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80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8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蔡素玉議員(主席)
何俊仁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慧卿議員
霍震霆議員

缺席委員 :

張永森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鄭家富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II項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盧志偉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
韋立善先生

議程第IV項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
呂孝端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伍靜文先生

政務主任
陳婉雯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251/98-99號文件的附錄]

議員商定在1999年3月8日(星期一)舉行的下次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

  1. 聯合國的有關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
    歧視公約》第18條提交的第一次報告所舉行的聽證會的跟進事項;


  2. 為體育設施及訓練工作提供的資源。

劉慧卿議員建議,以往曾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向事務委員會提
交意見書的團體,應獲邀在1999年3月8日於公眾席上旁聽有關議程(a)項的討論
。主席對此表示贊同。

2.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或可於1999年4月左右備妥有關文化體育新架構的建
議,以供討論。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其後獲請在1999年3月8日向事務委員會講述當局就文化體
育新架構諮詢公眾的結果。)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2)1211/98-99及CB(2)1243/98-99號文件]

3.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自上次會議後發出下列參考文件 --

  1. 民政事務局局長在1999年1月27日發出的信件,載述政府當局就議
    員在1999年1月21日提出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
    某幾點意見所作的回應[立法會CB(2)1211/98-99號文件];及

  2. 政府當局提供的一份摘要,綜述其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英國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有關香港的第4次定期
    報告及補充報告發表的審議結論所作的回應[立法會CB(2)1243/98
    -99號文件]。

4.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可於日後會議跟進上述參考文件。

III. 社區中心設施的發展及使用情況
[CB(2)1251/98-99(01)號文件]

5.主席向議員簡述此事的背景。她表示,臨時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曾分別在
1998年1月14日及2月18日的會議上,討論有關檢討社區中心及擬發展作該等
中心的用地以騰空作福利服務用途一事。議員同意由民政事務委員會跟進對現
有社區會堂的檢討事宜及其日後發展。主席又告知與會各人,立法會秘書處申
訴部最近把一宗有關利安邨社區中心的個案轉介民政事務委員會,由事務委員
會跟進政策方面的事宜。

6.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簡述政府當局的文件,當中載
述政府在1989年下令暫停興建社區會堂的背景、社區會堂發展的現行政策,以
及現時各社區中心設施的使用情況。他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於1996年完成檢
討社區會堂的規劃標準,並曾在1996年年底徵詢公眾意見。

日後社區會堂的提供

7.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告知議員,當局已成立一個由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擔
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府產業署、房屋署、社會福利署及教育署代表的跨部門委
員會,就68幅預留的社區會堂用地進行檢討,以評估市民對新社區會堂的預計
需求。民政事務總署現正積極跟進22項社區會堂工程計劃,其中3項已提升為
工務計劃甲級工程,而另外12項聯合發展計劃現時屬乙級工程。主席問及該12
項聯合發展計劃的詳情,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回應時告知議員,其中兩項工
程在將軍澳進行,其他發展計劃則分別位於屯門、馬鞍山、長洲、土瓜灣、粉
嶺、深水埗、愛秩序灣、黃大仙、赤柱馬坑及藍田。該等社區會堂全部座落於
與其他政府部門共用的聯用大廈內。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應主席的要求,答
允提供該等聯合發展計劃的建造工程時間表及詳細的地點。有關此事,民政事
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為充分利用現有土地,日後興建的社區會堂會作為一
個綜合發展計劃處理,而不會作為一個獨立的發展項目。

8.劉慧卿議員就最近有關利安邨社區會堂計劃的投訴個案提問,民政事務總署
助理署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聯絡利安邨居民協會老人關注組,並告知該團
體有關工程的進展情況。民政事務總署亦已敦促建築署提供實施該項計劃的時
間表,並得悉建造工程將於2000年6月展開。當局已於1999年1月的會議上,
把有關資料轉告利安邨居民協會老人關注組。

