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

把公營服務交給私營機構承辦


引言

在適合的市場情況下,把公營服務交給私營機構承辦,是方便營商計劃的一項
主要工作。政府可以多種方式把公營服務交給外界承辦,包括多用外發服務、
採用競爭性投標、與私營機構合伙及全面私營化。

2.把公營服務外發的好處,主要有以下幾點︰

由於提供服務的機構競相達致政府訂下的服務表現水平,服務質素會
得以改善;

由於私營機構在提供外發公營服務時不受有關政府規則和程序所規限
,故此可提供更有效率和更能迎合顧客需要的服務;

騰出公帑供基本服務之用,並即時減低公營服務的整體開支;

政府可以集中處理"核心工作",即制訂政策、監督政策的執行和保障公
眾利益,因而在管理方面有更大靈活性;以及

由於市場對公營機構服務外發作出回應,可刺激私營機構的業務。


香港的經驗

3.在香港,把服務外發並不是新措施。我們的經驗包括︰

把隧道、公眾停車場及辦公大樓的營運及管理外發;

把清潔及保安工作,以及技術及專業服務招商承辦;

成立公營公司-九廣鐵路公司、地鐵公司;

向非政府機構購買服務(安老院及學校的買位計劃);以及

讓發展商承造先前由政府負責的工程(例如︰公共設施接駁工程及建造車
輛出入口通道)。

4.在很多國家,例如澳洲、新西蘭及英國的公營部門改革中,公營服務外發已
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在香港,我們把公營服務外發的理由如下︰

維持小規模的政府;

不與市民競爭;

私營機構所提供的某些服務,較政府有關服務更有效率、水準也較高;

撥出政府內部有限的資源專注於較專門的工作;以及

應付公務員工作量的變動。


重要事項

5.香港的公營服務多元化,範圍廣泛,而且人力密集。政府過去把服務交給私
營機構承辦的經驗,以及海外在這方面的做法,都有很值得借鑑的地方,並有
助我們制訂工作計劃,這包括︰

目標必須明確(提供更佳服務,提高工作效率);

必須妥善解決員工的憂慮(員工會擔心失業及缺乏保障);

建立妥善的基礎架構(審慎的會計制度及精簡的程序是改革的先決條件);
以及

考慮市場的情況(我們不應高估私營機構對爭取營辦公營服務的意願及能
力。如有需要,我們在初期應向有關的私營機構提供協助。)


進行中的工作

6.我們現正進行以下各項計劃,而這些都屬於方便營商計劃下有關服務外發的
項目︰

  1. 訂立措施,鼓勵私營機構更積極參與提供護理安老服務;

  2. 把家務助理服務計劃下的"上門"送飯服務外發;

  3. 以合約形式外判駕駛執照和車輛牌照簽發服務;

  4. 把專人送遞非機密及限閱文件的服務外發;

  5. 把知識產權署一些非核心服務外發;

  6. 確定私人機構參與提供供水服務的形式;以及

  7. 發展妥善的基礎架構,以便把一些公營服務轉由私營機構承辦(例如
    公司化等)。

7.為推行上述計劃,我們現正與有關部門及決策局緊密合作,以研究可否把某
些公營服務外發,並找出最適合的形式讓私營機構參與。

公司化

8.政府的工作中,有某些部分屬商業或半商業性質。如果提供有關服務的機構
可更自由運作,將有潛力以更具效率和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執行這些工作。

9.此外,邁進二十一世紀,我們必須確保所提供的公營服務能符合現今的要求
,並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除設立營運基金和把更多服務外判外,我們亦須考
慮以其他形式改革政府架構。如能在合適的情況下進行公司化,則有助改善提
供公營服務的效率。

10.把某些合適的政府服務機構轉為公營公司,以及按商業原則經營,有以下好
處︰

  1. 公司按市場規律運作,會促使提供服務的機構培養以客為本的服務
    文化;

  2. 確立妥善的會計制度,使營辦者可更準確衡量提供服務的成本和效
    益,從而激發他們提高工作效率;

  3. 由於不再囿於政府規則和程序,公營公司可更靈活運作,並能更迅
    速迎合顧客的需要和不斷改變的市場情況;以及

  4. 公司化可讓更多私營機構參予傳統上由政府負責的工作。

11.公司化可作為邁向私營化的過渡措施,雖然並非所有公司化的部門都會轉為
私營。一間公司最終是否會私營化,取決於多個主要因素,其中一個是市場情
況是否適合,當局會按個別情況,在公司成立一段時間後進行詳細評估。

12.我們決心盡快推行公司化,目前的構思,是在未來成立若干公營公司。每間
公司都是根據一條獨立的條例成立的。條例會訂明公司運作的原則及機制。我
們現正處於物色有潛質推行公司化部門的階段。現計劃在本財政年度結束之前
提出具體建議。

13.我們了解員工對任何公司化建議的憂慮,亦承認維持穩定的重要性。在着手
推行公司化計劃時,我們會與部門的管理當局密切合作,並盡早諮詢員工的意
見。

14.我們亦明白到,在考慮個別會影響公共服務的公司化建議時,能否設立有效
的機制,監察公營公司,是其中一個公眾關注的主要範疇。我們在擬訂個別建
議時,會審慎考慮這一點。

地鐵公司局部私有化

15.財政司司長於三月三日財政預算案演詞中宣布,香港特區政府建議通過公開
招股的形式,把地鐵公司部分股權私有化。

16.在上述事項公布後,政府已甄選和委任一名財務顧問,並着手草擬私有化所
需的授權條例。

財務顧問

17.政府已委任美林集團為地鐵公司局部私有化建議的財務顧問。顧問會協助政
府評估該項局部私有化計劃的財務及有關事宜和影響。有關財務顧問工作的目
的,是在考慮到公眾、用者及地鐵公司僱員的利益後,研究政府從身兼股東及
規管者的觀點,應如何行事才最明智。

18.地鐵公司已委任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及荷銀、洛希爾集團為其財務顧問。

擬備法例及運作協議

19.政府現正擬定所需法例,並開始與地鐵公司就草擬運作協議進行工作,而該
協議必需在實行私有化之前備妥。政府打算盡快向立法會提交新條例草案。

20.新法例將會取代現行的《地鐵公司條例》,並訂明會批出專利權給一間新公
司,以建造及營運地下鐵路,及日後獲授權發展的其他支線,而上述新公司是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有限法律責任公司。地鐵公司全部資產及負債都會歸
屬於新公司。該條例亦訂定條文,以確保地鐵的運作安全可靠。

21.運作協議會臚列專利權的詳細條款。地鐵公司憑藉現時的運作方式,在過去
二十五年來,成為世界第一流水平的集體運輸系統。因此,作為基本原則,新
安排將會盡可能在最大的程度上,保留地鐵公司現時的運作方式。

初步公開招股

22.在制定法例及簽署運作協議後,我們會進入私有化程序的下一階段,擬備初
步公開招股建議,把地鐵公司小部分股權私有化。視乎市場情況,我們預計可
在二零零零年年初實行上述計劃。

接著的工作

23.我們會在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即將於六月二十五日舉行的會議上簡介建議
的法例。本委員會委員將會獲邀請出席。


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轄下工商服務業推廣署
庫務局
一九九九年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