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92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HA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27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蔡素玉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張永森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程介南議員
曾鈺成議員
鄭家富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慧卿議員
霍震霆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家祥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鄧兆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項

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
關永華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1)
溫頌安先生

建築署副署長
關柏林先生

總工程策劃經理
喬博誠先生

議程第II項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3)
伍錫漢先生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5)
張寶德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議程第I項

香港青年社團聯盟

秘書長
陳德明先生

主席
陳潤根先生

副主席
黃碧嬌小姐

香港青年發展議會

副主席
黃富榮先生

會員
徐福強先生

香港青年商會

總會會長
陳展霞女士

總會副會長
白富鴻先生

總會副會長
陳雪梅女士

議程第II項

臨時市政局
王敏超議員
丁毓珠議員
周潔議員

臨時區域市政局
陳樹英議員
黃成智議員
蔣月蘭議員
香港籃球總會

發展總監
梁偉文先生

高級體育幹事
何維興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擬建的青年發展中心

主席告知議員,有關局部提升擬建的青年發展中心為工務計劃甲級工程的建議以及顧問費用的事宜,曾在1999年4月14日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討論。出席該次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的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先向民政事務委員會講述有關情況,議員才可對撥款建議作進一步考慮。主席進一步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打算待事務委員會進行商討後,於1999年6月16日再次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有關的建議。

與團體代表會晤

2. 主席歡迎各團體及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已接獲4份由青年團體提交的意見書,而香港社會服務聯會[CB(2)2102/98-99(02)號文件]並無提名任何代表出席會議。

香港青年社團聯盟(該聯盟)
[CB(2)2017/98-99號文件]

3. 應主席所請,該聯盟的代表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該聯盟的秘書長著重指出香港青年發展的目標和策略。議員察悉該聯盟支持在柴灣興建青年發展中心的建議,該中心將成為舉辦青年發展活動的基地。雖然該聯盟的代表關注建議的選址對居於新界區和九龍的青少年而言可能太遠,但他們認為興建一間具國際水準的青年中心更為重要。該批代表建議該中心由一個法定團體管理,其成員包括政府及非政府機構的代表。他們亦促請政府在新界及九龍區提供類似的青年發展中心。

香港青年發展議會(該議會)
[CB(2)2102/98-99(01)號文件]

4. 應主席所請,該議會的副主席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他表示,該議會已整理各青年團體及其他關注團體對行政長官為1998年的青年發展所訂下施政方針的意見,並已就此編製報告書。議員察悉,雖然建議的選址欠理想,但該議會仍然接受,原因是擔心若要物色新的地點,將會進一步延誤該中心的建造工程。關於擬建中心的設計,該議會的副主席認為該中心必須擁有21世紀的現代化外型,並充分利用資源,以激發青少年的創意。他促請政府當局早日興建該中心,並要求當局定期向公眾及青年團體匯報進展情況。

香港青年商會(該商會)
[CB(2)2140/98-99(01)號文件]

5. 應主席所請,該商會的總會會長向議員簡述已在會上提交的意見書。雖然在柴灣的選址並不理想,但該商會仍支持興建擬議的青年中心。她希望該建議可盡早落實,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工程進度的資料,以方便各青年團體進行監察。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CB(2)2021/98-99號文件]

6.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就擬建中心擬備的文件。 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負責該項計劃的督導委員會曾進行大規模的諮詢,以收集各個青年團體的意見,並曾接獲21份意見書,該等意見書普遍表達支持該計劃的意見。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各團體代表的意見時提出下列各點 --

  1. 擬在柴灣興建的青年發展中心是同類中心的第一間,日後的需求若有充分理據支持,政府當局不排除在其他地區提供類似中心的可能性;

  2. 政府當局希望擬建中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當局須就其運作及管理模式與各關注團體再作詳細討論及進行諮詢;

  3. 政府當局會向事務委員會及關注團體匯報計劃的進展情況;及

  4. 擬建的中心鄰近柴灣地鐵站,來往交通頗為方便。要物色另一處既靠近地鐵站且面積同樣大的適當地點存在困難。

7.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詳述擬建的青年發展中心的概念。他表示,行政長官曾委派青年事務委員會進行研究,探討本港青少年可如何在建設特區和參與義務工作方面擔當更積極的角色。政府當局其後接納了青年事務委員會的調查結果,行政長官在1998年的施政報告勾劃出青年發展的方向。基本上,政府當局會與青年事務委員會及其他青年團體携手舉辦青年發展計劃,從而向青少年灌輸正面的價值觀、開設有關領袖訓練和謀生技能的課程(包括與其他國家進行的交換計劃)、提供參與義務工作的機會,以及加深青少年對本土文化和傳統的認識。擬建的中心會提供集中化的設施,並作為該等青年發展活動的基地。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保證,擬建的中心將擁有現代化設計及配備高科技設施,以便落實各項青年發展計劃。