經修訂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簡稱"規劃準則")內關於社區會堂的規定

9.議員察悉,根據1989年的規劃準則,社區中心及社區會堂是按既定的人口基
準來提供的。由於地區人口每達到規定的水平,當局便會自動提供該類設施,
結果令部分社區會堂的使用率偏低,而此情況以往亦備受審計署署長批評。議
員亦察悉,根據經修訂的規劃準則,政府日後會按個別社區的需要提供社區會
堂,當中會顧及政府文件第6段所強調的7個因素。在此方面,何承天議員關注
到,經修訂的規劃準則內關於社區會堂的規定並無提供客觀及量化的準則或指
引,用以釐定各區對興建社區會堂的"需要"。他認為應有一些具體及可量度的
準繩,以協助作出決定。

10.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以往的規劃指引硬性地以各區的人口多寡作
為基礎,當中並無顧及地區的需要或鄰近地區有否其他類似設施,結果導致部
分設施的使用率偏低。在經修訂的規劃準則下,日後在提供社區會堂時,當局
會整體考慮該7個因素,其中包括地區特色和區內人士的期望。經修訂的指引較
有彈性,並令當局在考慮地區對興建社區會堂的需要時,能夠作出更均衡的判
斷。對於何議員認為該等因素頗為籠統,而且有時較側重質量的看法,民政事
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贊同。政府當局關注到,重新訂定人口基準會同樣出現
缺乏靈活性的問題。政府當局希望在實施經修訂的指引後,所得的經驗會有助
訂定日後的工作路向。

11.何承天議員不接納政府當局的回應。他提到當局把"區內人士的期望"列為考
慮因素之一,並質疑當局如何衡量居民的期望,並詢問當局會否純粹因為某區
的居民要求有一個社區會堂而提供有關設施。他認為加入一些量化的準則不會
影響對其他因素的考慮。對於何議員所關注的問題,主席亦有同感,並表示政
府當局應考慮提供量化的客觀準則。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察悉有關建議,
他答允研究增訂量化的準則作參考用途是否可行,並會就此事諮詢規劃署的意
見。

現有社區中心/會堂的使用情況

12.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報告,現有社區中心/會堂的使用率中位數為60%
以上。晚間的平均使用率高達80%至90%。部分社區會堂的晚間使用率甚至達
到100%。上述數字並不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把社區中心/會堂用作臨時庇護所
,供有需要的人使用的情況。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保證,18個民政
事務處會繼續積極與各區議會及社區聯繫,以提高社區中心/會堂的使用率。
劉慧卿議員表示,作為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委員,她希望社區中心/會堂有更高
的使用率,以便能更妥善地運用公帑。鑑於使用率的中位數為60%並不理想,
劉議員詢問這是否因缺乏管理資源所致。她並詢問當局有何措施改善使用情況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各個區議會現時已指派一個委員會,負責監
察社區中心及社區會堂的使用情況。當局已找出使用率偏低的社區會堂,而導
致使用率偏低的原因主要是人口方面的轉變及鄰近區域的公共屋邨被拆卸。為
改善使用情況,當局已在一些舊社區會堂進行翻新工程,以期吸引更多人使用


13.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民政事務總署在1998至99
年度已獲撥額外資源,聘請更多社區幹事、文職人員及保安護衛,以便在管理
社區中心/會堂方面提供更佳服務。如有需要,民政事務總署會繼續要求增撥
資源,以增加社區會堂的人手供應及改善管理服務。劉慧卿議員強調,增加人
力資源未必是正確的方向,政府當局應有效地運用資源,以改善社區中心/會
堂的使用情況。關於社區會堂的管理,劉議員告知與會各人,某團體曾申請在
1999年1月17日租用黃大仙社區會堂以舉行會議,但該團體在預定會議日期前
的兩日作出查詢時,才得知會堂未能租予該團體使用。該團體其後得悉,該場
地因天氣寒冷而用作臨時庇護所。劉議員認為,此事件反映社區會堂的管理欠
佳。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跟進此事。

