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


資料文件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實施工作
進度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籌備實施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的工作進度。

進度報告

實施時間表


2. 根據本年三月十日發出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費用)規例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強制性公積金計
劃管理局(管理局)已定出以下分為四個主要階段的強積金實施時間表:

(i) 簽發牌照(亦即批核受託人及投資產品
、為計劃註冊,以及為行業計劃招標)

一九九九年下半年
(ii)審理職業退休計劃的強積金豁免申請

二零零零年一月至七月
(iii)加入強積金計劃

二零零零年一月至十一月
(iv)收集強積金供款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


3. 管理局已於本年三月九日公布實施時間表,以便各方作出適當的準備。管理
局在定出該時間表前,曾諮詢退休計劃界、僱主團體及強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
的意見。籌備推行強積金制度的工作亦經妥善安排以配合該時間表。因此,我
們相信該時間表對各方而言均屬切實可行。

籌備工作的進度

4. 強積金是一個嶄新及規模宏大的制度,涵蓋全港就業人士,所需的籌備工作
繁複而且涉及多個層面。管理局自去年九月成立以來,一直全速進行各項落實
強積金制度所需的籌備工作,包括:

  1. 為管理局成立執行部門;

  2. 籌備發牌工作;

  3. 為審理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管限的現有計劃(職業退休計劃)
    所提出的強積金豁免申請進行籌備工作;以及

  4. 籌備在全港各區為僱主、僱員及自僱人士而舉辦的大型教育及宣
    傳活動。

籌備工作的進度載於下文第5至第17段。

(a) 為管理局成立執行部門

5. 為管理局成立執行部門而須進行的工作包括招聘266名管理局職員、發展及
安裝資訊管理系統以協助管理局履行規管職責,以及為管理局物色合適的辦公
用址。

6. 招聘員工:有關管理局架構及職員薪酬福利條件的顧問研究已經完成,所提
建議已獲管理局董事會(董事會)接納。所敲定的條件已徵詢財政司司長的意
見,其中有關執行董事及以上職級人員的條件亦已獲行政長官批准。管理局將
分階段招聘員工,以配合籌備工作的主要階段。第一階段的招聘工作已於本年
三月展開,主要是招請負責發牌工作的人員。管理局將委聘行政人員介紹公司
,就招聘策略提交建議及為管理局招請高層人員。

7. 資訊管理系統:在管理局資訊管理系統委員會(委員會內有三名增補成員,
均是資訊科技專家)的協助下,招標承投資訊管理系統顧問的工作已告完成。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羅兵咸)已於本年三月三十一日獲判合約,資訊管
理系統發展工程將隨之在四月十九日展開。羅兵咸已簽約遵從以下時間表完成
發展工程:

資訊管理系統核心系統1二零零零年四月
整個資訊管理系統2二零零零年十月

8. 管理局資訊管理系統委員會將協助管理局密切監察資訊管理系統的發展,確
保該系統妥善完成,以配合強積金制度的實施。

9. 寫字樓選址:董事會已選定國際金融中心作為管理局的日後辦公地點。裝修
籌備工作已於本年四月展開。管理局可望於七/八月遷入新址,以配合資訊管理
系統的發展工程及員工招聘計劃。

(b) 簽發牌照

10. 計劃受託人在收取計劃成員之前,必須:

  1. 向管理局申請成為強積金核准受託人;

  2. 取得管理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計劃的投資
    產品的批核;以及

  3. 向管理局申請將計劃註冊。

11. 為籌備發牌工作,管理局須:

  1. 向服務提供者發出指引,訂明核准領牌申請的準則及申請規定;

  2. 制定投資產品的核准守則,訂明管理局及證監會的分工安排;

  3. 制定強積金計劃(費用)規例(費用規例),因法例規定申領牌照
    的人士必須隨申請繳付規例訂明的申請款額;以及

  4. 與證監會、保險業監督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合力制定規管
    銷售強積金產品的中介人(強積金中介人)的架構。

12. 指引與守則:所有有關發牌及投資的指引已經發出。投資產品的核准守則亦
將於本年四月發出,服務提供者該有充分時間為申領牌照作好準備。

13. 費用規例:費用規例已於本年三月九日獲行政會議通過,並將於四月提交立
法會審議。我們希望費用規例可於本屆立法會會期內獲批准實施。為此,管理局
認為在本年八月開始接受正式的領牌申請是較審慎的做法,但會預先數個月前與
申請人進行非正式的商討。管理局的目標是在本年年底前完成發牌工作,但這能
否成事須視乎所接獲的申請數目而定。

14. 對中介人的規管:管理局、證監會、保險業監督及金管局已原則上同意按現
行規管銷售證券及保險產品的機制,來設計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機制,並以管理
局為主要規管機構。此外,考核強積金中介人的考試準則亦將定出。我們現正諮
詢業界的意見,務求可盡早於本年七月展開考試程序,讓中介人在年底前取得所
需的資格,以能配合銷售及加入強積金計劃的時間表。

(c) 強積金計劃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15. 根據強積金法例,職業退休計劃須符合訂明的條件,方有資格提出強積金
豁免申請,而其中一項條件是提出豁免申請的職業退休計劃必須受信託管限。
因此,屬於保險安排的現有職業退休計劃必須轉為信託安排才可申請豁免。職
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與業界原則上已同意簡化轉化程序的方式。

16. 管理局將繼續與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緊密合作,確保轉化程序可於管理局
審理職業退休計劃的豁免申請前順利完成。

(d) 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

17. 管理局須在社會各階層舉辦強積金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其中須特別加強小
僱主及自僱人士對強積金的認識,以確保制度能順利實施。管理局已定出周全
的強積金宣傳策略及計劃,並將於本年五月提交強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討論。
同時,管理局已進行多項推廣工作,包括設置查詢熱線、在報章刊載專欄、印
發單張及便覽。

進度重估

18. 我們已於本年三月公布強積金實施時間表,但仍須分批制定生效日期公告
,以便能按實施時間表落實有關條文。所有生效日期公告須經行政會議通過及
提交立法會審議,如立法會不表反對,公告即可獲得通過。與供款條文有關的
生效日期公告則會留在較後階段才制定。我們將密切監察籌備工作的進度,並
在二零零零年第二季進一步評估,尤其是有關管理局資訊管理系統的測試進度
及職業退休計劃的審理情況,以能定出更確切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日期。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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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資訊管理系統核心系統具備多項功能,包括可用以設立受託人、計劃及投資產品的數據庫;監察
合資格人士加入強積金計劃的情況;以及審理職業退休計劃提出的強積金豁免申請等。

註2
其他須於第二階段完成發展的功能包括可用以協助管理局監察拖欠供款的情況、執行查察及調
查職責,以及開立保留帳戶持有人名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