8. 議員與政府當局就此事進行的討論綜述於下文第9至18段。

擬建中心的目標

9. 梁劉柔芬議員詢問擬建的中心可如何有助實現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第7段所描述的4項目標。她認為有關青年發展的計劃應由青少年自行策劃和主導。關於此事,梁劉柔芬議員察覺到現有的青年團體已為青少年舉辦不少活動,雖然該等團體並無專門用作舉辦該類活動的場館。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該中心將提供舉辦青年發展活動所需的基本支援(即場地和設施)。他強調,擬建的中心是為青少年提供發展機會,讓其發揮潛能的長遠計劃的組成部分。就此,張永森議員表示支持該計劃,並認為要達致青年發展的目標,便須先配備場地和設施,此點至為重要。

10. 身兼青年事務委員會主席和督導委員會成員的李家祥議員與事務委員會委員分享其在青年工作方面的經驗。他告知事務委員會,提供青少年服務的團體普遍關注缺乏用作舉辦青年發展活動而又負擔得來的設施。李議員表示,負責舉辦青年活動的主要機構,即學校及青年中心,經常因缺乏用作提供青年發展服務所需的資源和場地而受制肘。該等機構往往被迫租用作商業用途的場地及設施,以舉辦全港性活動,或與其他國家進行青年交流計劃。然而,由於財政資源有限,尤其當有關計劃不獲政府資助時,該等機構根本無法負擔昂貴的租金。李家祥議員強調,擬建的中心旨在提供舉辦各種青年發展活動所亟需但目前欠缺的現代化和收費相宜的設施。

擬建中心的位置

11. 何承天議員表示,雖然他原則上支持興建青年發展中心的建議,但他注意到各團體對該中心的位置有所保留,因為有關的選址對於許多使用者而言未必方便。何議員關注,由於其他地區現時缺乏可供興建該中心的合適地點,各團體只是因擔心該中心的建造工程受到延誤而接受該建議。他因此擔心,該項耗資8.5億元的項目可能會因其所處位置的來往交通欠便捷而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該個選址鄰近柴灣地鐵站,來往交通非常方便。他解釋,政府當局未能物色到既靠近地鐵站而面積又足夠興建該中心的其他合適地點。雖然可能有其他一些合適的地點正在規劃當中,但該等地點須在2006年以後才可供使用。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重申,擬議的選址是現時可供使用的地點當中最適合的一個。由於擬建的中心位處地鐵站附近,全港各區的青少年日後如要前往該中心,將會感到非常便捷。舉例而言,居於東九龍的青少年乘搭地鐵便可非常方便快捷地到達該中心。

在中心設置青年旅舍

12. 鑑於本港已有充足的青年旅舍,梁劉柔芬議員質疑有否必要在擬建的中心內提供青年旅舍。據她所知,許多該等青年旅舍可供租用及租金相宜,部分位於新界的旅舍更深受外國的年青旅客歡迎。此外,各所大學的學生宿舍,以及校外課程的課室在暑假期間可用作舉辦青少年活動。為免出現重複提供用作設立青年旅舍的資源的情況,梁劉柔芬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先掌握更多有關可供青年旅客使用的現有住宿設施及其使用情況的資料後,才就此事作決定。

13. 李家祥議員提及梁劉柔芬議員的意見時解釋,現有的部分青年旅舍,例如香港基督教青年會的旅舍,是按商業原則經營。許多並無獲政府資助的青年團體沒有能力支付使用該等住宿設施的十足租金。張永森議員亦指出,租金較低廉的旅舍房間的供應有限。因此, 他支持在中心內提供廉價住宿設施的建議,以此作為對在暑假期間亦可用作舉辦青少年活動的大學學生宿舍的補充。

中心內的設施

14. 關於擬建中心的設施,本身亦為該計劃轄下設施分布工作小組主席的李家祥議員告知議員,該中心將配備現代化和高科技設施,可供進行科技訓練、多媒體工作坊及視像會議,甚至還設有青年商店。此外,該中心亦會提供廉價住宿服務,以方便舉行國際青年交流活動及領袖訓練計劃。李家祥議員強調,督導委員會曾廣泛諮詢各青年團體,該等團體一致認為,應提供可激發及加強青少年創意的設施和支援。李家祥議員呼籲議員支持該計劃,以便建造工程得以展開。他向事務委員會保證,督導委員會會就該中心的詳細設計進一步諮詢各青年團體及提供服務的機構。