14.何秀蘭議員察覺到,部分社區會堂被一些團體長期佔用。有見及此,她詢問
社區會堂以何準則訂定分配場地的優先次序。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解釋,社
區會堂一般用作社區建設用途。除在緊急情況下可優先使用社區會堂外,一般
是以先到先得的方法訂定使用次序。然而,民政事務專員通常會讓組織完善的
活動項目及知名的社區團體優先使用。何議員認為,在此安排下,新成立的團
體及區內居民組織舉辦活動的機會便會相對減少,因而不符合建設社區的目的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回應時表示,當局已要求各民政事務專員積極注意一
些具潛質的新組織或團體,以推動社區建設及提高社區會堂的使用率。然而,
在晚間一些廣受歡迎的時段中,部分社區會堂的使用率高達100%,故社區組織
或會難以租用有關場地。

15.主席提到以往曾有建議認為使用率偏低的社區會堂應騰空作提供福利服務之
用,她問及該項建議的目前情況。有關此事,主席提及重建柴灣社區中心的建
議。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由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擔任主席的跨部門委
員會已就77個現有社區中心/會堂進行檢討,以評估進行重建的可能性。跨部
門委員會的結論是該77個社區中心/會堂大多具有保留價值,而各社區中心/
會堂的使用率亦可以接受。然而,該委員會並不排除其中有部分可重建作教育
及福利服務等其他用途,務求盡量善用有關的用地。舉例而言,柴灣社區中心
會重建為一個現代化的綜合青年中心。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補充,當局已為
該項重建計劃預留撥款,而政府現正研究該項工程及在重建期間為現時的使用
者另作安排的詳細計劃。預計柴灣社區中心須關閉約兩年,以便進行重建。民
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回應主席時證實,重建計劃亦會提供社區設施,而柴灣社
區中心現時的使用者在重建工程完成後可繼續使用該處的設施。

IV. 村代表選舉
[CB(2)1251/98-99(02)號文件]

16.主席告知議員,立法會當值議員最近曾接見元朗十八鄉崇正新邨的村民,他
們向議員投訴元朗民政事務處只根據現任村代表的意見,建議從即將舉行的村
代表選舉的臨時選民登記冊中刪除94名村民的姓名。當值議員建議有關村代表
選舉的一般事宜應轉交事務委員會討論。

17.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向議員講述政府當局的文件。民政事務總
署副署長告知與會各人,新界現時約有1 000名村代表。在1994年,政府當局
與鄉議局就村代表選舉的規則範本達成協議,以確保選舉公開和公平。在以往
,村代表的選舉大致上是按"一戶一票"的原則舉行,但規則範本則作出較公平
的安排,其中包括一人一票、男女享有同等投票權,以及獲選村代表的任期一
律為4年。

村代表選舉對規則範本的遵守情況

18.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告知議員,自1994年以來,超過95%的新界鄉村已根
據規則範本選舉村代表。至於其餘5%,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解釋,該等鄉村
中有部分現正編製本身的選民登記冊或合資格候選人名單。在少數鄉村中,由
於出現有關選民登記冊的糾紛或爭論,結果延誤了舉行重選的時間,而近期的
一宗個案現正等候法院判決。然而,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強調,一般而言,在
村代表選舉中實施規則範本並無嚴重問題;此外,新界區的9位民政事務專員
亦已提供行政支援,協助鄉村進行公平和公開的村代表選舉。

19.李永達議員察悉大部分的新界鄉村已完成首輪的重選,他質疑為何有5%的
鄉村在規則範本實施5年後仍未完成重選所需的程序。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澄
清,該等鄉村對規則範本並無異議,但卻需要時間完成重選所需的籌備工作。
李議員不滿政府當局的解釋,他亦不滿該等鄉村需要如此長的時間才能遵守規
則範本。劉皇發議員亦詢問政府當局有否推行任何工作,確保所有鄉村一律遵
守規則範本。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當局是根據上一輪選舉的情況
得出有95%的鄉村遵守所訂規則的結論,他預期在本年4月前完成最新一輪重
選時,村代表選舉遵守規則範本的比率將會提高。他向議員保證,民政事務局
、民政事務總署及新界區9位民政事務專員會繼續攜手合作,協力解決糾紛及
促使各鄉村以公開和公平的方式進行選舉。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回應主席時答
允向事務委員會匯報其餘49條鄉村的村代表選舉的進展情況。

