保銀行能應付新環境。

8.顧問對部分監管政策提出修改建議前,已考慮推行這些政策原來的理據、其在目
前銀行業環境下的優劣評估、市場人士的意見,以及這些政策能否繼續配合未來的
銀行業環境。顧問亦已將這些規則與其他國家的發展比較,以探討香港的監管環境
能否達至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標準。有關比較以表列形式載於附件2

(i) 第一階段-強化的風險為本監管方法(1999年)

第一階段的重點是在對監管制度作出大幅修訂前,讓金管局先行改進監管方法,以
處理市場的風險和增加的競爭。顧問還建議金管局開始為銀行業引入更多競爭,放
寬「一家分行」政策,讓境外銀行能經營最多達 3 家分行。鑑於預期1999年經營環
境持續困難,所以第一階段不應進行撤銷利率規則的行動。不過,建議在這階段開
始監察主要的經濟穩定指標,以便就第二階段展開撤銷利率規則行動作好準備。

(ii) 第二階段-市場結構重整(2000年至2001年中)

第二階段的重點會由監管方法轉移至推行新的市場結構。然而,這個階段會繼續推
行經強化的監管方法。顧問建議金管局提高本地機構的最低資本要求,並開始研究
存戶保障問題。這兩項的目的都是要鞏固銀行業的安全和穩定。此外,透過簡化三
級制發牌制度,以及推行首兩個階段的撤銷利率規則(須視乎持續監察經濟穩定指
標的結果)等措施,有助進一步增強競爭力。

(iii) 第三階段-開放市場(2001年中至2002年底)

第三階段關於餘下對自由開放市場的障礙的建議。一旦實行了新的監管方法以及市
場結構已完成重整後,便應推行這些建議。然而,如果因實行研究中關於提供明顯
的存戶保障的建議(此研究應在第二階段完成),而需要修改現有安排(如推出存
款保險或其他經改進的保障計劃),則應首先進行修改,才進一步開放市場。最後
階段的撤銷利率規則會在這段期間進行。

9. 關於每個階段的主要建議摘錄於附件3

前瞻

10.政府及金管局需要仔細研究報告的建議,其間將會諮詢各有關人士的意見。公眾
諮詢期將於1999年3月底結束。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9年1月


附件 2

香港就部分監管措施與數個國際金融中心的比較

監管措施香港美國英國新加坡日本加拿大 澳洲
接受存款
機構類別
  • 銀行
  • 有限制持牌
    銀行
  • 接受存款公
  • 全國銀行
  • 國家特許銀
  • 儲蓄貸款協
  • 儲蓄機構
  • 信用合作社
  • 結算銀行
  • 建屋互助協
  • 商業銀行
  • 商人銀行
  • 全國儲蓄銀
  • 全面銀行
  • 有限制牌照
    銀行
  • 離岸銀行
  • 商人銀行
  • 境外銀行分
  • 城市銀行
  • 地區銀行
  • 地區銀行第
    二組織的成
    員銀行
  • 外資銀行
  • 長期信貸銀
  • 信託銀行
  • 合作社形式
    的金融機構
  • 國內銀行
  • 外資銀行附
    屬公司
  • 商業銀行
  • 建屋互助協
  • 信用合作社
  • 貨幣市場公
境外銀行
進行本地
業務須遵
守的資本
或同類規
對境外機構不設
最低資本要求
在一間聯邦儲備成
員銀行存放性質相
等於資本的存款
對境外機構不設最
低資本要求
境外銀行必須存有
總辦事處不少於
1,000萬新加坡元
的淨結餘(即「總
辦事處淨資金」)
,其中500萬新加
坡元應為核准資產
對境外機構不設最
低資本要求
必須在本地註冊必須在本地註冊
海外機構
分行須遵
守的公開
資料規定
需要發表有關業
績表現的新聞稿
(1998年開始生
效)
須向公司註冊處提
交分行資產負債表
及損益帳
由於必須在本地註
冊,因此本條不適
由於必須在本地註
冊,因此本條不適
存戶保障 若銀行進行清盤
,存戶有權優先
追索存款中最多
不超過10萬港元
存款保險的保額不
超過10萬美元
存款保險就每間機
構每位存戶提供的
保額不超過2萬英
無存款保險,但銀
行必須在新加坡金
融管理局持有不少
於其負債基礎6%的
最低現金結餘
存款保險的保額不
超過1,000萬日圓
存款保險的保額不
超過6萬加元
在進行清盤時,機
構在澳洲的資產將
被用作償還在澳洲
的存款,而存款獲
償還的次序較所有
其他債務優先;機
構必須在澳洲持有
價值相等於或超過
其在澳洲的存款總
額的資產
利率規則 利率規則適用於
7日以下的存款
、儲蓄戶口及往
來戶口
1980-86年期間撤消
管制
1967年撤消管制 不設管制 1993年撤消管制1971年撤消管制1980年代撤消管制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