15. 關於該中心的設計,建築署副署長表示,該中心的硬件和軟件必須兼容。因此,有關各方須盡早就該中心的未來設施取得協議,以方便進行詳細設計。李家祥議員表示,督導委員會已就該中心的設施的設計提供意見,並會與建築署就有關細節再作商討。

中心的管理

16. 關於該中心的管理事宜,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督導委員會現正研究擬建中心的具體運作安排,並會在適當時候諮詢各有關團體。他澄清,考慮到該中心將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故此政府當局在計算運作成本時,只會考慮經常開支(不包括建設費用)。李家祥議員就此補充,由於建設費用將由政府承擔,擬建中心將可為青年團體提供廉價的設施和服務。他表示,督導委員會對於該中心在財政上的可行性具信心。

顧問服務的估計費用

17. 張永森議員察悉,整項工程的顧問費用為8,185萬元,約佔工程總建設費用的9%。由於建築署一般就所提供的顧問服務徵收總工程開支的約16%,他詢問該筆顧問費用的撥款額是否合理。建築署副署長澄清,估計的顧問費用並未包括臨時重置費用和聘請地盤職員的費用,若把該等費用亦計算在內,則顧問費用佔預計建設費用的百分率將增至超過13%。張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在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文件內詳細說明顧問費用的計算方法。

重置現有的柴灣社區中心

18. 主席察悉現有的柴灣社區中心的使用率頗高。她因此問及在拆卸現有中心後重置原有設施的計劃。 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柴灣社區中心現有的所有設施,包括小組工作部、日間託兒所和社區會堂將在擬建的中心內重置。

II. 有關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的顧問研究

19. 主席告知議員,截至1999年5月25日,事務委員會共接獲16份意見書,並曾在1999年5月18日舉行的特別會議上與8個團體的代表進行討論。為免與1999年5月 舉行的多次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撞期,民政事務委員會第2次特別會議將改期於1999年5月27日舉行,以便與其他團體的代表會晤。

20. 張永森議員在此時請主席注意,會議的法定人數不足。主席因而發出指示,召集議員出席會議。由於會議的法定人數仍然不足,主席宣布,事務委員會隨後與各團體及政府當局的代表所進行的討論屬非正式 會議。

21. 主席歡迎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域市政局議員、香港籃球總會及政府當局的代表參與討論。

與臨時市政局議員會晤
[CB(2)1991/98-99號文件]

22. 應主席所請,周潔冰議員向議員講述臨時市政局("臨市局")的意見書的詳細內容。她強調,臨市局認為 "一個市政局及一個市政總署"("一局一署")方案是重組市政服務的最妥善方案。她表示,臨市局是根據在1999年4至5月期間舉行的公聽會所收集的公眾意見以及臨市局轄下專責委員會進行的詳細討論,得出其對《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顧問報告》("顧問報告")的意見。考慮到臨市局所接獲的公眾意見,周議員建議政府就顧問報告及"一局一署"方案進行另一輪公眾諮詢。

文化藝術服務

23. 周潔冰議員表示,臨市局對於顧問報告極為失望,因為報告的唯一目的是要把權力集中收歸政府手上,而並無提出具前瞻性的整體策略,以期發展文化藝術或精簡現行架構。令人遺憾的是,顧問報告並無確認臨市局對發展文化藝術所作及眾所周知的貢獻。周議員並提出下列各點 --

  1. 政府在制訂文化藝術的長遠發展策略時,不應只著眼於成本效益或推廣旅遊業;

  2. 應把文化藝術政策的決策權賦予民選議會而非由政府委任的諮詢組織;

  3. 不應只根據市場或商業原則提供文化藝術服務,因為這樣做會窒礙創意發展及小型文化團體的成長;及

  4. 臨市局建議在"一局一署"的架構下設立5個擁有決策權的地區委員會,這是加強地區參與文化活動的更妥善方案。

康樂體育服務

24. 王敏超議員告知議員,在臨市局於1999年4月28日舉行的公聽會上,超過40名來自24個團體的出席者曾發表各自對顧問報告中有關康樂體育服務部分的意見。他表示,出席公聽會的人士曾表達下列意見 --