20.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告知議員,大部分的鄉村現正進行重選村代表的工作,
因為現任村代表的任期將於1999年3月31日屆滿。他表示,約有80%的鄉村已
完成第二輪重選,其餘20%的鄉村亦會在4月之前舉行重選。如未能及時重選村
代表,獲選的村代表便無法在鄉事委員會選舉中參選。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回
應議員時表示,重選工作進展順利,而各民政事務專員將竭盡所能,確保選舉
遵照規則範本中的規定,特別是一人一票及男女享有同等投票權的原則。他本
人亦會探訪各鄉村,以確定鄉村是否遵照規則範本進行選舉。他強調,儘管政
府當局會提供支援,協助進行鄉村選舉,但當局不宜過分干預村代表選舉,因
為村代表選舉基本上是鄉郊社區的私人和內部選舉。李永達議員認為,政府當
局應以所有鄉村一律遵守規則範本為目標,他並促請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匯
報預期在1999年4月結束的最新一輪村代表重選的結果。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
答允提供有關資料。

女性在村代表選舉的參與情況

21.劉慧卿議員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18條提交的第一次報告指出在1 000名村代表當中有10名是女性。她表示,1999
年2月2日舉行的聯合國聽證會亦曾提及女性的參與率偏低。有關此事,她詢問
女性參與村代表選舉有否任何障礙。她表示,各民政事務專員在村代表選舉中
似乎扮演頗為被動的角色,而且沒有作出任何努力,分析女性在村代表選舉中
參與率偏低的原因。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澄清,目前有951名現任村代表(佔
1 000個村代表席位的95%),該等村代表是由按照規則範本進行的選舉選出,
而規則範本訂明一人一票及男女享有同等投票權的原則。如發現有任何選舉不
遵守規則範本所訂的原則,有關的民政事務專員不會確認選舉結果。由於村代
表選舉屬自願參與的選舉,他看不到有任何障礙阻撓女性參與其中。民政事務
總署副署長補充,自他上任至今,並無接獲任何有關在村代表選舉中存在性別
歧視的投訴。他強調,選舉過程是公平和公開的,而且在首輪村代表選舉中亦
約有20名女性候選人參選。

22.副主席關注到,社會壓力或會阻撓女性村民參與村代表選舉。民政事務總署
副署長回應時表示,傳統上男性村民較積極參與鄉村選舉,但他亦注意到女性
的參與有增加的趨勢。最近,在村代表第二輪選舉中獲選為村代表的女性已增
至13人。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應副主席的要求,答允提供數據,載列在不同鄉
村的村代表選舉中登記為選民的男女人數。

民政事務專員的角色

23.劉慧卿議員提到,政府當局較早前在回應時表示民政事務專員在村代表選舉
的過程中只擔當支援和輔助的角色。倘若情況真的如此,劉議員質疑,民政事
務專員如沒有監察整個過程以確保沒有不合常規的情況,民政事務專員何以能
確認村代表選舉的結果。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村代表如並非根據
規則範本所訂包括一人一票、男女享有同等投票權及任期一律為4年的原則選
出,民政事務專員不會確認其作為村代表的身份。不獲有關民政事務專員確認
的"村代表"不能在鄉事委員會選舉中參選,亦不能履行村代表的職能,例如證
明原居民的身份。在此情況下,便有需要進行重選。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回應
劉議員進一步的詢問時表示,各民政事務專員至今從未拒絕確認任何當選的村
代表的身份,因為如某條鄉村出現關乎選舉程序的紛爭,該條鄉村通常不會舉
行選舉。李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如堅持不干預村代表選舉的過程,最少亦應設
立上訴機制,處理在選舉過程中提出的反對。

編製選民登記冊

24.李永達議員詢問,村代表選舉的合資格選民名單是否須經民政事務專員或有
關的現任村代表批准。他關注到現任村代表如有權訂定村代表選舉的合資格選
民名單,將會造成利益衝突。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雖然名單無須
經民政事務專員批准,但該份名單是由村民根據規則範本所訂的原則,以及村
民之間達成的共識編製而成的。李議員不贊同政府當局的回應,並指出村代表
有權決定某人是否具有原居民的身份,而此一身份會影響該人是否具備資格成
為村代表選舉的選民/候選人。他對政府當局未能解決此長期存在的問題表示
失望。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答稱,有關原居民身份的事宜應交由村內的長老及
有關的村代表決定。他表示,村代表不可能歪曲或隱暪此方面的事實,因為新
界鄉村是關係非常緊密的鄉郊社區,而且亦應有族譜等可作證明。至於對村民
的投票權如有意見不一的情況,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表示,有關鄉村的長老需
要時間透過在村民之間進行諮詢和討論來解決糾紛。他認為由民政事務專員對
所有鄉村實施劃一的準則是不切實際的做法,因為不同的鄉村各有不同的特點
和傳統。

25.副主席注意到村民在應用規則範本時可靈活地按當地傳統作出修改,只要所
採用的規則沒有抵觸"規則範本",並經有關的鄉事委員會批准便可;就此,他認
為由鄉村長老及村代表全權負責編製選民登記冊並不恰當。他提到最近有多宗投
訴關於鄉事委員會獲准在"規則範本"內加入新準則,用以禁止一些原來符合資格
登記為選民的村民參與村代表選舉。舉例而言,原居民必須在自置物業居住才符
合登記的資格,而與村外人結婚的女性原居民並不符合登記的資格。民政事務總
署副署長回應副主席時解釋,"原居民"鄉村的選民登記程序相對來說較為簡單。
然而,一些"非原居民"鄉村亦容許符合居住資格規定的非原居民登記為選民。他
告知議員,崇正新邨屬"非原居民"鄉村,而該村曾一度就選民的登記資格施加額
外條件,規定村民必須在村內擁有自置物業方可登記為選民。民政事務處其後解
決了有關的糾紛,而該項額外加入的條件亦予以撤銷。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表示
,民政事務專員的職責是根據"規則範本"的各項大原則決定是否確認村代表的身
份。至於已婚女性的投票權,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指出,一般的原則是已婚的女
原居民應在其居住的鄉村投票。然而,倘若已婚的女原居民不可在其居住的鄉村
投票,便可能有需要在顧及有關鄉村的情況下作出其他安排,以便有關的女原居
民可參與在其原屬鄉村舉行的選舉。副主席認為,對已婚女原居民的投票權施加
限制具有性別歧視成分,因為男性原居民無須遵守同樣的規定,即使他們已遷出
其所屬鄉村,仍可自由參與村代表的選舉。他認為各鄉村如獲准靈活應用"規則範
本",將難以確保選舉公平進行,因為個別鄉村或會另行加入不合理的規定,藉以
規限登記為選民的資格。李永達議員贊同副主席的看法。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重
申,由於新界鄉村各有不同的傳統及特點,故有需要容許各鄉村靈活實施規則,
只要沒有抵觸"規則範本"所訂原則便可。由於選舉過程是公開和具透明度,鄉村
根本無法施加不合理的限制,而且任何的糾紛亦可交由法院作出裁決。

26.陸恭蕙議員表示,她曾接獲數宗性質不同的投訴。該等個案涉及不符合資格
的人獲接納為原居民,並且獲納入選民登記冊內。就此,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
局長告知議員,臨時選民登記冊會於選舉前在有關的鄉村及民政事務處張貼,
任何人均可對登記冊上準選民的資格提出質疑。陸議員表示她會把該等投訴轉
交政府當局跟進。有關此事,李永達議員表示,他亦曾接獲一宗投訴,指稱在
戰前已遷入下葵涌村居住的居民遭現任村代表禁止參與村代表選舉。民政事務
總署副署長答允跟進有關的投訴,以確定在審查有關原居民的資格時有否任何
不合常規的情況。

V. 其他事項

27.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原定於1999年3月6日(星期六)上午9時舉行特別會議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報告接見團
體代表。劉慧卿議員建議把特別會議押後至1999年5或6月舉行,讓各團體有較
多時間擬備意見書,議員表示贊同。議員獲悉,聯合國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報
告舉行的聽證會或會於1999年下半年舉行。

28.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1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