  1. 各個體育總會的全職行政人員應在香港康體發展局(康體局)有本身的代表;

  2. 在新架構下應有明確的職責劃分,即康體局應繼續專注在體育發展方面的精英培訓,而政府應負責社區體育的發展,以及場地和設施的管理;

  3. 有出席者關注,日後體育場地和設施的建造工程與其他政府工務計劃項目競爭時,可能在先後次序方面處於不利位置;及

  4. 顧問報告並無就哪方面應負責在學校推廣體育運動提出建議,因此,學校仍將無法獲提供足夠的資源和體育設施。

文娛節目

25. 丁毓珠議員就顧問報告第8.01段有關加強區議會角色的建議告知議員,市政局自1992/93年度以來,一直與區議會合作推行市區文娛活動資助計劃。臨市局在1999/2000年度為此提供的資助將達338萬元,有關款項會透過各區民政事務處經諮詢各有關臨時區議會後發放。丁議員亦指出,顧問在報告第10.02段高估了大型公眾娛樂節目的平均津貼額。就臨市局而言,其為該等節目每名參加者所提供的平均津貼額介乎11.3元至32元之間。

26. 丁毓珠議員表示,臨市局並不贊同顧問在第10.04段提出停辦小型免費戶外娛樂節目的建議,因為該建議會剝奪草根階層人士享用免費娛樂節目的機會。她告知議員,臨市局每年舉辦超過220項小型免費戶外和戶內娛樂節目,供地區人士參加。在臨市局於1999年5月7日舉行的公聽會上,出席者強烈反對顧問提出停辦免費娛樂節目的建議。

與臨時區域市政局議員會晤
[CB(2)1730/98-99、CB(2)2140/98-99(02)、CB(2)2140/98-99(03)及CB(2)2140/98-99(04)號文件]

27. 蔣月蘭議員告知議員,臨時區域市政局("臨區局")已通過一項支持"一局一署"方案的議案。她表示,臨區局在1999年年初就市政服務進行的獨立民意調查[CB(2)1730/98-99號文件]顯示 --

  1. 約有85%被訪者同意由民選議會負責監察市政服務的提供和相關政策的制訂;及

  2. 約有75%被訪者支持"一局一署"的方案。

關於提供市政服務的擬議架構,蔣議員強調,該等架構應予以精簡及令其須向公眾負責。

28. 蔣月蘭議員續稱,兩個市政局在提供市政服務方面有悠久歷史,正如兩個市政局多年來所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其表現備受市民大眾所推崇。因此,她質疑顧問以何理據提議以政府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取代兩個市政局。關於此事,她提及已在會上提交的CB(2)2140/98-99(03)號文件,並重點指出1999年5月21日舉行的公聽會就顧問報告表達的3項綜合意見。

29. 蔣月蘭議員亦請議員注意臨區局最近就其轄下文娛中心提供的設施和服務所進行的使用者意見調查[已在會上提交的CB(2)2140/98-99(04)號文件]。陳樹英議員補充,顧問報告未能解決現行文化及體育架構職責重叠的基本問題。依她之見,報告未能就康樂體育的發展提供周詳的策略。舉例而言,政府在發展精英體育方面仍然缺乏承擔,此方面的工作仍須由康體局負責。 陳議員認為,最理想的安排是由民選議會負責提供市政服務。倘若場地及設施由政府統一控制,她預期會出現許多問題,而規模較小的團體在爭取使用設施方面可能處於不利位置。她亦關注,政府未必會分配足夠的資源,作為日後提供康樂體育設施之用,以配合地區人口的增加。她表示,政府部門在分配體育場地予各體育總會方面能否發揮更佳的統籌作用亦令人成疑。

30. 關於顧問就音樂事務處提出的擬議安排,黃成智議員向議員講述兩個臨時市政局聯合管理音樂事務處委員會的立場[CB(2)2140/98-99(02)號文件]。考慮到香港演藝學院("演藝學院")現時所擔當的角色,他懷疑演藝學院有否餘力承擔在社會上推廣音樂教育的職責。他強調,自兩個市政局在1995年接管音樂事務處以來,音樂事務處的表現已大為改善。黃議員批評政府對音樂事務處的工作缺乏承擔,因為政府只著眼於廢除兩個市政局,而沒有顧及音樂事務處的利益和發展。他對於顧問報告並無就音樂事務處的未來發展提供詳細和具體的計劃表示失望。他認為最理想的安排是把音樂事務處納入政府架構內,而政府應承諾把音樂事務處所提供的服務維持在現有水平。

與香港籃球總會("該總會")會晤
[CB(2)2102/98-99(03)號文件]

31. 應主席所請,該總會的高級體育幹事向議員講述其意見書的內容。該總會的發展總監補充,各體育總會應獲提供指定的訓練場地,以應付它們在體育發展方面的需要,此點非常重要。他建議由各體育總會負責管理各個指定訓練場地,而政府則負責場地的保養和維修。鄧兆棠議員問及各體育總會與地區體育協會之間的關係,該總會的高級體育幹事回應時解釋,由於各體育總會在教練的培訓和體育規則方面擁有專業知識,因此應負責整體的統籌工作。鑑於區議會在組織地區文化體育活動方面的角色有所加強,他預期地區體育協會將獲批撥更多資源。他認為各體育總會及地區體育協會在地區層面推廣體育活動方面將成為合作伙伴,而改善兩者之間的協調將有助推動體育發展。

蔡素玉議員就康樂體育架構提出的建議
[CB(2)2031/98-99號文件]

32. 主席向議員講述其對康樂體育架構的建議。 主席建議,政府應負責訂定康樂體育發展的大方向和政策,並掌管此方面資源的整體分配。她建議由體育康樂委員會負責整體的監察工作,而關乎精英體育、社區體育及康樂等職責,則分別交由日後的體育發展局、港協暨奧委會/各體育總會,以及區議會/地區組織負責。擬議的體育康樂委員會將負責向個別團體提供撥款,委員會的成員將由來自多個界別的人士組成,包括民選議員、專業人士及各體育團體的成員。關於體育場地的使用,她建議由政府負責管理體育場地,而各體育總會則有權優先使用該等場地及設施。

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33. 程介南議員對顧問報告表示失望,因為報告只提供一個組織架構,但卻沒有就文化體育的整體發展 作出展望或提出觀點。他質疑顧問如何在未有訂定整體政策前制訂一個新架構。他亦認為政府當局必須嚴格區分康樂設施的提供與精英培訓這兩方面的政策,前者只需提供場地和設施,而後者則須作有系統的規劃。民政事務局副局長(3)回應該等意見時表示,顧問報告及政府當局就顧問報告所作的初步回應均已確定現行文化體育架構存在若干缺點,並已為解決有關問題提出具前瞻性的建議。舉例而言,擬議的文化委員會將就文化藝術未來發展的宏觀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他察悉程議員提出有關區分康樂設施的提供和精英培訓此一意見,並表示政府當局稍後會在新架構下制訂策略。民政事務局副 局長(5)補充,顧問報告只是檢討文化體育架構程序的第一步,由他本人率領的工作小組會詳細研究如何在顧及議員及有關團體提出的各項關注的情況下,落實顧問的建議。

34. 張永森議員堅持認為,政府當局必須先制訂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方面的政策,然後才能就有關架構進行有意義的討論。民政事務局副局長(5)表示,他察悉議員對有關各項政策的關注,政府當局會待設立新的文化體育架構後,再行諮詢有關各方,然後制訂該等政策。

35. 鄧兆棠議員問及演藝學院接管音樂事務處一事,民政事務局副局長(5)回應時表示,顧問已審慎考慮各方提出的事項和關注,顧問所提建議的理據載於顧問報告第3.10段。政府當局注意到有關各方(包括音樂事務處家長會及演藝學院)所表達的各點關注事項,並會在最後落實計劃之前,進一步徵詢受影響各方的意見。

36. 鄧兆棠議員亦關注到各地區體育團體,特別是新市鎮的團體,在爭取用作提供康樂體育設施所需的資源方面,未必是其他政府部門的對手。民政事務局副 局長(5)察悉鄧議員的關注,並答允在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議員提出的各點關注事項提供詳細的回應。

37. 鑑於各界對顧問報告的批評,主席詢問政府 當局有否打算檢討其對顧問建議的立場。民政事務局副局長(5)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的初步回應將被當作進行進一步研究的起點,而工作小組在落實方面肯定會考慮議員及社會各界所表達的意見。

III. 未來工作路向

38. 張永森議員堅決認為,由於顧問報告並無就文化體育的未來發展提出整體的政策或觀點,事務委員會在進一步考慮新架構前,應先討論有關政策。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將於1999年6月14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詳細回應議員及團體提出的意見,有關顧問亦已獲邀出席會議。她建議事務委員會稍後才考慮未來工作 路向。

3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7時0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23日